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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调查下的“三一八惨案”真相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三一八惨案”发生后,《现代评论》发表措辞激烈的讨段檄文,“三月十八日国务院门前的大流血,不只是民众运动的大劫,并且是人道的大劫……然而忍心害理的政府,勾结着这一个或那一个军阀,至今还安然的在那儿狞目而视,无丝毫悔过之心”,舆情汹涌,人神共愤,直接结果是国务院总理贾耀义及内阁成员集体总辞职,段祺瑞执政府的倒台,段祺瑞本人也在“一世英名毁于一旦”的哀叹声中通电下野。究其原因,除了民众的抗议和知识界的强烈谴责外,当时的京师地方检查厅也功不可没。
    惨案发生后,京师地方检查厅行使独立司法权,依法取证,秉公执法,厘定责任,裁决“此次集会请愿宗旨尚属正当,又无不正侵害之行为,而卫队官兵遽行枪击死伤多人,实有触犯刑律第三百十一条之重大嫌疑”。检查厅肯定学生行为“正当”,认定卫队开枪“触犯刑律”,在此基础上才有国会召集非常会议,通过了屠杀首犯“应听候国民处分”的决议。因此,如果说民众和知识界的抗议谴责是段政府的存在丧失了民意基础的话,那么京师地方检查厅的调查取证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司法裁定,则使段政府彻底丧失了继续存在的法理基础。
    京师地方检查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从事发当日开始,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惨案发生在中午1时20分,经过卫队规模屠杀、零星追杀、抢掠死者财物、警察赶赴现场救护伤者等环节,到3时30分,警察署正式向京师地方检察厅报案,检察官随即赶赴镇压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当日晚间形成初步结论,公函陆军部暨宪兵司令部各处,要求“将行凶军人,迅于查缉在案”。之后,经过近两个星期的调查取证,终于将查证结果和裁定结论公函送达陆军部,4月3日《京报》全文发布《京师地方检察厅致陆军部公函》,将事件真相公布于众。
    1926年3月18日,群众在段祺瑞执政府门前广场请愿
    京师地方检查厅对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行使独立检察权,查明真相,形成铁证;二、根据事实推翻了政府污蔑学生为“暴徒”和“暴动”等不实之词;三、证明政府卫队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屠杀;四、肯定学生请愿属于正当行为;五、决定追究总理贾德耀的刑事责任,要求陆军部 “查明行凶人犯,依法审判,以肃法纪”。
    检察厅秉公执法,行使独立检察权调查取证。“三一八惨案”发生后,京师地方检查厅即派检查官进入屠杀现场调查取证。在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资料,为事件的定性和推翻政府的诬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资料看,事件发生后,警察署首先向京师地方检察厅报案,检察官随即前往肇事地点进行调查。
    公函详细陈述事发情形:“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时半,准内左四区警察署电称国务院前,请愿群众,被卫队枪击,死伤多人,当派检察官前往肇事地点,先行勘察一周,勘得国务院,即海军部旧址,门前场上平坦空阔,无有异形,亦无任何凶器发现,所有当场陨命尸身,已由该管警署,移置东棚门内迤北地上及马号之内,首东脚西,排列成行,计共男尸二十四具,女尸二具,当即依如法检验,填具验断书二十六份附卷,并将无名尸身,编列号数,当场摄影,以备考查。由尸身检出什物,均交区警点收,备函送厅,其受伤不能行,经警送入内城官医院及协和医院者,约二十余人,亦由检察官随往相验,填具伤单,除昏迷不能言语者外,均经录取供词。查据各被害人亲供,暨该管长警声称,确系执政府卫队开枪殴击所致,又以死伤众多,情节重大,故于当日晚间,公函贵部暨宪兵司令部各处,请将行凶军人,迅于查缉在案”。
    同时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准确性详加说明:“惟此项事变之发生,有无杀人犯罪情节,关系本厅职权,自应严密侦讯,而肇事情形,亦须迅速调查,力求保全证据,故于翌日以后,传集当日在场照料之警察官员,及其他日睹情形之人证,逐一讯录供词,以资考证。其在翌日,即十九日以后,陆续因伤身故,并报伤请验者,亦经本厅随时验讯,分别填具验断书伤单,并作成笔录附卷,截至今日止,计共验死尸四十三具,生伤四十五名,函称负伤而未受验者七十三人,已将姓名、籍贯、职业等项,分别列表,以便查览。此本厅连日检验调查之大概情形也”。
    死亡数字是当天下午的不完全统计,因伤身故者未及统计,19日到4月3日“计共验死尸四十三具”,总计为46人,包括两名便衣警察和一名士兵(最后准确统计为47人)。京师地方检查厅认定责任方在军方,是“卫队行凶”,所以当天晚上即致函陆军贵部暨宪兵司令部各处,“请将行凶军人,迅于查缉在案”。京师地方检察厅的调查铁证如山,其主张理直气壮,彰显出司法独立的强大力量。
    推翻政府污蔑学生“暴徒”和“暴动”等不实之词。就在检察厅要求“将行凶军人,迅于查缉在案”的同时,政府却采用极其下流的手段,颠倒是非,嫁祸学生,污蔑学生请愿是“暴徒”“暴动”,并于当日火急通电诿过:学生“假抗争外交为词,在天安门召集开会,……并指挥议决,有解散政府卫队,逼段执政下野,驱逐8国公使出国等种种谬妄条件。正拟查明禁止,突于午后1时20分,率领暴徒数百人手执枪棍,闯袭国务院,高呼敢死队前进,并有抛掷炸弹,泼灌火油等举动”。
    第二天即3月19日,政府又散布谣言污蔑学生是受人利用,“啸聚群众,屡肇事端。本日由徐谦以共产党执行委员会名义,散布传单,率领暴徒数百人,闯袭国务院,泼灌火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似此聚众扰乱,危害国家,实属目无法纪,殊堪痛恨。查该暴徒等,潜伏各省区,迭有阴谋发现,国家秩序,岌岌可危。此次变乱,除由京师军警竭力防卫外,各省区事同一律,应由该各军民长官,督饬所属,严重查究,以杜乱源,而安地方”。
    把学生和平请愿描绘成一场腥风血雨的恶战,乃至双方“互有死亡”,对一个政府而言,不仅是无耻,简直是无赖。两名便衣和一名士兵死于乱枪之下,几名士兵受枪伤,却嫁祸于学生,而证据只有军方后来提供的作旗杆用的小木棍,两支手枪,三瓶煤油。
    对此,京师地方检察厅均以现场调查事实为依据,用当时纪录在案的警察官员的证词予以驳斥:“执政府卫队旅司令部,曾于二十日函送手枪木棍等件到厅,据称当场夺获尽属暴徒之物。函内并称,有卫队旅备补队一等兵石常福系被暴徒刀伤陨命。一团随从兵刘万林,二团一等兵张维贞,均被暴徒枪伤等语。本厅将函送物件,细加查验,查系手枪两支,一为自来得手枪子弹三粒,一为卜朗宁手枪子弹二粒,木棍九十根,长约三四尺,上瑞有纸旗帖痕,竹竿两根,一长六尺,一长八尺,大竹竿一根,长量十二尺八寸,洋铁破水壶三把,一系缺底,圆径量各四寸半高约四寸,均微有洋油气味,均无盖。纸布旗一麻袋,内多破烂旗纸及报纸,旗上有打倒帝国主义,废除辛丑条约等不全字迹,干草四面袋,连袋重五斤,洋铁传音筒一个。然据前述在场弹压之警察官员等供述,学生方面除木根所粘旗子、号筒、传单外,别无凶器及放火物件。反复质讯,众口一词”。

“又查当日军管人员被害者,计有卫队旅备补队兵一等兵石常福,二团一等兵张维贞,一团随从兵刘万林,宪兵司令部稽查郭长彬,陆军部候差员何涤生,警卫司令部稽查徐子文,及侦缉三队二等保管邢德春等七人。石常福穿着便衣因尖刀扎伤而死。徐子文穿着便衣因腰部中弹而亡。业经本厅检验明确,且巡警赵德顺、聂森、司书唐寿山为在场照料之人,经讯以学生有无拿手枪的,均答称:末看见有拿手枪或刀枪的”。
    检察厅引用当日下午的现场记录和警员证词,证明学社手持纸旗“别无凶器及放火物件”。而证人又“反复质讯,众口一词”。惨案发生在十八日,而卫队旅司令部“二十日函送手枪木棍等件到厅”,言下之意是卫队旅司令部事后做了伪证,是对学生的栽赃陷害,遣词委婉,但言之凿凿,政府制造的谣言不攻自破。
    卫队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屠杀而非慌乱中开枪。京师地方检查厅采信了大量的警察、学生、市民的证词证言,证明政府卫队是有组织的集体屠杀,甚至是追杀,因为死伤者“距国务院大门颇远”。证词这样陈述当时情形:“当时他们有吹哨的,吹了哨,就开枪。同日学生曾繁贞供称:代表出来说里面没有负责任的人,我们正想游行,就听见吹哨声,接着就放枪。二十三日侦缉队警邢德春供称:后来我听见了哨子响,枪就不放了。十九日巡警尹文海供称:放枪后,有吹哨声音。同日巡长王文绍供称:事后听见吹哨子,见连长出来,不让放枪。此项供词如果属实,则开枪与停放之前,皆曾吹哨,似与猝然遇变有别。此就卫队方面查无必要开枪防卫之情形也”。
    “此等供词,皆出自警察官员及第三者之口,均系目睹情形,其述开枪时刻,均在群众奔逃之际,开枪似不止一处,时间似不甚短,当场伤亡之人,大抵倒卧于铁狮子胡同东栅门内外地上,距国务院大门颇远,而查验断书所载,仰面枪弹伤痕,多系皮肉向外,足见从后身穿入者居多。此项枪击行为,似不生防卫问题”。所有死者都是弹从背部或脑后穿入而至死,可见这是针对退却学生的疯狂追杀,是有预谋的血腥大屠杀。以哨为号,令行禁止,世界上还有这样整齐划一的“猝然遇变”乃至慌乱开枪?学生和平请愿,又无凶器,因此“卫队方面查无必要开枪防卫”,既无必要,就属滥杀无辜。段政府的罪行在确凿的事实陈述面前在劫难逃。
    肯定学生情愿属于正当行为。检察厅认为卫队司令部提供的证词、证物,“与在场警兵所供实况大有出入”,至此军政两方强加在学生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词均已推翻。函称:“当日发放传单,曾据警署检取四纸送厅,内容大意,亦属相同,尚无激烈之词。其中一纸,固有中国共产党北方区执行委员会名义,然苟无暴动等不法行为,在普通刑律上,尚难据以论罪。且在天安门集会时,国务院警卫司令部,曾派代表到会,声明前日误会,而其游行过市,直达府院,沿途督察官员,均末发布解散之命令,是官署对其集会游行,似已认为正当,又难谓为有故意骚扰,此就群众方面,查无犯罪情节,而其行为,亦末达不正侵害程度之情形也。总之,学生人等少不更事,平日言行容有轻躁失捡之处,然此次集会请愿宗旨尚属正当,又无不正侵害之行为,而卫队官兵遽行枪击死伤多人,实有触犯刑律第三百十一条之重大嫌疑”。

贾德耀
    京师地方检察厅决定追究总理贾德耀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陆军部 “查明行凶人犯,依法审判,以肃法纪。”“惟事关军人犯罪,依据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及陆军刑事条例第一条应归军事审判机关审理,除国务总理贾德耀等,被诉命令杀人部分,仍由本厅另案办理外,相应抄录本案全卷三宗,连同尸身照相死伤人名清单暨卫队旅原送各物证,一并移送贵部,请即查明行凶人犯,依法审判,以肃法纪”。
    国会召集非常会议,通过了屠杀首犯“应听候国民处分”的决议。
    迫于法律的威慑和内心的懊悔自责,段祺瑞下令抚恤死伤,严惩了凶手。此举虽然表现出段政府还没有完全丧尽天良,但无论如何也摆脱不掉枪杀平民的罪恶,执政府的合法性至此丧失殆尽。迫于内外压力,国务总理贾德耀及其内阁不得不总辞职,段政府宣布垮台,北洋时代从此结束。

印有遗嘱的段祺瑞像
    “三一八惨案”不仅仅是终结了一个政府,更重要是结束了一个时代。京师检察厅行驶独立检察权,依法裁定责任在政府和军方,为终结这个政府、结束这个时代提供了法理保障。尽管因为政府倒台加之战乱纷起,“国务总理贾德耀等被诉命令杀人”案未及追究审判,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京师地方检查厅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司法独立的精神,仍令后人叹为观止。
    我们的教科书上一直宣扬段祺瑞北洋军阀政府实行封建独裁统治,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以段祺瑞的封建加独裁,尚无权干预京师检察厅的独立办案,甚至,北大法学教授王世杰直言主张要将段祺瑞以律治罪,段祺瑞都得忍气吞声。王世杰主张元首犯罪与庶民同罪,这对任何一个独裁者来说都无异于与虎谋皮,但段祺瑞最终还得听从国会决议,“首犯听候国民处分”,最终通电下野。
    京师地方检察厅对“三一八惨案”的调查裁定,使段祺瑞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流失殆尽。在知识分子和全国人民的愤怒声讨下,国务院“阁员总辞职”,段祺瑞执政府倒台。这段历史引发出毛泽东的一句经典名言:“镇压学生运动决没有好下场”;同时也引发出章士钊的一句经典名言:“防口者,专制之愚策;杀士者,国家之大耻。”
    往事不堪回首,唯一让人感到一丝欣慰的是,中华民族的法治史上原来竟有如此灿烂而庄严肃穆的一笔,不能不令人肃然起敬。(2009-6-18)
    【来源:博客中国杨开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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