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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与秦汉时期的“落”(4)

http://www.newdu.com 2019-02-11 《史学月刊》2018年第6期 郭涛 参加讨论

    四、结语:“体国经野”与帝国的末端行政
    秦汉时期,乡、里在基层组织中具有普遍意义和高度概括性,各类“集簿”和由之形成的中央统计资料往往以之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标准统计名目,如尹湾汉简《集簿》汇总了东海郡乡、里、亭、邮的数目和官吏人数(68);《汉书·百官公卿表》言“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行政组织关系以及乡、亭数目(69)。但是,在此规范化的行政系统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组织形式,基层社会面貌的真实性与复杂程度如何,都已经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以上我们揭示的两种类型的聚落形态尽管存在诸多差异,但是都被纳入了秦汉帝国的行政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这类基层社会的末梢组织,对于理解帝国末端的行政运行尤为关键。
    聚落的行政化现象,除了聚落在地域上被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之外,更进一步的是聚落名的行政组织化。北大藏秦《水陆里程简册》“落”的出现,基本确认了“落”的地方行政意义,同时告诉我们秦汉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也并非只有乡、里类行政地名,还有“落”等一些自名聚落及组织名,其中就包括“聚”“丘”。“聚”较为频繁地见于史籍,它的出现可早至战国以前,生成具有一定的自然性,但在商鞅变法之后它又被纳入一般行政管理系统中,一定规模的“聚”成为县之下乡一级的行政组织,两汉时广泛分布于南北,尤其是不少“聚”有参与户籍等行政管理的记录,故其命名可能存在行政命名和聚落自名等多种形式。“丘”目前主要见于东汉及孙吴时期临湘地区的出土简牍中,属于自然形成的居住区,但它处于官方行政管理之下。根据人名及身份对照可知,“丘”与“里”存在着复杂的对应关系(70)。另外,新蔡葛陵楚简中共有地名“丘”19处,对于“丘”的理解多参照走马楼吴简中的“丘”(71),以其作为“居民组织单位名”,与邑、里同类(72)。陈絜则指出:丘为专名,为“某丘邑”的省写,并非楚国基层行政区划组织;并重申了一个重要的论点:“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采取的是城乡二元的制度,即对城内社区用直接控制的手段,对广大农村聚落则通过中间行政组织间接驾驭。”(73)北大秦《水陆里程简册》中亦有“阆丘亭”“桃丘道”,结合传世文献中各带“丘”地名及其分布可知,“丘”或仅表示一种自然地貌类型,是平原边缘地形略微凸起且适宜居住之地。更有一些如“北上蒲”“涌东”“涌西”“羽北一”等不是“里”的乡、邑之下的地名,其性质和名义还有待进一步认定。除了“聚”之外,不考虑“落”等组织名和居住形态而提出的“都市国家论”的观点确实有失偏颇。
    由于帝制早期管控能力有限,针对这两种不同的聚落形态,采用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方式,集居形态的乡里因其规范化特征更多的是被纳入了直接的郡县行政系统,管理相对系统而全面;散居形态的“落”则属于治安督察的范围,隶属于“亭”行政。聚落形态与地方行政的关系可见一斑。国、野之分格局早已存在,而针对城邑聚落和乡野聚落的不同行政管理方式,即《周礼》所谓“体国经野”在战国时期进一步推行。陈伟曾对包山楚简中楚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做过深入研究,指出了楚国基层行政组织“邑”与“里”的区别:“邑为乡野之中的地域组织。”“里很可能是城邑中的地域组织。”“简书中关于邑的记载往往与田地相涉,谈到里的时候却没有这方面的联系,盖即出于这一缘故。”又,先秦文献中的“里所在的政区系统仅限于国都(国),或其郊区(乡、遂)一带,同时存在的包含有邑的政区系统则位于边鄙地区(鄙、都鄙等)。简书中里、邑的关系似乎正与这一分别对应”(74)。楚国的这一制度设计和运行,无疑是讨论战国秦汉基层地方行政运作的重要观照。郡县制下的乡里行政管理是标准化的,主体是分乡分里的分块式管理,而乡、野(都鄙)管理的分立,则受圈层式管理思维的影响,是一种辐射影响式的方式,体现了对以《禹贡》“九州制”为代表的分块式和“五服制”为代表的圈层式两种政治地理思维的灵活运用(7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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