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袁世凯的专制独裁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未予理睬。10月16日,《天坛宪法草案》脱稿,并在报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各方面之意见。《天坛宪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委员会迫于袁世凯及其北洋派党徒的强大压力,对袁作了不少让步,如宪草规定: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停止两院会议以及解散众议院等权力。 尽管如此,《天坛宪草》仍体现了共和立宪主义的基本原则,未能满足袁世凯高度膨胀的专制独裁欲望,因而引起他的强烈敌视。在这种局面下,有贺长雄在报刊上相继发表《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论宪法草案之误点》等文章,对《天坛宪草》予以全盘否定。 他在《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的开篇即说:“制定共和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久。而此不公平之点,即为异日破坏宪法之根源。此征诸近世各国政治史,毫无可疑者也。”(57) 接着,有贺氏危言耸听地说:“乃现在国会议员利用其有制定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国务员不能承大总统之意思施行政治,必须承众议院之意思施行政治,行政实权在众议院而不在大总统。所谓大总统行政权独立,亦有名无实。其真正独立者,只余国会与法院而已。故此种制度,只能称之为二权分立主义,不得谓之为三权独立主义。而行政权依国会之意思行动,故又可称之为国会政府制。似此组织,实与了解共和之国民所预期之政体组织大相悬殊,即与国民之心理不合。”(58) 对于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国会委员会,有贺氏也不满,认为是宪法史上的一个“奇例”(59)。 有贺氏对《天坛宪草》第43、83条规定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投票之规定尤其不满,认为不信任投票的结果将使“国务员之地位随时摇动,朝不保夕”,“政府地位决无强固之望,纵有一定之政治方针行之,必多所瞻顾,不免示人以弱。故今日而言此制,尤属万万不可者也。”(60) 有贺长雄说:“法国等纵有采用此制度之习惯,而究无明载之于宪法者,是以宪法规定不信任投票之明文,及以将彼等既受不信任之国务员实行免职之事,认为大总统宪法上之义务者,求诸列邦概无之也。”有贺氏并以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恫吓国会议员:“窃虑民国大总统日后或即一如现在之法国大总统毫无实权,只仪式上拥有代表国家之虚位,或则张皇威力,将难免凌越宪法之事。试一翻法国历史,彼1848年所定之宪法,岂非以一切权力集中国会之故,顿至激成变端,行之四年灰灭以尽。此尤殷鉴弗远,尤足昭示来兹者也。”(61) 有贺氏最后提出:“要之,不信任投票之制,其在立宪政体之下运用本极微妙。是以不论何国纵有不文之惯例任取舍之自由,而从无登载之于宪法者。若不设法转圜,将见立法与行政之争端必有让[酿]生他变者。然则何如删削宪法条文,以渐养成政治习惯之为得乎?”(62) 有贺氏危言耸听地说:《天坛宪法草案》将“各国防制行政权之条文一一加入,可名为对袁之第三次革命”(63)。他说:“此项宪法既违民意而制定,势将发生种种之阴谋,而使国民与国会分裂,则不得不重定宪法,或恐酝成法国之革命。”有贺氏最后“劝国会容纳袁世凯之代表,草定持久能行之宪法”。(64) 有贺长雄上述别有用心的言论,对于袁世凯最后下决心扼杀《天坛宪法草案》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当时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自宪法草案披露以来,非难之声遍于全国……而不信任投票尤为众矢之的……反对不信任投票其最力者,首推日人有贺长雄。有贺氏发其炎炎大言,而著为不信任投票危险之伟论。(见《大共和报》)”(65) 第三、为袁世凯参与制宪寻找理论依据 大总统有无参与制宪权,这是袁世凯与国会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有报道说:“有贺长雄主总统有对于宪法表示意见之权最力。”(66) 有贺氏再次发挥他的诡辩才能,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无明文规定大总统有参与制宪之权,但“《临时约法》之精神实许大总统参与制订宪法事业。《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盖制定《临时约法》时,临时大总统始在北方就职,不能与议,故许其制定后有提议增修之权。事后尚许其提议增修,事前反不许其主张意见,揆诸约法之精神决不如此。”(67) 有贺氏并用美国、法国两国制宪时总统参与的先例,说明袁世凯应有权参与制宪。有贺氏还说:袁世凯“本为满清皇帝让出统治权改为共和政体时,委任以组织共和统一南北全权之人,又为曾任临时大总统一年有余,亲尝甘苦,为民国行政最有经验之人,又为将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总揽民国政务,对于民国国民之幸福发展负大责任之人。此人既已被选就职,而于制订宪法之大业不使与闻,其事无论何人皆有不公平之慨。”(68) 宪政学者认为,有贺长雄的种种议论,多属牵强、错误之说。(69) 但对于袁世凯来说则犹如捡到了救命稻草。在有贺长雄等人的“理论”支持下,袁世凯理直气壮地表示:“无论发生如何之波折,势非将参预之举完全办到不可,决不能默受束缚,使将来一切政务无进行之余地。”(70) 在有贺长雄等人的指点下,袁世凯开始肆无忌惮地干扰和破坏制宪工作。首先,1913年10月16日,袁世凯故意无视《天坛宪法草案》的存在,提出所谓《增修约法案》,要求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限制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予以修正。袁氏此举之目的显然“不在约法而在宪法”(71)。对此,国会以“宪法即将付议,约法无修正之必要”(72) 为由,将其搁置不理。紧接着,袁氏又于10月18日向国会提交咨文,与宪法会议争夺宪法公布权,袁世凯指责宪法会议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侵犯了大总统的法律公布权。袁氏声称:“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过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73) 袁的如意算盘是,如果他握有宪法公布权,那么他不满意的宪法,他即可拒不公布,而使其归于消灭。袁不待国会答复,即于10月23日派遣施愚、顾鳌等8人强行出席宪法会议,又遭到国会的拒绝。 袁世凯见国会软硬不吃,不禁恼羞成怒,于10月25日公开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等军政长官,攻击天坛宪草,并嗾使他们起来反对。若将袁氏通电与有贺氏《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等文章加以对照,就会发现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且袁氏电文中有“各国法律家,亦多訾驳”,以及“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的句子(74),可见袁氏电文是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拟发的。由于国会坚持“取拥护草案主义”的立场,不向袁世凯妥协,袁世凯即于11月4 日借口国民党议员与“二次革命”有牵连,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开会人数,只得停会。《天坛宪法草案》遭袁世凯扼杀。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法草案》、解散国民党及国会参众两院后,有贺长雄在日本东京对《朝日新闻》记者发表谈话,为袁的种种倒行逆施辩护。有贺氏称:袁氏的所有举动“不过欲中国得有完美之宪法,俾将来不至复起种种之骚乱,而共享郅治之乐”(75)。针对当时舆论关于袁世凯将要称帝的猜测,有贺氏为其辩护说:袁氏“绝无帝制自为,或自比于迪克推多之奢望。袁若称帝,则将来必至一败涂地,此亦袁所深知者。袁自视当选第一任总统为非常荣幸,曾为袁所切盼者,在本届国会期以和平而得宪法之成立,且此项宪法最好能使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各尽其职,而无相冲突。”(76) 六、“袁记约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对于袁世凯实行个人绝对专制统治的《中华民国约法》(人称“袁记约法”),表面上是孙毓筠、施愚主持的约法会议讨论制订的。但其幕后,却是有贺长雄指导袁世凯的法律派幕僚、总统府秘书李景龢等人拟订的。1913年7月上旬, 有贺长雄在东京对日本记者说:“予等现在从事宪法编纂。总统府秘书李景龢和曾彝进两氏与予共事编纂。”(77) 这就说明,有贺长雄是“袁记约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因此之故,“袁记约法”集中体现了有贺长雄的基本思想。 第一、关于制订“袁记约法”前提的论调,全盘照搬了有贺长雄的所谓“国权授受说”。请看约法会议《关于增修约法经过》一文中的一段话:“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故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议会者尚轻……我国改建共和政体,既有种种特别情形,势必施行特别制度,而后可以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当为识者所公认。”(78) 上述论调,完全是对有贺长雄《观奕闲评》一书的鹦鹉学舌。 第二、为了体现落实所谓的国权授受说,将优待清室条件正式写入“袁记约法”。袁世凯在致约法会议的咨文中说:“中华民国国体之更新……固源于国民心理之所同,而实成于前清帝后之能让……总之,中华民国所以有优待清室条件者,报清帝之能公统治权而承认共和,所以有待遇满、蒙、回、藏条件者,答诸族能随统治权为转移而赞成共和,以视纯由民意所构成,全资武力为解决者,本难同日而语……此本大总统躬膺国寄,时切饮水思源之心,而贵会议手订法规,宜提要钩玄之例,似应将关于优待及各待遇条件别立专条,确定效力,既与事实相合,亦与法理相符。”(79) 这些话也是抄自有贺长雄的《观奕闲评》。 第三、《中华民国约法》关于政体组织的设计,也大多采纳了有贺长雄的建议。首先,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3年上半年,国会酝酿制宪时,有贺长雄就建议袁世凯“不设总理”,由“总统独负责任”(80),采用总统制的新宪法(81)。 但袁世凯鉴于国民党和进步党都主张内阁制而反对总统制,如他坚持总统制将难以获得通过,于是暂决定舍总统制之形式而取总统制之实。袁世凯扼杀天坛宪草后,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再次建议袁世凯实行总统制,得到采纳。 第四、改两院制国会为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并成立共和顾问院作为立法机关的补充。有贺氏曾断言,中国如实行议会制,则恐操刀伤手,危害国家。但是,中华民国既称为共和国,又不可无立法机关。那么,以什么形式的立法机关来取代以前的国会呢?有贺长雄提出成立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同时成立一共和顾问院的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补充。共和顾问院的职权包括:(1)答复大总统之咨询案件;(2)约法之解释;(3)宪法起草及翻译;(4)解释宪法及其附属法;(5)解决立法、 行政上之重要问题;(6)建言于总统等,但共和顾问院不得干预施政范围。(82) 顾问院人物大体包括纯旧派、半旧派、纯新派。(83) 稍后,有贺氏又建议将共和顾问院改为高等谘问会,“该机关宜仿日本枢密院之规定,不得干与施政”(84)。按照有贺氏的建议,袁世凯于1914年3月20日向约法会议提议缩小立法机关权限, 同时增设咨询机关。由此可见,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立法院和参政院的规定,显然是采纳有贺氏建议的结果。(85) 1914年5月25日,袁世凯颁布《参政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设参政50-70人,由大总统简任。(86) 袁世凯最后任命的这些参政员,用当时的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的话来说:“任命的名单中大多数是属于清廷的文人和旧官员,都是些中国人称之为‘老朽’的人物,是一群有很高地位和声望,但很难指望他们会有什么建设性行动的人。”(8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