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京控负责:皇帝、钦差、督抚,还是谳局? 在李典蓉看来,统治者之所以允许叩阍和京控存在,“一方面是法古人德政,另一方面是预防官吏为非,借百姓申诉以达到监察官员的作用”。所以皇帝通常关注的案件多牵涉职官,或命盗重案。不过负责受理的都察院,把他们认为重要、值得奏闻的一律上奏,呈状山积,再勤政聪明的皇帝也无法应付。乾隆晚年发现他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案件,不由大发牢骚。美国学者欧中坦分析其原因,由于乾隆宠信和珅,使政敌无法在奏折里对他弹劾,于是都察院透过奏交的京控案来向皇帝表达国家政治出现的问题,故意不给皇帝筛选。这让我们想起,孔飞力在《叫魂》中深刻揭示的一点:官僚负责制度的运作是围绕着对信息的控制而展开的。到了嘉庆帝亲政,在整肃和珅后,为一振已颓多年的政风,决意“广开言路,聪目达聪”,但他同样发现都察院的弊病,即“瞒上不瞒下”。皇帝派遣钦差下省审案,算是补救的一法,但大员浩浩荡荡下省,耗费国家公帑,又惊动地方,成本高昂,而且部院大臣与地方官常有暗中交通的情况,以此应付每年递增的京控案,终非长久之计。嘉庆帝最后也只能把约束上控的压力转嫁到地方,他说: 小民健讼刁风,固不可长,若一概禁遏,使民隐不能上达,亦恐覆盆之冤无自而伸。息讼之道,全在地方大小官吏勤于听断,果能案无留牍,曲直较然,则政平讼理,上控之风,将不禁而自息。 对中央来说,将案件发交地方督抚审理是最便利的方式。督抚审案应提人证卷宗至省,亲为审办,道光帝就这样要求他们:“遇有京控事件,务须亲为听断。冤抑者立予伸理,刁诬者从严惩治,以冀谳狱持平,期于无讼。”但督抚既为封疆大吏,公事庶务繁杂,面对每月如雪片纷飞的京控奏咨案件,想一一亲自审理,如何能办到?比如山东省,离京较近,京控数比他省为多,曾有山东巡抚吉纶到任后,提审京控各类积案七百余件的记录。长此以往,督抚亲提审问京控人犯的要求根本难以实现。他们对特旨交办和咨交案件也常区别对待,前一种有皇帝盯着,不敢怠慢,后一种则多视为泛案,任意积压。 督抚无力顾及,而中央审限逼人,于是发审局(又称谳局)应需而生。督抚身边形成了一个专审省内案件的班子,其成员多出自“候补”官员,同样谈不上有何司法素养。局员奖惩标准在“量”与“效率”,并非当真“平抑冤屈”,为求案件速结,常使用刑罚逼供。曾国藩对京控案的审理发出过感叹: 近来直隶京控之案,一经发交谳局,平日则多方弥缝,临事则一味含糊。告官得实者,承审官回护同僚,但议以不应重不应轻之咎。告吏得实者,承审官删改情节,但料以笞杖及除名之罪,其控告全系虚诬,则又曲庇贱民,惟恐反噬,但以怀疑妄控及愚民无知等语了结之。 乾嘉之际,京控审理者的身份渐由中央转向地方,中央钦差转向地方督抚,继由地方督抚转向属员道府。这一种“下放”也意味着,其审理后由下呈上的流程和原有地方司法审转流程并无不同。“政风倾颓,天下乌鸦一般黑,岂能寄‘拨云见雾’之重任于发审委员”?转了一个大圈,又绕回了原点。若百姓可以通过正常管道在地方解决诉讼,何至于千里迢迢地离家京控呢? “官逼民告”的逻辑 从李典蓉收集的四百多个京控案中,我们看到,这些案例涉及命盗比重较大,平均为百分之五十八,以呈控对象身份论,涉及地方官府的差役、书吏、门丁等,平均约占百分之二十七,官员约占百分之十九,富户地霸则占百分之六。数据集中指向了一点:“负责审理地方司法事务的州县在运作上出了问题,他们显然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质疑。”州县是清代司法审判的第一级机关,州县官却成了京控案中出现最多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天下之政在州县”。清人方大湜言:“兴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所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也就是说,州县官(知州、知县)为真正的行“政”之官,即治事之官,而他们的上司——府道、藩臬司、督抚——都是治官之官。州县官品秩虽低,在地方行政中却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而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这一群人。读过瞿同祖先生《清代地方政府》的人,大概都会对瞿老精辟总结州县官性质即为“一人政府”印象至深。州县政府所有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而他的四个辅助集团(胥吏、差役、长随和幕友)均随其一人进退而进退,州县官与其被叫做老百姓的“父母官”,不如理解为前述四集团的“父母”,因为他的个人收入(微薄的薪俸+不定数的陋规)也就是一个州县政府的财政收入,衙门六房书吏,分掌刑名和钱谷的师爷,出巡的皂隶、马快,捉盗的捕役等等,都要从中分一杯羹。据李典蓉统计控告州县官员差役的案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勒折浮收;(2)摊捐苛派;(3)侵吞匿抽;(4)传呈勒索;(5)捺案勒息;(6)监毙人犯;(7)串仵匿伤纵盗弭凶。“国家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径,也许被官吏们看作遵循行业性约定俗成的行规而已。”这样的“潜规则”提供数不清的寻租机会,无异于开启魔盒的潘多拉,控案在身的老百姓难免其害。 由于基层政府的“混沌”属性,州县衙门等于帝国的基层法庭,州县官也身兼法官业务。清代培训官员的专业方向与司法完全是两条道路。文科八股取士,取四书五经命题,所谓“读书万卷不读律”,州县官在获得功名前,无法受到司法审判的实质训练。当然,精熟律例的州县官并非没有,但终清一代,李典蓉也不过能举出刘衡、樊增祥两人(让人深感意味的是,樊增祥恰以文名闻世)。到处都有的,倒是黄仁宇笔下那种“诗人似的县官”。进而言之,清代法律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州县官,其注意力也只是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减轻自身受到“考成”的压力。如清代审判极重口供,几乎是“无供不能定案”。京控者常大力抨击衙门“刑仵串贿捏详”、“刑书朦详改供”,原因就在于州县衙门为把持审判结果的第一关。审理者可以借取供词拖延审案,也可以据此合理地对两造使用刑讯,以求案件速结。雍正皇帝曾抱怨州县对口供案卷的“精心锻炼”,只是为了对按察司负责,按察司的详察,只是为了应付督抚,督抚精心修改,又是为了避免三法司的驳案。 清代有官员感叹州县行政效率的低下:“州县审断不公,纵匪不办,故小民不能不上控。”李典蓉也说,如清代基层司法能够有序运作,对行政人员管理规范,行政人员素质皆有一定水准,那么“上控”的几率将大幅度地下降。而这些求之于当时,几乎是一个循环难解的死结。清代州县本身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是横亘在京控前的一座大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