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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与秦汉时期的“落”

http://www.newdu.com 2019-02-11 《史学月刊》2018年第6期 郭涛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战国秦汉时期,“聚落”之“落”具有独立的景观与行政内涵。通过新出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落”的“聚落自名”意义及其行政属性基本得以坐实。“落”的时空分布范围较广,战国时已经出现,秦汉得到延续,南方、北方并存,大约是秦统一后全面铺展的结果。秦汉时期居民并非全都住在城内,“落”与“里”一样都是较为原生型的聚落类型,分别是“散村型”和“集村型”聚落的代表。两者在地理上的分野,与先秦时期国野之分格局相合。聚落形态及地理上的差异也造成了基层行政管理方式的不同,“里”“落”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落”聚”等乡里之外非标准化末梢组织的存在,体现了帝制早期行政方式和政治地理思维的灵活运用,对于理解帝国末端的行政运行情况尤为关键。
     关 键 词:落 北大秦简 聚落形态 帝国行政
    作者简介:郭涛,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出简牍与秦帝国末端行政运作研究”(17YJC770010)。
    秦汉时期,“聚落”一词虽然与今日之“聚落”概念有所区别,但已经具备了普遍居住空间的内涵,被广泛使用,如《汉书·沟洫志》记:“(战国时期,黄河)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①《汉书·赵充国传》曰:“兵至地,令军毋燔聚落刍牧田中。”颜师古解释说:“不得燔烧人居及于田亩之中刈刍放牧也。”②《后汉纪·光武皇帝纪》曰:“其墯懒不收者,耻不获劳,元不力田者。聚落化之,遂以殷富。闾里犯罪者……乃还琅邪不其山中,以德让导邻里,聚落化之。”③同时,“聚”“落”作为单字又各有其独立的内涵。“聚”在传世文献中较为常见,研究成果亦多④。近来,随着早期聚落形态和“聚落自名”问题讨论的逐步深入,“落”亦开始引起学界关注。
    一、传世与出土文献中的“落”及相关争议
    《说文》云:“落,凡艸曰零,木曰落。从艸,洛声。”⑤“落”的本义和普遍义为草木零落,后引申为人类居处,聚落、村落、部落及院落⑥。其出现最迟可自战国,如《管子·轻重乙》记:“列稼缘封十五里之原,强耕而自以为落,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⑦以及《管子·山榷数》记:“管子曰: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立黔落,力重与天下调。”⑧池田雄一曾据此分析,主张其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落”,一类是因地利条件改变自然生成的新兴聚落,一类是因铸造货币生成的聚落。他更进一步认为:“落”与文献中的“聚”“邑”“庐”一样,属于“集村”之外的“散村”,其形态自龙山时期就已经存在,它们都是汉末“村”的前身⑨。此说甚见卓识。汉代文献中“落”又写作“格”。《史记·酷吏列传》记:“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索隐》曰:“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⑩《汉书》同传“格”即作“落”,为“置伯落长以收司奸”。颜师古注曰:“伯亦长帅之称也。置伯及邑落之长,以收捕司察奸人也。”(11)对于格、各、落的通假关系,王利器在注解《新语》“亭落”时提到:“北方乡村率以某格庄、某各庄为名,格、各亦落之音转也。”(12)
    除了以上作为泛称的“落”之外,在以往的出土文献中见有几处具体的“落”名,也通常写作“格”。对于这些“格”的解释涉及学界讨论热烈的秦汉时期“聚落自名”问题。“落”的“聚落自名”意义较早由侯旭东揭示,他是以大葆台汉简“樵中格”为引子展开讨论的。
    1.大葆台汉简“樵中格”
    北京大葆台西汉墓出土竹简上有“樵中格吴子孟”的记载(13)。整理者、侯旭东、王子今都认为释“格”无误,胡平生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释“格”可疑,但因图版不清,暂从整理者原释(14)。就“格”的性质,侯旭东根据徐广《史记音义》提出“格”与“村落”相当,属“汉代聚落自名”的一个例子。该简中的“樵中格”则是一聚落名称,相当于后来的“樵中村”(15)。王子今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格”的含义为规格、标准,“中格”即符合标准,“樵中格”可能是检验所谓“黄肠”尺寸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的记录(16),即主张“格”与黄肠题凑制度相关。陆德富从文意理解、音韵、训诂角度支持了侯旭东的观点,认为“落”在古代是民众聚居之所的泛称,与墟、聚的意思相近,主张“××格(落)”“××聚”应指城邑之外的农村聚落(17)。侯氏的辅助证据为《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及放马滩地图“山格”。
    2.《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阳陵格”
    东汉《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中有“阳翟平陵亭部阳陵格王孟、功口车卿”的记载。侯旭东指出该阙铭的价值,他认为:这里出现的“阳陵格”亦是一个与乡里对应的带有自名的聚落(按:同上文“樵中格”),此句记述方式是自大而小,故“阳陵格”指代的是该(平陵)亭部范围内一个更小的地点。从其后缀以人名看,三个地名表示的是该人的居住地,换言之,“阳陵格”这一地点代表的当是聚落(18)。王子今认为文献资料中“亭部”并没有表示“聚落”或“居住地”的字样,他将“阳陵格”理解为人名(19)。
    3.放马滩地图“乍格”
    1986年甘肃天水放马滩一号秦墓出土了7张木板地图,其中有被整理者释为“山格”的地名,见于2号地图。何双全、曹婉如、邢义田等认为“山格”是乡间小地名,地名或属于居民点或行政建置(20),侯旭东认同这种说法(21)。相反,雍际春则认为“山格”为河流名(22)。王子今甚至论定“山格”一定不是“聚落或居民点”,大致推定山格可能不是地名,而是树种(23)。今按:最新红外影像显示“格”前“山”字为误释,当是“乍”字(24)。雍际春、王子今推断的基础是“乍格”不以方框标示,我们认为这可能与“格”的性质有关,“格”与县、乡、里、田等的相对明确、集中易于标示有所不同。遍观图版注记并参照主流观点,“乍格”仍以作地名理解为是。
    就目前情况来看,学界对于以上3处出土文献与“格(落)”的关联度的认识仍然不够,已有的解释分歧较大。侯旭东结合大葆台汉简“樵中格吴子孟”和东汉《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阳翟平陵亭部阳陵格”、天水放马滩秦地图“山格”,提出“落”具有“聚落自名”意义的观点,并根据太室石阙建造的官方背景指出了“落”的行政色彩(25)。而王子今虽然赞同有关“聚落自名”的提法,但针锋相对的是,他对3处“落”名逐一进行了否定,批驳侯氏以“落”为例证的论据不够充分,认为“落”并不具有汉代“聚落自名”的意义,仅可从其作为居处的本义出发视之为个别民户的居所,而不应作“村落”“聚落”理解,从而也基本否定了“落”的行政属性(26)。新见北京大学藏秦简中的相关信息,能帮助我们厘清这一争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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