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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鎮烽:新見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青銅器與金文專輯”
    吳鎮烽先生,1940年生,曾任陝西考古研究所黨總支書記、副所長,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我國著名青銅器專家。
    2009年無錫博物院徵集到一件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未見著錄。該戈通長21.7、闌高10.7、內長7.7釐米。窄援上揚,前鋒尖銳,援面扁平,闌側三穿,闌下出齒,直內後部呈刀形,三邊開刃(圖一)。內部正面刻銘文11字,背面2字,胡部2字。一般認爲中長胡三穿戈是戰國中期秦莊襄王之前的形制,所以這是一件典型的戰國中期的秦戈。該戈與南越王墓出土的王四年相邦張儀戈[1]、陝西歷史博物館收藏的王五年上郡疾戈[2]、《岩窟吉金圖錄》下58著錄的王六年上郡守疾戈以及珍秦齋收藏的王八年內史操戈[3]、十四年匽氏戟[4]的形制基本相同。只是內史操戈的內部有一橫穿,張儀戈、上郡疾戈和十四年匽氏戟的脊部隆起而已。所以,我們判斷這些戈的王世應當相同,年代應當相近。
    該戈內的正面銘文是:十四年上郡守匽氏造,工

;背面:洛都;胡部:博朢(圖二)。
    “十四年”,應爲秦惠文王后元十四年,即公元前311年。《史記·六國年表》記載秦惠文君在十三年四月戊午稱王,第二年更元。稱王的頭幾年銘辭的紀年前都冠以“王”字,如王四年相邦張儀戈、王五年上郡疾戈、王六年上郡守疾戈、王七年上郡守疾戈、王八年內史操戈等。秦國國君稱王是當時諸侯國之間的一件大事,秦君把自己的地位抬高到與周王平起平坐,所以就在紀年前冠以“王”字,以炫耀自己的地位,後來諸侯大國都已稱王,也就沒有必要再加“王”字了。

“上郡”,戰國時期的行政建制,初屬魏,秦惠文王前元八年(前330年)秦魏雕陰之戰,魏國失敗,便把黃河以西部分縣邑獻納于秦。第三年,又將上郡15縣全部獻納秦國。但是,過去學者多根據酈道元《水經注》的記載,認爲秦上郡始建于秦昭襄王三年(前304年)。但從《史記·張儀列傳》“儀相秦四歲,立惠文王爲王。居一歲爲秦將,取陝,築上郡塞”的記載來看,上郡的始置之年不會晚于惠文王后元元年(前324年),極有可能就在佔領河西地的當年設立上郡,也就是惠文王前元十年(前328年)。治所仍設在膚施,所轄縣仍爲原來魏國的15縣,轄地約爲今陝西省北部及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伊金霍洛和烏審旗地。
    “守”,郡守,一郡的行政及軍事長官。

“匽氏”,上郡郡守,此戈的監造者。匽氏有可能是私名,秦器刻銘中的人名,極少姓氏與名並舉,往往只舉私名,如王五年上郡疾戈中的“疾”即樗里疾,廿一年相邦冉戈中的“冉”即魏冉,始皇詔版中的丞相狀、綰,即左丞相隗狀和右丞相王綰等。特別是四川青川出土的更修田律木牘,“王命丞相戊(茂)、內史匽氏……”中,茂與匽氏並列。茂即甘茂,所以匽氏是私名似乎較爲合理。但“匽”字後綴“氏”字,也不能完全排除是姓氏的可能。《姓氏急就篇》:匽,“咎繇之後,漢桓帝母匽氏。”《古今姓氏書辯證》:“後漢莊帝母匽氏,諱明。〈世紀〉曰:偃姓,高陶之後。按此則偃姓後人或去人爲匽。”《中華姓氏大典》:“齊有匽尚,見〈管子·小匡〉。則匽氏由來以久矣,不始於漢代。”此處的“匽氏”是名是氏,尚待更多出土資料證明。
    “工

”,即工

,秦國上郡高奴縣冶鑄作坊的工匠,亦見於王五年上郡疾戈。看來,此人擔任高奴縣冶鑄作坊工匠的時間長達二十三年之久。
    “洛都”,戈的第一置用地。此戈鑄成後即被發送到洛都縣使用。“洛都”還見於三年相邦建信君鈹、十二年上郡守壽戈、廿五年上郡守厝戈和洛都劍[5]。三年相邦建信君鈹雖屬趙器,鑄造于趙孝成王三年(前263年),但“洛都”二字是此劍被秦軍繳獲後配發給洛都縣駐軍首領時加刻的。洛都縣秦漢均屬上郡管轄。《漢書·地理志》上郡:“洛都,莽曰卑順。”從上述兵器刻銘可知洛都縣始設于戰國晚期,是上郡十五縣之一,初屬魏後歸秦,洛都在今什麼地方史書失載。我以爲既名洛都,當與洛水有關,很有可能就在今陝北北洛河流域的志丹、吳起縣一帶,有待今後考古證明。
    “博朢”,即博望,此戈的第二置用地,也見於1987年3月河南登封縣告成鄉八方村出土的六年上郡守閒戈[6]。戰國時期齊國有博望城,故址在今山東荏平縣西北35公里,黃河故道南岸,東距博陵城遺址約10公里。這兩件戈的“博望”應是秦軍佔領齊國博望後,留給博望駐軍使用時加刻的。
    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發現的意義。
    1、爲研究戰國史特別是秦史提供了新的重要資料。過去,我們只知道擔任秦國上郡守的歷史人物有樗里疾、李冰、白起、向壽、司馬錯、暨(王齕)、鼂(客卿竈)、閒、慶、高等。除樗里疾爲惠文王時期的上郡守外,其餘均在昭襄王時期,該戈的發現爲惠文王時期增添了新的標準器和研究資料。
    2、糾正了青川木牘的誤釋誤讀。《四川青川縣戰國墓發掘簡報》木牘釋文有“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內史匽□□更修爲田律”一段[7]。其中缺釋的二字,李昭和釋爲“取臂”,假爲“取譬”,其義爲據旁例以喻所言之論題[8];于豪亮釋爲“民願”[9],義爲民眾願意修改田律;徐仲舒、伍仕謙釋爲“吏臂”[10],並斷讀爲“內史匽、吏臂”,說:“在丞相、內史署名之下,最基層的行政官員‘吏’也要同時署名,……而臂即吏之名。”進而推斷“五號墓主人,有可能就是這個吏臂。”雖然分爲二人,但又將臂的身份定爲基層行政官員“吏”;另外也有學者釋爲“民辟”、氏臂”,或以“匽氏臂”爲一人。董珊在其《讀珍秦齋秦銅器劄記》中也釋爲“氏臂”,但讀爲“王命丞相戊(茂)、內史匽氏、臂更修爲田律”[11],以“匽氏”爲一人,“臂”爲另一人,同爲內史。這是十分正確的。無錫博物院十四年匽氏戈的發現無疑給董珊的釋讀提供了極有力的證據。第一字是“氏”不是“民”,更不是“吏”或“取”。仔細察看木牘照片,此“氏”字字形與始皇陵出土的楊氏居貲大子瓦片墓誌、楊氏居貲公士富瓦片墓誌、楊氏居貲武德公士契瓦片墓誌以及秦都雍城遺址出土的北園呂氏缶刻銘中“氏”字的構形完全相同[12]。上從“尸”形,下部右勾,與“民”字極易相混,袁仲一先生的《秦代陶文》就隸定爲“民”字了。
    “氏臂”二字以頓號分開是對的,“氏”字與“匽”字連讀“匽氏”,不應讀爲“匽氏臂”。此“內史匽氏”就是戈銘的“上郡守匽氏”。戈鑄造于秦惠文王十四年,匽氏擔任上郡郡守;木牘的年代是秦武王二年,匽氏已升遷爲內史了,前後相距僅二年。“匽氏”和“臂”同任內史之職,也就是左內史和右內史,一同和丞相茂參與頒佈更修田律之事,這也符合當時的實際。戰國時期秦國丞相分左右,內史也分左右,署名時以官名冠於兩個私名之前,前者爲左,後者爲右。七年丞相奐殳戈的“丞相奐、殳”、十七年丞相啟狀戈的“丞相啟、狀”、始皇詔版的“丞相狀、綰”和王四年相邦張儀戈的“內史都、操”都是最好的例證。
    3、證明珍秦齋收藏的十四年□平匽氏戟應爲十四年上守匽氏戟。王輝、蕭春源在《故宮博物院院刊》2006年2期發表的珍秦齋一件秦戟,釋文爲“十四年□平匽氏造戟(內正面)。平陸(內背面)。”紀年之下的一個字不清晰,王、蕭依據殘存筆劃和文例推斷是“上”字,以爲是“上郡”或“上郡守”之省,將郡守之名讀爲“平匽氏”,“平”是姓氏,該人的名字由氏與名兩部分組成,並在其後加上“氏”字,屬姓名特例,並以爲“平匽氏”就是陝西戶縣出土的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前334年)封宗邑瓦書中的“桑匽”。無錫博物院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證明王、蕭將“年”下之字定爲“上”字是正確的,其下的“平”字應是“守”字的誤刻,不應讀爲“平匽氏”。古人鑄錯、刻錯字也是常見的現象,如師簋蓋銘“賜汝叔巿,金黃”中的“金黃”,就鑄成“令黃”;加拿大籍華人蘇致准收藏的七年丞相奐、殳戈,就將“咸陽工師”,刻成了“咸戊工師”[13]。所以將“上守”刻成“上平”也就不奇怪了。
    珍秦齋秦戟的刻銘準確釋文是“十四年上守匽氏造戟。平陸。”應稱爲十四年上守匽氏戟。“上守”系“上郡守”的簡稱。這種文例金文中常見,如故宮博物院的一件戈銘爲“廿七年上守趞造”[14];朝鮮平壤市樂浪郡遺址出土的一件戈銘作“廿五年上守厝造”[15],“上守趞”即“上郡守厝”,也就是惠文王時期伐蜀的司馬錯,昭襄王時期任上郡守。1972年四川涪陵縣小田溪3號戰國墓出土的一件戈,銘文有“廿六年,蜀守武造”,“蜀守”就是“蜀郡守”;荊州博物館收藏的一件戈,銘文有“六年,

(漢)中守

(運)造”,“漢中守”就是“漢中郡守”。同理,十四年匽氏戟的“上守匽氏”,自然就是無錫博物院十四年上郡守匽氏戈中的“上郡守匽氏”了,兩戈系同年同人所監造。
    至於“匽氏”是否就是“桑匽”的問題。我們先看看封宗邑瓦書中相關的一段銘文:“大良造庶長游出命曰:去杜才(在)酆邱到潏水,以爲右庶長歜宗邑。乃爲瓦書。卑司御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孫孫以爲宗邑。顝以四年冬十壹月癸酉封之。自桑

之封以東,北到桑匽之封,一里廿輯。”我認爲其中的桑

、桑匽是地名,而不是人名。“桑

”讀爲“桑埻”。“

”從阜從享,“埻”字從土從享,從阜與從土可通。《集韻》:“埻,堤。”“桑埻”就是生長有許多桑樹的堤壩;“桑匽”讀爲“桑堰”,就是周圍有桑樹的池塘。這段銘文的大意是司御顝奉命在四年十一月癸酉日,對秦王賞賜給右庶長歜的宗邑進行丈量封樹,從桑堤的封樁以東,北邊到達桑池邊的封樁,共一里二十輯。這樣文從字順,毫不扞格,將桑

、桑匽解釋爲人名似嫌勉強。
    另外,戟內正面“造”字之下還有二字,王、蕭未釋,依文例此當爲工匠名。第一字爲“工”字無可置疑,第二字位於“工”字的左下方,部分筆劃爲銹蝕所掩,從殘存筆劃並對照無錫博物院十四年匽氏戈銘文分析,此字似爲
    “

”字,下部所從的“瓦”字猶存。
    無錫博物院提供照片並允許發表,在此謹表謝忱。
    (2009年5月定稿)
    注 釋
    [1] 廣州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廣東省博物館:《西漢南越王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
    [2] 周萼生:《王五年上郡疾殘戟考》,《人文雜誌》1960年3期。
    [3] 王輝、蕭春源:《珍秦齋王八年內史操戈考》,《故宮博物院院刊》2005年3期。
    [4] 王輝、蕭春源:《珍秦齋藏秦銅器銘文選釋(八篇)》,《故宮博物院院刊》2006年2期。
    [5]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11687、11404、11406、11574,文物出版社1984年-1994年。
    [6] 劉雨、盧岩:《近出殷周金文集錄》1194,中華書局2002年版。
    [7] 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四川青川縣戰國墓發掘簡報》,《文物》1982年1期。
    [8] 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牘文字簡考》,《文物》1982年1期。
    [9] 於豪亮:《釋青川秦墓木牘》,《文物》1982年1期。
    [10] 徐中舒、伍仕謙:《青川木牘簡論》,《古文字研究》19輯,中華書局1992年。
    [11] 董珊:《讀珍秦齋秦銅器劄記》,《珍秦齋藏金(秦銅器篇)》,澳門基金會2006年。
    [12] 袁仲一:《秦代陶文》拓本485、486、487、1488,三秦出版社1987年。作者將1488釋爲“呂氏”,而將485、486、487卻誤釋爲“楊民”。
    [13] 梁雲:《秦戈銘文考釋》,《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2期。
    [14] 《殷周金文集成》11374。
    [15] 《殷周金文集成》11406。
    本文原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院刊》總2輯,三秦出版社,2012年7月,感謝作者賜稿!
    本期的青銅器與金文專輯由付强組稿,魏振龍編輯。
    我们致力于学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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