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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回首的美国911:911事件中遇难的华人同胞(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6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导语:在后人的想象中,很容易将史籍中的“坑”字望文生义理解为“挖坑活埋”。那么,“坑”究竟是什么样的事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杀人方式?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很多“坑”的事件,可是历史书几乎都没有对“坑”的具体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现代一般流行的说法是,“坑”就是“活埋”(比如林剑鸣《秦汉史》),可是比较权威的中国史著作比如翦伯赞的《中国史纲要》、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点明“坑儒”是活埋,但长平之战只说“坑杀”)、吕思勉的《秦汉史》等只是引用古代史书上的“坑”或者“坑杀”的词句,并不加以解释。也有的历史书只是对“活埋”表示怀疑,但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比如英国学者崔瑞德、鲁惟一编撰的《剑桥中国史·秦汉史》。

那么,“坑”究竟是什么样的事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杀人方式?

“坑”并非秦所独有

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坑”事件,当属公元前260年,秦将白起在长平大战获胜后,将40万赵国战俘“尽坑杀”。而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印象,不外乎他曾经“焚书坑儒”。

那么“坑”是秦国特有的野蛮行径吗?好像也不是。公元前206年,出生原楚国的项羽率军在新安击败秦军主力后,将20万秦军战俘“坑杀”。第二年在攻克襄城后又将守军战俘“坑杀”。

再仔细搜检一下古籍,仅仅从俗称“廿五史”的历代正史及《资治通鉴》来统计的话,就会发现中国历代几乎没有哪一代没有“坑”的事件。

略微举一些著名的事例:《后汉书·袁绍传》记载公元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石冲战败,石虎“坑其士卒三万余人”。《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征高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

为了直观起见,特意将历代的“坑”数据汇总后绘制出如下的图表:

“坑”并非刑罚

很多中国法制史著作都将“坑”列为秦代的刑罚种类。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识,刑罚应该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那么回溯到古代,刑罚至少也应该具有针对罪犯适用、由审判机关依照一定审判程序来适用的特点。根据《史记》,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这个定义。

公元前212年,为秦始皇炼制长生不老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私下议论,说秦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於权势”,没办法为他制造“仙药”,两个人就开小差逃走了。秦始皇听说这两人逃亡后大怒,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将在咸阳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来审问,防止这些人多嘴多舌,“或为訞言以乱黔首”。这些方士、儒生为自己辩解时都试图将罪名推到别人头上去,彼此牵连,结果确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从这个案例来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视为“罪犯”,对他们施行的“阬”可以视为是一种刑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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