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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告御状真相:中央不信地方 百姓只信皇帝(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方早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京控者的“原罪”?
     朝廷与社会共同造就了作为“天下之政”的州县困境,迫小民走上京控之路。官方对京控原告的态度,却是一种压抑的方式。《大清律例·刑律》中的诉讼门,最多的是严厉打击“越诉”、“诬告”、“教唆词讼”的规定,而维护告状人权利的“听讼回避”只有一条。难怪有人说这不是什么诉讼法,而压根就是“不让告状法”。李典蓉在京控案里发现的最有趣的一点是,被告不一定被判罪,获罪的往往是原告,官员常用“原告有罪”的预设去审理案件。一部分档案里,京控原告在未判之前即被称作“该犯”,如被告确实有罪,也都是先拟原告的罪,再拟被告的罪。如此“有冤无冤皆可罚”的怪现象,屡屡让期待“青天”的小民失望。官方对原告如此不信任,主要出自一种长期的恶性循环:地方官表面上为了“无讼”、“息讼”的理想,事实上却经常“压讼”,对某些“无利可图”的词讼,或是可能牵连衙门上下官吏的诉讼不予受理。
     负责京控审理的官僚有意识地排斥原告,并将问题故意转嫁于上控者与唆讼者,以掩盖自身缺失与不作为。在官方史料里,“讼师”与“生监”是两个不断地被污名化的群体。李典蓉总结了讼师何以如此令官员反感的原因:(1)造成地方兴讼,违背“无讼”理想,增加政府负担;(2)勾结衙门书役;(3)牵累无辜;(4)挟制官吏;(5)挑战官权;(6)结党联盟;(7)影响边疆安定与和谐。讼师独立于地方与国家利益之外,可能更注重经济利益,不属任何衙门管辖,他们让官府难以控制,所以被视为“眼中钉”,也成了控案纷繁的替罪羊。“生监”是地方知识分子代表,有文化,也有影响力,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很容易成为煽动百姓抵抗政府、随意包揽地方事务的“不良分子”。李典蓉注意到,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管理多数民族的政府,清朝对集体行动,尤其地方士绅的集体行动的敏感程度超过前代。生监常常为群众的领头羊,也是官方最讨厌的“挟制官府者”。道光十九年湖北崇阳县发生“钟九闹漕案”,秀才钟人杰因代被浮收漕费的花户出头,大闹县丞,最后带领花户攻占县城。在官方文献里,钟人杰非但是好讼之徒,更是逆匪的棍徒;但在当地民间口头传说中,他实是为民请命。貌似对立的正史与民间传说,体现了两个阶层对同一事件的评论与价值观。
     伸冤路上的“捷径”与“阻碍”
     俗话说“赴京路迢迢,银两作道桥”。一旦赴京呈控,也就意味着不菲的开销,但京控还是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诉讼途径,这除了官吏本身的腐败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通过京控降低诉讼成本。这里包含着原告的理性:面对官役的持续勒索,又不能预期州县能够迅速结案,宁愿直接京控,毕竟路费开销有限,衙门需索无穷。官方对于上控采取压抑方式,也影响到京控者或代作呈词者的“策略”,那就是“图准不图审”。为突破案子被拖延不审的困境,只有凭借出色的文笔或是张牙舞爪的指控来赢得注目,而“虚构词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诉说己方的良善与无辜;(2)凸显对方的强横与凶恶;(3)夸张案件的事实与情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看了台湾《淡新档案》后,认为通过档案很难准确把握案件实情:“诉状中常常有夸张成分,还有不少是为了‘耸听’而捏造的假象。”在传统官僚主义下,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方针一直是百般无奈下最有用的办法。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大河移民”上访时,不也是用着“说”(对自身苦难的叙事技巧)、“闹”(逼迫政府立即解决问题)、“缠”(抓住站得住的理由后就不间歇地密集上访)这不见得新鲜的三招吗?
     京控越来越普遍,相应衍生出对京控百姓的一连串服务:乡民进城告状,来回路程有几十里到百里不等,如不能马上受理,势必要在城里过夜,有民人涉讼进城,必须觅地居住等候传唤。在县城里多有专供呈告者投诉的旅馆,一般称为“歇家”。黄六鸿曾建议州县普设“便民房”,与今日官营招待所意义不同的是,此等便民所专为讼事之人而设。歇家非包揽官司之人,即希图赚打官司入钱之人。他们有一套自己的人脉,可以协助没有诉讼经验的百姓交通衙门里的关系,或替他们代找讼师写手,逐渐发展成“一条龙”的服务。
     京控渐成职业化的趋势,但小民京控注定是一条崎岖的路。州县对上控者的压制层出不穷,非法监禁原告的情形非常普遍,或拘役原告家属以为要挟,甚至将原告诬为精神失常者,这样那些关系官员过失的案件也就瞒天过海了。为阻止原告上控,一些地方不惜中途“截拿”。有被控的地方豪强沿途布防,不让原告上路,甚至抢走行李盘缠,这些豪强势力若没有官府撑腰,是无法在地方上为所欲为的。清朝漕运积弊丛生,有地方官甚至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又进一步激起民变。在具有“民告官”性质的京控案中,还有原告遭遇“跨省”截拿。道光十六年四川陈姓民人打算京控,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为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涿州州官立即报告直隶总督琦善,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档案里确有一部分原告获得了平反,不过通常那样的情形,是建立在他们或其家属先已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之上。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纠正错案的效率越来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则需要三年两年,多则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方可审结。到光绪年间,关于“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或“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结”的记载,极为常见。
     李典蓉不止一次地强调,明清时代为中国传统王朝“最为保守”、“最墨守成规”的朝代。京控制度是清王朝对社会问题的一种因应,却不能对既有的官僚弊病与司法问题作出根本改善,也无法满足社会的真实需求。表面上,京控保护的是允许百姓上控的传统,在地方实际操作里,主要保护的却是官僚的乌纱帽,维持统治者内部的平衡。作为京控制度的研究者,李典蓉说它“看似是法制史的领域,事实上也许更接近于社会史”,再放开一点眼光,京控何尝又不是一个政治史的问题?本书的实证研究证明,在行政与司法无法各自独立的集权王朝,依赖京控补救司法,只是一个幻觉。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披着传统德政“伸冤”外衣,继续利用着对上控可能会成功的美好期待,麻痹民间潜藏着的改变动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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