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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时期前苏联令人惊异的腐败现象(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三、贪污与盗用公款贪污是经济管理者中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几乎在各种机关都有发生。关于贪污和盗用公款的情况可以从法庭卷宗中反映出来。在1925年3—9月期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其中发生在合作社的占28.7%,经济机关23.9%,民警机关17.3%,村苏维埃14.2%,苏维埃执委会4.1%,工会3.8%。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其中6698件(30%)涉及盗用公款。
    合作社是盗用公款最严重的地方。1925年11月30日举行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了下述数字:在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参与窃取公款或盗用公款。该会议还披露,根据法律人民委员会拥有的数字(42个省和自治州),在法庭审理中涉及各种形式合作社的案件共10387件,其中基层网工作者8833件,省和州机关767件,在涉案者中,有1708个人是俄共(布)党员,291人是俄罗斯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
    重拳出击无处不在的腐化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着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为了遏止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一、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俄共党的最高监察机关—— “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CTO)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
    二、党内惩治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止舞弊行为的蔓延。例如,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的责任。
    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消除,共计消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个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
    三、法律制裁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俄共(布)采取了法律的制裁。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期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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