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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一)(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2006年03期 张学继 参加讨论

    袁世凯聘请有贺长雄为宪法顾问,政治顾问莫理循说是出于他的推荐。(31) 莫理循在一封私人信笺中说:“我在就任之初,劝告过袁世凯任用有贺教授。目前他在国际法学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与从前的俄国法学家德?马尔滕斯相同的地位。在向有贺长雄提出这项任命时,他借口体力不佳谢绝了。他的身体不成问题是虚弱的,但是,他不肯接受任命的真正原因是,当时许多日本人都抱有不愿同任何与建立中华民国有关的事发生联系的情绪。袁世凯起初反对批准这项任命,理由是有贺长雄来自一个君主政体性质的国家,这项任命,特别是因为它与起草宪法有关,会使那些正在扬言袁世凯本人想攫夺君主权力的人们更加惊疑。他认为,任命一个法国人更为明智。我于是提出了宝道这个人,他在修订暹罗法典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困难层出不穷,以致两项计划都成泡影……回过头来再谈谈有贺长雄。我最近听说,对拒绝接受任命一事他已重新考虑。中国政府通过大隈重信再次向他提出了这一任命,他接受了。他的任命是很有趣的,因为即将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在4月份开会)占有席位的议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贺长雄以前的学生。现在,确切地说有多少议员是受过日本训练的,还为时过早。据有贺长雄估计,在日本高等院校念过书的,肯定每五个人中至少有两个。一张曾在日本受教育的中国中央和省级官吏、国会、省参议会议员名单,会使你大吃一惊。”(32)
    莫理循信中所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事实。事实上,袁世凯虽然身为共和国的总统,却一心想学日本的明治天皇和德国的威廉二世皇帝。因此,袁一开始就想聘请有贺长雄担任他的宪法顾问,并通过驻日外交公使出面征求有贺氏的同意。当时有贺氏正担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本想“一意专心于此,雅不愿另就他事”(33)。因此,几次拒绝了中国驻日公使的邀请。袁世凯又亲自打电报给驻日公使汪大燮,请求日本前首相大隈重信出面敦促有贺长雄应聘。大隈重信告诉有贺长雄:担任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关系于将来者颇重”。在这种情况下,有贺长雄终于应允了。(34) 一个共和国的总统却要聘请一位君主制国家专门讲授帝制问题的大学教授作顾问,其用心是不言而喻的。袁世凯为了掩人耳目,有意聘请了当时最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的学者古德诺作为陪衬。事实上,袁世凯真正倚重的是有贺长雄,而不是古德诺。(35)
    有关资料表明,聘请有贺长雄为法制顾问一事,中日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往返商榷达数月之久,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有贺氏在顾问任上的待遇问题。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坚持要求袁世凯给有贺氏每年 4000英镑的薪金,并且一次订立长达5年的合同。(36) 日本方面的资料显示,最后中日双方商定有贺氏的年俸金是38000日元。(37) 据有关资料显示,当时1英镑相当于9.796日元,约相当于中国银元10 元。(38) 照此换算,中国银元与日元之比值大约为1∶0.9796;那么,有贺长雄的年薪应为38790银元(39),此一数字远远高出中国国务总理的收入, 仅次于大总统袁世凯。有贺长雄在6年多的顾问任期内,仅法定薪水一项,就捞走了中国人民23万多银元的血汗钱,袁世凯给予他的额外赏赐还不在内。
    1913年3月8日,有贺长雄来到北京,担任袁世凯总统的法制顾问,职掌宪法及附属法的制定,从此深深地卷入了中国制宪斗争的激烈漩涡之中。
    四、杜撰“国权授受说”,为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提供法理依据
    
有贺长雄到达北京不久,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开幕。在第一届国会参众两院682名议员中,有60人左右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他们是有贺长雄当年的学生。1913年6月间, 这批留日学生出身的议员和在袁世凯政府中任职的官吏为他们的这位日本老师举行过一次欢迎会。(40) 因为有这层历史关系,有贺长雄对中国的年轻国会议员们和袁世凯的法律幕僚以师长自居,对他们非常轻视。
    有贺长雄到北京后,在总统府内成立了所谓“宪法研究谈话会”,由有贺长雄主持,谈话会成员都是袁世凯最信任的法律派幕僚,包括章宗祥、汪荣宝、陆宗舆、曹汝霖、曾彝进、李景龢以及有贺长雄从日本带来的助手青柳笃恒等。袁世凯的老搭档徐世昌说:“吾国法律家几奉有贺为导师。”(41) 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也说:“见面研究问题,我们对他(指有贺长雄--引者)还用正式‘请教’的方式,因为他有点‘学者’的架子。”(42) 从徐、唐的叙述可以看出有贺长雄那自命不凡的权威架势。
    有贺长雄在接受《亚细亚报》记者采访时,即发表他对中国制宪的看法说:“民国宪法制定,鄙意在求新旧思想之联络。日本宪法由伊藤公起草,辅以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诸人,多通汉学、国学,而副岛种臣、元田永孚、寺岛、土方、东久世、河野诸伯子,均在枢密院与闻审议。今民国老儒多伏而不出,料理国事全仗少年,而能知国情者甚少,是可忧也。”(43) 谈话间充满了对中国年轻的国会议员们的蔑视和嘲讽。
    有贺长雄用近5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了《观奕闲评》一书, 集中阐述了他对于中国制宪的全部思想和主张。
    有贺氏开宗明义即提出,制订宪法必须首先充分考虑这样一个前提,即:“无论何国宪法一律不得与历史相离,现在国家权利之关系乃从已过之关系自然发展而来者也……若将本国之过去置而不顾,仅观外国之现在操切从事宪法之编纂,深恐法理上无须采用之规条亦一并采用,致遗后日莫大之祸源,亦未可知也。”(44) 这段议论显然是针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模仿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而发的。
    接着,有贺长雄完全抹杀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事实,以诡辩的手法杜撰了一个所谓“国权授受”的法理学说。他指出,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外国历史大有所异,因而民国将次编制之宪法亦与他共和国之宪法不能强同”。那么,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法、美先进共和国成立有何不同之点呢?有贺氏认为,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由于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先进共和国全然不同,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就“不必取法先进共和国宪法”,而应当“求新旧思想之联络”,制订“合乎民国情形特独之立法”。(45) 其基本要点是:
    第一,关于人民权力。有贺氏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北统一前所拟订的,故“其条文中未免有以纯然民立之共和政体为标准者”,为“防范社会党之跋扈于未萌”,“凡近似预约普及选举之条款以概行删除或改正为要”。具体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中华民国立法权属于国民全体”之规定, 容易使人误解为“最下级赤贫如洗之人民亦有参与政治之权”,这一点“危险尤大”,而且“主权”二字,“务避而不用”,所以,应将约法第2 条改为“中华民国所有权力出于国民”。又约法第12条规定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此条或者“全体删除”,或者改正如下:“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46)
    第二,关于所谓新旧势力调和问题。有贺长雄用了一章大谈南方人与北方人、南方政治家与北方政治家之间的区别与对立,主张“北方须养其保守力以调节南方之进步力”。为达到此一目的,有贺长雄提出两点办法:(一)在宪法上规定“中华民国以孔教为国家风教之大本”。其具体办法是:(1)“国家设立学校, 得以孔教为伦理教育之基础”;(2)“国家得将孔教学位(进士、举人、秀才等)公认以为选举及被选举之资格”;(3)“得以国家公款维持孔教学校”;(4)“得对于孔子后裔示特别之优遇”。“凡此皆以国教之规定而得保守势力者也”。(二)“须改参议院组织以冀添增保守的分子”。其具体办法是:“凡参议院议员以中华民国男子年龄满四十岁以上具有左开资格之一者为有被选之资格:(1)为众议院议员已经三会期以上者,或者曾为众议院议员六年以上者;(2)曾为国务员或为出洋大使公使者;(3)为中央政府或地方官厅高级官员已过五年以上者;(4)有举人以上之学位者,或有中外专门大学校毕业之文凭者;(5)按年缴纳直接国税过五百元以上者。”“凡此皆于改订上院组织法而得保守势力者也”。(47)
    第三,关于政体组织,主张所谓超然内阁共和政体。有贺氏认为,中国如果采用美国式共和政体,一定会造成“南北分裂”;如果采用法国式议院共和政体,“于新创富国强兵诸事殊多窒碍”;美国式与法国式共和政体,中国“均未足以取法”。因此,中华民国只有采用“适于民国国情之特别共和组织”,即所谓“超然内阁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员负其责任,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迭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何如,征诸国内舆论向背何如,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选。”在此种超然内阁政体情况下,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应“与德意志皇帝与宰相之关系同”。如果“大总统为人活泼有为”,“则可自行筹划立定方针,将此教示国务总理”;反之,如果“大总统为人敦厚”,“则凡百政事委任国务总理,但垂拱以治而已”。(48)
    第四,关于大总统的地位及职权。有贺长雄主张:(1)总揽政务之权;(2)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3)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4)提出法律案之权;(5)发交敕书于国会之权;(6)命令权;(7)特赦、减刑、复权之权;(8)宣告戒严之权;(9)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之权(编制权);(10)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11)大总统担任民国外交;(12)大总统统率民国陆海军等等。(49)
    第五,关于地方制度。有贺长雄主张划分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二三省设一总督,总督与国务员同列,总督出席国务员会议。“总督入则列国务员,辅佐大总统政务;出则代表大总统总理本省政务。”“总督对于本省依据国家法律命令执行大总统直辖之行政政务,即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行政是也。”“教育、卫生、农村等项订为行省行政事务,总督在大总统监督之下,由省议会组织院内阁所定方向行使之,是为省政治。”省内阁由民政司、农村司、商工司、教育司、地方交通司、主计处组成,并从各司长中指定一人担任总务处长兼省内阁总理,由总督命令省内阁总理。(50)
    有贺长雄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其基本特点是主张废除以“国民主权说”为指导思想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限制地扩大总统权力。按照他所拟的宪草,民国大总统的权力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元首。虽然名义上是共和制宪法,实际上更多地带有君主专制的特点。换句话说,就是在共和制的形式下,采用君主专制的内容。如有贺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是按照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德意志皇帝与宰相的关系而设计的。而关于大总统对于陆海军的统率权及外交权,则又是按照1899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设计的。按照有贺长雄拟定的宪草,大总统之权集中了德意志帝国皇帝与日本天皇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大总统权力之大,可以说无与伦比。可见,有贺氏所拟之宪法是民主共和制其名,君主专制其实。据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指证,袁世凯平生最服膺、钦慕的就是日本的明治天皇及称霸全欧的德皇威廉第二,袁世凯常对人说“中国要在东亚图强必须学这两个强图”(51)。有贺长雄所设计的宪草,赋予袁世凯以德意志皇帝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权力,这自然是正中袁世凯的下怀,因而也最为袁氏所青睐。
    对于有贺长雄在《观奕闲评》一书中散布的别有用心的怪论,李大钊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国人信为足与谋国情者,为日人有贺长雄与美人古德诺。二氏学诣之所造,吾不敢知。但知……有贺氏之论国情也,必比于日,否亦日本人目中之中国国情,亦非吾之纯确国情也……往者有贺氏倡为总统内阁制之说,以迎当道,而宪法之风潮以起,吾侪已惊其立言之异趣矣。”李大钊并由此向国人发出了“国情之不可与客卿谋”的忠告。(52)
    有贺长雄炮制的“国权授受说”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民主权说”的彻底否定。从此,“国权授受说”成为中国宪政的法理依据。当时的政论学者就明确地指出:“革命后勉强撑搘民国以至今日者,不外两大主义:(一)自南京制定约法以至二年冬国会解散,皆本诸共和立宪之理想,而以国权在民为国家之组织也。(二)自三年春总统制施行,继续至于今日,皆本诸有贺长雄国权授受之说(谓中国国权由清帝交付与袁总统,见该氏所著《观奕闲评》),而以国权在总统为国家之组织也。”(53)
    五、肆无忌惮地干涉国会的制宪工作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在国会参、众两院中,国民党都占明显的优势,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种形势引起袁世凯的极大忧虑。为改变不利的处境,袁世凯开始玩弄政治阴谋手段,干扰和破坏国会正常的制宪工作。有贺长雄与袁世凯紧密配合,对国会的制宪工作横加指责和攻击,成为袁世凯破坏国会制宪的策划者和理论指导者。
    第一、附和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
    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向国会提出咨文,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袁氏此举的目的在于先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以便取得对制宪的发言权。
    袁氏咨文一出,立即在国会内外引发一轮新的激烈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有贺长雄以权威的姿态对法制局局长施愚发表谈话,附和袁世凯的主张,教训国会议员:“查各方面之状态,则选举总统制订宪法先后次序已属一最难解决问题。鄙见所及,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凡在院诸人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刻正视此问题为进止。”(54) 在袁世凯及拥袁派所施加的强大压力下,国会被迫妥协,同意先选总统。袁世凯干扰制宪的第一步首先得逞。
    第二、全盘否定《天坛宪法草案》
    1913年6月底,国会按照《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由参、众两院各自选出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制宪。据报道,在此之前的4月间, 袁世凯即召集各政治、法制顾问及法制局长施愚等人在中南海海宴堂开秘密会议,研究总统职权问题,要求赋予总统广泛的职权。消息传出,舆论哗然,称它是未来的“钦定宪法张本”(55)。8月19日,袁世凯将早已准备好的宪法草案大纲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袁世凯提交的大纲共24条,除在形式上“采用内阁制”外,其主旨在扩大总统权力。大纲要求赋予总统以下权力:(1)大总统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2)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权,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3)大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权;(4)大总统有议会停会权;(5)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众议院解散权;(6)行政最高权委任之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等。(56) 袁世凯企图强迫宪法起草委员会按照他的意志制订宪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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