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监督制度的设想读罢这些纸页泛黄、字迹模糊的解密档案,掩卷而思,感到80多年以前发生的事情那么遥远,却又如此熟悉:购买公车私用、花费大额公款吃喝、赌博、以钱谋私、以工程谋私……,凡此种种,不也是今天腐败分子们的所作所为吗!为什么在苏维埃政权的早期,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和政治形势极端严峻的时期,一些经济管理干部竟敢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甚至不比后来的腐败者逊色? 对于怎样遏止革命政权内滥用职权行为的发展,当时列宁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对策:第一,扫除文盲,进行政治教育,提高俄国文化水平和共产党员的政治素质;第二,建立独立的监察制度,列宁设想的独立监察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地位上与中央委员会平行;自下而上产生监察委员会。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中央、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