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2月25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公布训政结束程序法时,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在没有列举何为领土时,宪法有四条提到蒙古,其中除第一百一十九条 外,其他三条已经被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效力。 …… 中华民国宪法中提及蒙古的部分,皆为盟和旗,而没有部。自清代以降中国政府是在外蒙古设部,内蒙古设盟,相对于早先的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来说,部已经被去除。因此从这点来看,中华民国宪法并未将外蒙古视为国土疆域的范围中。 历史缩影:1949年10月16日,蒙古与中国建交。1950年毛泽东第一次出访苏联,本打算与斯大林讨论黑龙江以北的土地、巴尔喀什湖以东的土地和外蒙古问题,却受尽了斯大林的冷落。为争取苏联外交支持,被迫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 约》,以承认蒙古独立,保证了苏联归还旅顺军港、大连行政权和中国长春铁路的管理权等苏联根据《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获得的在中国东北的一切利益。1950年7月3日,毛泽东接受蒙古人民共和国首任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呈递的国书,中蒙两 国正式成立大使级外交关系。1960年5月31日,中蒙在乌兰巴托签订友好互助条约,同年10月12日生效。1962年签订边界条约。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两国关系经历了曲折。1989年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