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说在抄写《中国海军》月刊的记录时,笔者深感头疼 - 民国时代的文献一大特点就是不负责任。哪怕是《中国海军》这样的官方刊物,也经常因为粗心马虎出现“明目张胆”的错误,常常可见同一事件标注民国年份同时标注公元年份,二者却不能统一的低级错误。在上面的文字中,首先没有说明白“领海”的概念,所谓日本渔船“进入我领海内约一百五十海里” - 正确的概念应该是“进入我专属经济区内约一百五十海里”,这已经足够说明日方的犯罪行为了,说成“领海”固然有强调海权之意,这个宽度也太“浩瀚”了,足以令人两眼翻白,实在不是海军专业人士应该写出的错误。此外这里面日方人员到底抓了25个还是26个,用数数和加减的方式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来,更令人抓狂。 不奇怪吧,29军副军长佟凌阁中将阵亡后,民国政府发出的“荣哀状”(相当于后来的烈士证书)和报纸报刊的报道上,一律能错成“佟麟阁”,并且坚决不改,以至于今天在北京纪念这位将军的那条道路仍然只能叫“佟麟阁路”,家属也只好捏着鼻子忍了…… 尽管在处理和宣传的过程中存在种种缺陷,但中方的应对仍不能不说颇为高明,日本偷渔人员的供词,成为中国方面在对美日交涉时重要的依据。人赃俱获,新败的日本没有底气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麦克阿瑟占领当局也没有理由偏袒日本。故此此次事件以中方占据全面上风告终。 不久,中国政府公布《日本渔船越界捕鱼处理办法》,规定:(1)日本捕鱼区域在对日和约未签订前,应以驻日《盟军总部》所规定的范围为标准,其逾越该项范围而向中国方向捕鱼,以越界捕鱼论;(2)凡越界捕鱼的日本渔船、渔具、鱼获物应予没收,其船长、船员驱逐出境;(3)越界捕鱼的日本渔船经缉捕 后,由当地最高渔业主管官署会同缉捕机关调查询明后,应做成处分书,处分书应予宣布后交付越界的日本渔船船长,并报农林部备案。 这以后,日本船又试探着来过几回,中方毫不客气,上手就抓,处置十分严厉。例如1948年10月28日,日本渔轮“蛭子丸”偷入舟山洋面进行捕捞,当即被上海渔管处“渔平”轮抓获, 判了个船货没收,人员驱逐出境。 如此一来,日本偷渔的船只就不大敢来了,直到国共双方的战斗转到沿海,似乎一时无暇顾及,日本渔船又开始偷偷进入中国水域捕鱼。 这就纯粹是冒险了,俗话说刀剑无眼,到两军对峙的前线去抓鱼,日本人的勇气可嘉,运气不佳,转眼间又发生了 日本渔船被击沉的事件。 这一回的发案地点,大家都耳熟能详,竟然就是如今中日聚焦的钓鱼岛。 中业号沉俘两条日本渔轮以后,日本渔民到舟山海区偷渔的情况一时绝迹,直到五十年代才重新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