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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草原英豪,一生牵挂的是这件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2017年,位于塞北草原的内蒙古自治区迎来了70岁“生日”。作为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设立是我们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范例,是我国民族关系史上的一座丰碑。
    抚今追昔,内蒙古人民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刻,无比怀念奠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老一辈革命家。其中,就有诞生在内蒙古的党和国家优秀的领导人乌兰夫同志。
    乌兰夫又名云泽、云时雨,1906 年12月23 日出生于内蒙古土默特旗塔布村一个蒙古族家庭,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第四、第五、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军衔。他为内蒙古各族人民的革命事业做出了贡献,参与创建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后,主持和参与解决了我国民族工作方面的许多重大问题。在培育形成新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传播火种: 唤醒蒙古族同胞
    乌兰夫在青少年时期就投身革命事业。1923年,进入北京蒙藏学校学习,受李大钊等共产党人的引导,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同年12 月,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 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乌兰夫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讲话。
    之后,他受党组织委派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9 年6 月回国。同年7 月,参加组建中共西蒙工委,先后担任组织委员、书记,并在内蒙古西部地区组织农民协会,传播革命火种,在白色恐怖下经受了严峻考验。1933 年5 月,参加察哈尔抗日同盟军成立大会。1936 年2 月,参与策动“百灵庙暴动”,为建立党领导的蒙古族抗日武装做出了贡献。1937 年年初,乌兰夫利用蒙旗保安旅组建的机会,在其内部建立党委会并担任党委书记,秘密开展党的工作,执行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打击日寇伪军,被党中央誉为“内蒙古民族中最先进、最大的抗日队伍”。1941 年8 月,中央派乌兰夫赴延安担任民族学院教育长,为各民族团结抗战培养民族干部。1945 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2历史贡献:参与创建内蒙古自治区
    1945年,党中央对内蒙古地区的工作进行新的部署。乌兰夫同志被任命为绥蒙政府主席,他率领大批蒙汉干部回到内蒙古地区开展民族自治运动。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老一辈革命家们在斗争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而其中一大经验,就来自1945—1949年间乌兰夫领导的、为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所进行的一系列斗争。

1953年,内蒙古自治区首届人民体育大会上的民族摔跤比赛。
    抗战胜利后,曾经在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任职的一些人,在内蒙古的苏尼特右旗成立了一个分裂国家的“临时政府”。中央决定派乌兰夫去解决这个问题。在与所谓“临时政府”进行谈判时,乌兰夫开门见山地表示:“我是代表中共中央来的,我们不承认临时政府。内蒙古是中国领土,应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统一的国家,将来可以搞民族区域自治。”由于乌兰夫在蒙古族民众中享有极高声望,加上谈判期间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乌兰夫成功地控制了“临时政府”,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都得到了保障。
    1946 年年初,内蒙古东部地区建立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根据党中央指示,乌兰夫着手解决内蒙古自治政府实现统一问题,并结合当时内蒙古的复杂情况,制定了“发展进步力量,争取中间力量,分化瓦解顽固守旧力量,孤立打击反革命力量”的方针,同时做了大量的统一战线工作。在乌兰夫领导下,按照我党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原则,坚持内蒙古革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自治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民主自治。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终于结束了内蒙古东西部长期分割的局面。
    此后,1947 年4 月23 日至5 月3 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 今乌兰浩特市) 胜利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政府,乌兰夫当选为主席,实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各民族革命力量的统一。5 月1 日那天,乌兰夫庄严宣告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诞生,也为后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开辟了道路。
    3倾注心血:主持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乌兰夫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更多地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粉碎“四人帮”后,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他勤勉努力、孜孜以求,为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981 年7 月,乌兰夫撰文称赞其“使祖国所有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济”。

1984年6月1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茶话会,庆祝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图为乌兰夫同志在茶话会上讲话。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乌兰夫同志一生中最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向中央和全国人大建议并亲自领导、主持起草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从1981 年至1984 年,在人生的最后几年里,他倾注心血,为这部基本法律的起草和颁布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195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已经不能充分满足当时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乌兰夫深感制定民族工作法律的迫切性并向中央提出建议。1980年,彭真提议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统战部部长的乌兰夫同志主持对宪法民族部分的修改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后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领导小组,由乌兰夫任组长。到1984 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草案稿经历了17 次修改,小的修修补补不计其数。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过程中,乌兰夫亲力亲为,审视全局,均衡意见。比如,草案稿中有这样一条:“民族自治地方企事业单位在招收职工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在征求意见时,劳动人事部因为该条款与当时政策不符表达了反对意见。对此,乌兰夫的态度很坚决,他认为政策是短期的,法律却是解决长远问题的。针对这一条,乌兰夫告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负责同志,请他们部党组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提出部里的正式意见。很快,劳动人事部正式答复,完全同意草案中的这一条款。
    对一些重大问题,乌兰夫亲自出面同中央其他领导交换意见。1954 年宪法只简单地写“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对此,乌兰夫向彭真提出,过去毛主席提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其实主要强调的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两种民族主义都不符合马列主义,都应反对,这次要写,就按毛主席的提法,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乌兰夫同志的意见被采纳。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写着“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1983 年以后,乌兰夫已成为国家副主席,他仍然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之一。乌兰夫说:“草案稿要征求多方面的意见,认识比较一致,将来执行才能比较顺利。”所以草案17 次易稿,而每次易稿,年近八旬的乌兰夫都是亲自参与、一丝不苟。1984 年5 月31 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于同年10 月1 日起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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