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土族地区归元廷封授的土官管辖。明朝统治者继承元朝“封土司民”的政策,对他们“待之以礼、授之以官”,命其
“各统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明史·职官志》)。 清灭明后,土族地区的各土司先后率部归附于清朝,清承明制,发给其号纸印敕,准其照旧承袭,是为土司。清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授予东李土司李化龙之弟李化鳌世袭百户之职,是为小李土司。据清代部分史志记载,清代甘、青土族地区的土司共有十八家之多,其中青海土族地区十六家,即:东祁土司、西祁土司、东李土司、西李土司、吉土司、纳土司、陈土司、赵土司、辛土司、阿土司、冶土司、甘土司、朱土司、喇土司、汪土司、小李土司(李南哥后代)。甘肃卓尼勺哇土族原共有三大部落,藏文史籍中称为勺哇三族。明、清至解放前夕,勺哇土族属杨土司管辖,为上治三旗的勺哇旗,由力吾、拉代、的力、汇十那、萨迪、拉叭等七族组成。 清代自雍正、乾隆以后,土司权威有所削弱。到了清末,土司已处在名存实亡的境地。明、清时期,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土族地区后,青海互助土族地区出现了一种与封建土司制度并存的土官制度,这是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在青海互助土族地区的延续和发展。 明、清时期,土族的经济、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土族已从一个主要从事畜牧经济的民族,发展成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兼营畜牧业、手工业的民族。由于河湟一带原有的农业基础较好,加之中原先进耕作技术的不断传入,促进了该地区土族农业经济及与之相伴随的手工业(如酿酒、纺织等)的发展。明、清时期是土族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为以后土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以后,随着甘、青地区马家军阀势力的不断扩大和发展,除一少部分土族仍归封建土司统治外,大部分土族则由马家军阀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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