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国史学笔谈 更深入地研究“奴隶”与“农奴”的区别(2)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改革也未使罗马完成由血缘氏族部落向地缘组织的过渡。从历史和逻辑统一的角度考察,罗马人的公民权始终带有某种血缘氏族部落的印记。罗马公民集体在近千年的时间内都是地域上的罗马国家的国中之国。即使在公元6世纪编定的《法学总论--法学阶绨》中,也还特别说到“罗马公民资格现在是唯一的一种自由”(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页)。而在此之前,则是万民法“把人分为三种:自由人,与之相对的奴隶,第三种是不再是奴隶的被释自由人”(同上,第14页)。“被释自由人”这样一个等级与公民等级的并存,是古代罗马这样一个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鲜明特征。 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259页)。 由于史料和方法论方面的原因,迄今为止,关于在不同地区和国度由以人身被占有为特征的奴隶占有制向主要通过占有土地而对农奴实行封建性剥削压迫的过渡,还有许多有待阐明和深入研究的地方。但是,关于日耳曼诸族或者其他某些民族,在整个世界还未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时候,原始社会瓦解后越过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直接进入封建社会这样的说法,必须重新加以考察。 笔者认为,如果从“血缘”、“地缘”与等级阶级结构和国家结构、意识形态等等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角度看,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即使在周围存在较为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对于独立步入原始社会瓦解阶段的氏族部落来说,它们要继续向前发展,超越奴隶占有制发展阶段是不可能的。但是,封建国家的存在,能够成为促进周边地区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转变为封建制国家,使这种转变过程大大缩短。其中十分关键的一点,是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引起的人身占有的奴隶制剥削方式迅速转变为占有土地、凭借暴力剥削按地域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群众的封建剥削方式。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形形色色的因内外特殊环境而具有的不同之处。中国许多少数民族的建国史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丰富材料,促使我们思考。 察美彪等人著的《中国通史》的《第六册说明》中有一段很值得重视的话,兹引述如下:“契丹、党项、女真等族,和我国的许多民族一样,遵循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也都经历了从原始的氏族公社制经过奴隶制发展到封建制的历史过程。本书认为:辽、夏和金朝,当他们开始建国时,都还是产生于氏族公社废墟上的奴隶主的国家。但当各族奴隶主进入汉族地区和汉族地主一起统治了汉族人民,这些民族便不能不适应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逐渐采用封建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从而由奴隶制较快地过渡到封建制。”笔者认为,这里的一些论断是有深刻的道理和依据的,研究外国历史的学者不能不再三深思。 依笔者浅见,从晚期罗马帝国直到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一段时间内,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相互关系对日耳曼诸族建立的一系列王国的影响,既表现在生产力方面,也表现在促成其国家组织由以“血缘”为主向以“地缘”为主的过渡。在这方面,中国学者在吸收外国学者优秀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第一手资料进行探索,一定会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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