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积极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经费管理 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省部)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投入。教育部对基地建设的投入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 基地建设经费应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管理体制 一、基地是我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相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要求是: (一)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二)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三)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四)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五)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基地主任由我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学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报教育部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部备案。 三、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三)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四)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汇报工作。 四、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我校校长聘任。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档案管理 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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