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国初期大汉族主义问题的消解
大汉族主义是大民族主义在我国的集中表现,是一种歧视、排斥甚至控制、压迫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协调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公开发起了对大汉族主义的批判,并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基本上消解了大汉族主义的影响。 一、建国初期大汉族主义的表现和由来 建国初期,部分干部群众在认识、处理民族问题时,大汉族主义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表露出来。具体来说,大汉族主义的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不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歧视甚至侮辱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自己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经济权益。新中国成立前夕,周恩来就强调:“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首先是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① 然而,建国初期,在部分地方依然出现了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甚至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的现象。例如,少数同志由于不了解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认为只要经过几次有力的反宗教宣传,宗教就可以消除,有些同志甚至认为土地改革是消灭宗教的好机会,因而在土地改革中宣传反对“胡大”(伊斯兰教的上帝)②。又如,四川省兴文县毓秀、曹营两乡汉族干部曾禁止苗族群众说苗话,古宋、白腊两乡土地改革时,汉族干部曾强迫苗族妇女剪发和改穿汉装,贵州、湖南等省有些县份也发生了类似现象。河南、安徽等省回汉杂居地区,有些汉族干部讥讽回民不吃猪肉是“落后”③。若干有民族文字的自治区,没有把民族文字当作行使职权的工具,民族语言在自治机关遭到限制与歧视④。再如,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各地忽视甚至侵犯少数民族经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贵州、广西的某些县,山东省泰安县,甘肃省靖远县,浙江省兰溪县等地在土地改革中,有些汉族区、乡干部给少数民族少分田,分坏田,甚至不分田。有些地区在发放救济款和贷款时,对少数民族少发、少贷甚至不发、不贷,对中央拨给少数民族的专款,随便挪用、冻结。如广西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1952年积压上缴的就达38%以上⑤。 2.不承认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少数民族没有充分享受自治的权利。在某些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汉族干部存在着不信任少数民族干部、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职权、不敢大胆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甚至歧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倾向。有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办事不同少数民族干部商量,甚至包办代替,独断专行,排斥少数民族干部。当时流传的“少数民族当家,汉族作主”的议论,集中说明了汉族干部包办代替现象的严重性⑥。毛泽东曾尖锐地指出:“有的地方,少数民族的人当主席,汉族的人当秘书,结果是秘书专政,少数民族的人当主席是做做样子,少数民族做官,汉族掌权。”⑦ 部分在少数民族工作的基层干部,存在强迫命令的作风。在征粮、税收等项工作中,甚至在对少数民族进行医疗、贸易、贷款、储蓄等项工作中,发生了强迫打防疫针、强迫群众推销货物、强迫贷款和兑换银首饰等现象,有的干部随便捕人、打人,引起少数民族极大的不满。 3.不顾少数民族的特点,把汉族地区的经验、办法,简单地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强制施行。1950年4月,周恩来在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我们不能要求各少数民族的发展水平和汉族一样,要承认少数民族在某些方面存在落后现象,不能求之过急。……有些政策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加以贯彻,不能拿一个政策来解决所有的问题。”⑧ 同年6月,周恩来在政务院第37次会议上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时又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情况不同,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⑨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一些干部违背慎重稳进的方针,不顾少数民族当时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试图急躁地进行某些不具备条件的改革工作,并把汉族地区的经验到处乱套,甚至有的把汉族农业地区土地改革的经验搬用于少数民族牧业区,把汉族土地改革中组织农会的作法搬用来建立自治区。有些地方还把这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验,机械地搬用于另一情况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急躁冒进、机械搬用的作法,引起了少数民族的反感。 4.轻视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不少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价值。但也有一些汉族的文艺工作者认为,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是贫乏的、落后的,他们在搜集、整理工作中,采取了无视各民族文化艺术传统的粗暴态度,随便地“加工”、“提高”,丢掉原有的风格和特色。对于少数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被一些汉族干部视为“提倡迷信”或“有伤风化”,遭到无理干涉和禁止。其结果,使少数民族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不能得到正常发展,他们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口头文学,面临失传的危险⑩。建国初期,新疆的同志还曾提出要在少数民族中间宣传五千年文化。刘少奇认为:在少数民族中宣传“我们有五千年文化,你们没有”,这个不好,也是一种大汉族主义(11)。 5.忽视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各少数民族的人口虽然只占全国人口的6%,但其居住的地区却占全国总面积的50%至60%,其中许多地方富有各种工业资源。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有人认为,无需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加,单凭汉族人民的努力,就能建设好国家,这种想法实际上也是大汉族主义的流露。刘少奇明确指出:“忽视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大汉族主义的一种表现。”(12) 虽然大汉族主义的上述表现并不是普遍的,其中若干严重现象仅在部分地区发生,但从中仍可见大汉族主义思想、行为的严重性。这种情况,引起了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关注和忧虑。1953年3月,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党内指示时毫不留情地指出:“根据不少材料看来,中央认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问题,有些是很严重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平静无事,实际上问题很严重。二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的问题。”(13) 这一估价,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大汉族主义问题的状况。 建国初期大汉族主义问题的存在,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1)历史遗毒清算不及。中国历代统治者处理民族问题的具体策略和方法尽管存在一些差别,但都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禁止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正常往来,在政治上、法律上歧视少数民族,甚至挑拨民族关系,挑起民族间的互相仇杀,强迫民族同化。(2)各民族发展的非均衡性。长期以来,国内各民族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汉族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各个方面都占绝对优势,各方面的人才比较多,居住地方的地理气候条件好,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利益,形成大汉族主义。周恩来说:“汉族因为居于优势地位对少数民族的心理感情是不容易体会的。”(14) 汉族所具有的优势地位,是大汉族主义滋生的现实基础。(3)对民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建国初期,党内有不少同志曾经错误地认为,在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错误地认为少数民族多的地区,有民族问题,还可加以注意,少数民族少的地区已经没有民族问题,可以不加注意了。有的同志甚至说:民族问题是民族工作、民族政策宣传所引起的,是自己找的麻烦(15)。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及由此导致的对民族问题重要性的忽视,是大汉族主义产生的认识根源。(4)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中国共产党赢得执政地位之后,在党内部分干部中滋长了一种骄傲自满情绪,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愿进行深入调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特点不愿进行深入研究,因而从主观想象和主观愿望出发,简单搬用汉族地区的一些经验和作法,遇事不同少数民族商量,甚至依靠行政命令简单行事,未能有效地贯彻中央的有关政策,这也是导致大汉族主义的原因之一。 二、消解大汉族主义的途径与方法 对于大汉族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自然不能容忍,更不会让其蔓延。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消解大汉族主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了若干实质性措施。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澄清。大汉族主义首先是一种观察、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从思想上进行澄清,是消解大汉族主义的前提。 1.对大汉族主义实质的揭示。1953年3月,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批判大汉族主义的党内指示时认定:大汉族主义思想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16),这一判断实际上指明了大汉族主义的阶级属性或大汉族主义产生的阶级根源,对于建国初期的情况而言,大体是恰当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把大汉族主义思想完全视为地主、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既不利于保护汉族干部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认清大汉族主义产生的复杂原因,有其失之偏颇的地方。周恩来也认为:大汉族主义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17),与毛泽东的看法基本一致。不仅如此,毛泽东还进一步认为,“大汉族主义是宗派主义”(18)。宗派主义是以宗派为出发点的思想和行为,历史上根源于封建行帮行会。毛泽东将大汉族主义视为宗派主义,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大汉族主义的封建属性。 2.对大汉族主义根源、表现、危害的分析。建国初期,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及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对大汉族主义的根源、表现、危害都有一定程度的揭示和分析。如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便对大汉族主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他说:由于过去反动统治阶级的影响,在汉族人民中,以至在汉族干部中,还存在一种大汉族主义思想。例如: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不承认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承认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而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不同他们商量办事,不相信他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己管理各种事务的能力等等。刘少奇指出:“这种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必然会起破坏民族团结的作用,也完全是我们的国家制度所不允许的。”(19) 类似这种分析,对于大汉族主义的消解而言是必要的,有利于干部、群众认清大汉族主义的根源、表现和危害。 3.强调消解大汉族主义的重要性。对于建国初期大汉族主义的情形,毛泽东的基本估计是:在民族平等基本实现、民族隔阂基本消除的地方,大汉族主义可以说只是残余;在民族平等还未基本实现、民族隔阂还未基本消除的地方,大汉族主义还是严重地存在着,不能说只是残余。因此,“目前时期主要的危险思想是大汉族主义,不要笼统提大民族主义。”(20) 1954年10月,针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央提出,“批判大汉族主义已成为当前民族工作中端正思想作风的中心一环”(21)。刘少奇在八大报告中重申:为了继续改进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关系,“主要的问题是要克服大汉族主义”(22)。这些论断,视批判或克服大汉族主义为改善民族关系的重点,实际上都强调了消解大汉族主义问题的重要性。 (二)制度安排。要从根本上解决大汉族主义问题,必须在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政权,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消解大汉族主义的基本制度保障。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些规定究其基本精神,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倾向,消除历史上大汉族主义带来的消极影响(23)。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在地方政权中的平等权利,政务院于1952年2月出台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境内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但少数民族人口达总人口数量10%以上,或少数民族人口不达境内总人口数量10%,但民族关系显著,对行政发生多方面影响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都得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决定要求: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经充分协商,注意照顾人口较少的民族;人民政府委员会应尊重少数民族委员的职权,对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尤应与少数民族委员进行充分协商;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干部参加工作,热忱地帮助他们,并照顾他们的生活习惯;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当地各民族的文字;人民政府应切实保障境内各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民族间的团结和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及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24)。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政务院还通过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所拥有的各项自由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有序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依据《共同纲领》的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8月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克服大汉族主义的具体制度。比如,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各民族自治区的内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25)。这些规定,对于消解大汉族主义具有实质性意义。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作出了有利于消除大汉族主义的制度安排。其中“序言”明确提出“反对大汉族主义”,“总纲”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则规定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消解大汉族主义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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