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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与秦汉时期的“落”(2)

http://www.newdu.com 2019-02-11 《史学月刊》2018年第6期 郭涛 参加讨论

    二、北京大学藏秦简“落”的发现及其属性确认
    2010年年初,香港冯燊均国学基金会向北京大学捐赠了一批秦简牍,之后由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进行发掘清理与整理研究。其中有一批被整理者命名为“道里书”的简,抄写于卷四背面中部,共有66枚,分上、下两栏书写(27)。辛德勇倾向于使用“南郡道里记”的名称,而在具体研究中称其为《水陆里程简册》(本文采用此名称)(28)。整批简牍的抄写年代大约在秦始皇时期(29)。秦简编绳中发现的寄生虫卵的科技检测结果显示其出土地应为江汉平原,这与《水陆里程简册》所记核心内容相吻合(30)。初步整理可知,目前由辛德勇公布的简文基本上是该篇简册的全部内容。
    辛德勇指出《水陆里程简册》的意义主要涉及三点:(1)春秋战国以迄秦汉时期相关区域的交通地理以及其他地理问题;(2)江汉平原与南阳盆地间以楚国为核心的古国历史问题;(3)古代地理文献发展史(31)。除此之外,简文中有很多前所未见的小地名,对于秦汉时期基层聚落景观和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也大有裨益。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水陆里程简册》中出现了几个带“落”的地名,即“豰落”“三屋洛”“当洛亭”,惜未引起关注。相关简文为:
    安陆到邻漰亭七十五里(04-062)。
    安陆到阆丘亭九十六里(04-063)。
    安陆到豰落卌五里(04-055)。
    安陆到吴阳亭八十一里(04-056)。
    安陆到博望亭六十二里(04-066)。
    安陆到三屋洛五十六里(04-067)。
    安陆到街亭九十八里(04-068)。
    安陆到当洛亭十八里(04-069)。
    安陆到义城九十里(04-036)。
    安陆到望凌亭十九里(04-071)。
    安陆到宜秋亭九十五里(04-231)。
    安陆到阿亭卌八里(04-084)。
    安陆到枞亭五十七里(04-083)。
    安陆到涢漰亭六十里(04-208)。
    安陆到害刑亭八十四里(04-206)(32)。
    该部分内容是以“安陆”(今湖北云梦)为中心到周边百里以内各地的道路里程摘录,涉及的主要是乡里之外的行政组织和地名,多数为“亭”,也有“落”“洛”与“城”。“亭”“城”为治安与军事机构,多见于《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说文》明言“落”从“洛”得声;黄震《黄氏日钞》记:“(鲁闵公元年)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落姑,季子来归。”“落”,《公》《榖》作“洛”(33),是“洛”与“落”同。此3处以“落”为名的地名与“亭”“城”类地方行政组织并提,基本可以坐实“落”作为基层行政组织的意义。而该部分不记“乡”“里”(其余部分多见乡名),亦可见“亭”“城”“落”确与“乡”“里”类行政组织有所不同。由北大秦简《水陆里程简册》可知,侯旭东关于“樵中格”的相关意见是值得信服的,“落”确为汉代“聚落自名”的一种类型,其行政内涵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传世文献中见“亭落”连称,《盐铁论·散步足》曰:“田野不辟,而饰亭落,邑居丘墟,而高其郭。”(34)《新语·至德》记:“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35)亭落与邑居、闾里相对,可见是有别于邑里的居住地,近田野、无城郭,而“亭”与“落”的关系也更为紧密。《嵩山泰室神道石阙铭》以“阳翟平陵亭部阳陵格”对王孟进行身份标识,“阳翟县—平陵亭部—阳陵格”首次清楚地展示了“亭部”与“落”之间的隶属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关系是地域范围上的不断收缩,属于地理关系中横向的地域层面,或者说是地籍关系,而非纵向的政区关系或户籍关系。《水陆里程简册》中的地名“当洛亭”又进一步坐实了亭与落的这种关系,“当洛亭”得名于“当洛”这一聚落,亭的建置或设在其中,管辖范围也包括了当洛及其周边。与“落(格)”一样,汉代买地券中“××陌”常与“××亭部”连书,如“长谷亭部马领陌”“睾门亭部什三陌西”“广德亭部罗陌”等(36),无疑“陌”也属于“亭部”,并与“落”相当。“落”即聚落,为居住地的地域单元;“陌”指阡陌,为田地的地域单元,前者涉及居住地和人,后者与田地、界域直接相关(37),早期“聚落”一词往往与“田地”对举,农村居住空间与生产空间有别又难以割裂。“陌”“落”都属于“亭部”的管辖范畴。同时,“亭长”和“陌路长”的行政职能也是一致的。文献中又见“陌落”连称,《史记》“伯格长”、《汉书》“伯落长”均可当“陌落长”,是专设职务用以管理农村地域的治安,即“以牧司奸盗贼”,这与“亭”之治安督察职能相同,而与乡里的编户行政管理有别(38)。亭的管理范围可能跨越了城市与农村的界线。
    概言之,侯旭东虽然指明了“落”的“聚落自名”意义,但是没有更进一步讨论“亭部”与“落”的关系,并延伸考虑各个基层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故其理据也显得不够坚实。如今,根据新出北大藏秦《水陆里程简册》所见3处“落”名,可以坐实这一判断,同时也可以获得一个初步的认识:“落”“陌”属于“亭部”行政管理系统,与乡里类行政组织有别。邑里、田落属于不同的聚落空间,乡里、亭邮则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39),相互交织。所以文献中见有“亭里”“亭落”“××亭部××陌”的称谓。
    同时,简文地名“三屋洛”告诉我们,早期的“落”并非指代单个的居所,而主要是多个居住空间的合称,类于今日“聚落”之义。《后汉书·仇览传》曰:“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李贤注引《广雅》曰:“落,居也。”并申明到了唐代“落”的含义发生变化,“今人谓院为落也”(40)。除“落”之外,汉代字典中表示基本居住空间的还有如下几个,《说文·宀部》:“家,居也。”(41)《说文·尸部》:“屋,居也。”(42)《说文·里部》:“里,居也。”(43)“家”“屋”是最为基础的居住空间,“里”“落”是“家”“屋”之上的基本聚落形态,“乡”“聚”的社会形态则更在其上。上引《汉书·沟洫志》所记战国时期黄河岸边“聚落”的生成过程,其中“淤泥—耕田—宅室—聚落”的生成模式也是由“屋”到“落”,生产与生活空间紧密相连,这与池田雄一所谓“散村型聚落”较为契合。
    此外,对作为行政组织的“落”的时空分布范围的认识也能更进一步,不仅可以追溯到西汉后期的北方地区,更可溯自秦代,扩展至南方江汉地区。结合《管子》的相关记载来看,“落”应当是战国时期北方黄河流域普遍存在的一类聚落形态和行政组织,秦统一六国后保留下来并全面铺展,推行的基础是它与“里”一样都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聚落类型。在书写形式上,“落”至少有“格”“落”“洛”三种。用字的时空差异,即北方多作“格”,南方作“落”(或“洛”);前汉司马迁用作“格”,后汉班固好古而用字为“落”,恰与相对较早的《管子》所记和出土于南方的北大秦简相对应,书法上“落”与“格”的不同可能兼有时代和区域因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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