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刘玉春对上司吴佩孚的“报恩”和“忠诚”,虽在北洋军阀的行为准则中被视为“美德”,却有悖于革命军的新道德规范。新的道德规范乃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对个人的“忠诚”显然不能违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正如郭沫若在和刘玉春“对谈”时所强调的:军人固然要服从上官命令,但“军人的天职是在保卫人民的,所该服从的命令是保卫人民的命令”,“不是专为某一个人效奔走犬马之劳”。(37)在刘玉春自认是“忠于职守”的行为,在北伐军的新伦理中,则成了违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三年后(1930年),刘玉春回忆武汉受审情节,曾有如下描述: 徐谦曰:尔何不早降? 玉春曰:玉春是国家大将,有守土之责,若是革命军中大将,见枪响即投降,诸公以为何如? 徐谦无以对,又曰:尔是反革命! 玉春曰:汝言又差矣,我从未入革命党,何言反革命!中国人民四万万,隶革命军者不过二十余万,其余者皆反革命耶!(38) 细察陈、刘两人的“感言”和答词,颇具别样意味。陈氏认为,从前没有读过革命书,既不知什么是革命,也不知什么是反革命。同样在刘氏看来,只有革命的人才有反革命的资格,而本来就不知革命为何物的人,何言反革命?这是一个颇堪注意的论理。对革命者而言,被称作“反革命”是一种莫大的耻辱;而对那些本来就不认同革命的人来说,被称作“反革命”并不怎么当回事。 刘玉春还辩称,中国绝大多数民众没有参加革命,“不革命”并非都是“反革命”。他也许不知,在当时国共两党的言说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原理:“不革命就是反革命”。毛泽东与彭述之当时分别担任国、共两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毛为代理),主掌两党的意识形态诠释与宣导。两人的下列表述大体相似。毛指出:“……中国革命派、反革命派已到了短兵相接时候……在中国现在时候,一切中立派的人、中立派的报,都一定迅速变化其态度,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从前灰色的中立的面具现在是不能再戴着了。”(39)彭更斩钉截铁地说:“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历史的最坚决的时期了:不革命,便要反革命。”(40)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时也说:“不为革命,便为叛逆。”“所以不革命这句话,简直就是说反革命罢了。没有不革命的人,而不做反革命的。”(41) 国共两党精英的革命话语内涵虽有出入,其内在逻辑理路却有着惊人的一致:“革命”与“反革命”,非白即黑,非圣即魔,二者之间不允许存留任何灰色地带和妥协空间。当时北方的《大公报》对此发表社评曰:“国人喜言革命,而不革命者实居多数……乃今之言曰:‘不革命即是反革命’,令人已无回翔余地。”(42) 三、“杀鸡”与“吓猴” 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制订一个法律条例;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成立一个“人民审判委员会”。就《反革命罪条例》的严厉性而言,陈刘两人定处极刑;就审判现场的气势而论,陈刘更是难逃法网。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大出人们的意料。2月10日的审判,虽然大张旗鼓,声势浩大,却以“择日再判”而收场。而所谓“择日再判”实际成为“不了了之”的遁词。而这一切,似乎早有“预谋”。就在审判前夕,审判委员会主席徐谦已向外界透露,将对陈、刘“从宽发落”(43)。这意味着,法庭煞有介事的审问,不过是一场精心安排的“政治秀”。 武汉政府对陈、刘何以审而不判,各方说法不一。当时外间猜测,是为了“怀柔”北洋军队,以广招徕。只是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不审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审判乃成了一场政治“表演”。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革命党人,其对中国旧的道德伦理,可能仍怀有相当的敬畏。“忠诚”、“孝顺”、“服从”,正是中国传统伦理所推崇的“美德”。亦因为此,刘玉春死守孤城时的“勇烈”,刘玉春被俘后的“可杀不可辱”,刘玉春在法庭上的“凛然大气”,一再博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即使在北伐军一方,亦不乏“佩服”刘玉春,甚至称许他为“英雄”者。(44)据刘玉春称,他被俘后,不仅没有受到虐待,反而受到礼遇。蒋介石、唐生智、张发奎等北伐军将领或遣人问候,或亲到其居处慰问。(45)包惠僧在回忆录中,也认为刘玉春是一个“硬汉”,并称“刘玉春的为人处事,得到很多人的同情,邓演达对他还有点爱才之意;但刘玉春愿意当俘虏,不愿意当降将,结果把他同陈嘉谟一起关了几个月释放了。”(46)这意味着当时“南北新旧”并非截然两分,南方其实也“亦新亦旧”。宁汉分裂后,武汉方面的唐生智、张发奎有意起用刘玉春襄助军事,一度任命刘玉春为军事参议、北路总指挥。(47) 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速记录清楚显示,《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完全是为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而制订。陈、刘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被审判的“反革命犯”应无疑义。本文最初的写作计划亦到此为止。然而,当笔者翻阅苏联人巴库林写的《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时,有一段文字分外醒目: 一九二七年二月五日于汉口:昨天,留在武汉的一部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开会,制定了同反动派进行斗争的政治纲领……政府制定了惩治反革命罪条例,该条例规定对最轻微的反革命罪得判处三至十年徒刑或死刑。政府表面上把颁布条例的时间有意安排在审判在武昌被俘的吴佩孚部将陈嘉谟及其他将领的时候,其实是想从政治上阻吓蒋介石。(48) 巴库林的见闻录是根据他当年在武汉工作时的日记所编写。其时武汉政府几乎为苏联顾问鲍罗廷主控。巴库林的“见闻”即非“亲历亲闻”,也很可能是从鲍罗廷处得来,故应有相当的可信度。这段文字无疑提示,在历史的表象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孤证”难立,到处搜寻佐证史料,一直没有结果。蒋介石日记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开放后,笔者前往查阅。在蒋介石1927年2月17日的日记中,发现如下记载: 六时半起床,静坐,批阅,会客。下午看书,会客。汉口联席会定反革命罪各则,以及各种宣传,对余与静江兄攻击,几无完肤,名余为独裁制,名静为昏庸,除CP以外,无一非反革命,必欲使我党党员各个击破殆尽。所恨者,本党党员谄奉、卑污、趋炎附势、执迷不悟之徒,其罪恶比敌尤甚也。(49) 这段日记显示,当时在南昌的蒋介石已经洞察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制订《反革命罪条例》,其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这与巴库林的说法正相暗合。不过,值得考虑的是,蒋介石的“判断”是如何得来的?是他主观臆测,还是来自武汉方面的“内线”消息。当时武汉政府内部有蒋的亲信,后者应更可能。 在此有必要对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所交待。随着北伐军事的节节推进,南方革命队伍的分裂之象日趋显露。矛盾主要在国共两党之间展开,同时也牵涉到国民党内部的派系倾轧。大体言之,在北伐出师初期,苏俄和中共力图使国民党内的权力格局恢复到中山舰事件以前的局面,争取由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重新联合执政。(50)1926年10月,国民革命军克复武汉以后,革命势力向长江流域进展,武汉因其地理位置之重要,有望继广州之后成为新的革命中心。为此,蒋介石最先提议国民政府北迁。中共起初表示反对。11月7日,北伐军攻克南昌。9日,蒋介石将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移设南昌。在这种情况下,鲍罗廷和中共改变看法,同意蒋介石先前的主张。11月2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正式作出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北迁武汉的决议。12月13日,抵达武汉的部分国民党中央委员和国民政府委员宣布成立“临时联席会议”。蒋介石对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设置,最初并未十分警觉,几天之后,他越来越觉得以左派为中心的武汉临时联席会议有可能在鲍罗廷的操纵下架空自己的权力。有鉴于此,蒋介石于1927年1月3日乘张静江、谭延闿等另一部分中央执行委员路过南昌之机,劝说他们同意将中央政治会议留驻南昌。一方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代行最高职权,一方以南昌中央政治会议行使最高权力,从而形成两个中央对峙抗衡的局面。 武汉方面,中共和国民党左派大造声势,呼吁提高党权,试图限制蒋介石的权力,达到迫使蒋介石取消南昌中央的目的。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恰如其分地成为《反革命罪条例》出台的契机和借口。按照巴库林的说法,审判陈刘只是表象,“想从政治上阻吓蒋介石”,才是武汉政府的真实意图。武汉政府对陈嘉谟和刘玉春的“审判秀”也从事实上应证了这一说法。 应该说,声势浩大的“审判秀”多少回应了武汉民众的心愿。只是杀鸡吓猴的做法,实在谈不上有多高明。蒋介石方面显然并没有为武汉政府的一纸条例所吓阻。1927年2月19日,蒋在南昌的民众集会上发表演讲,声称:“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51)蒋介石充分意识到,谁垄断了“革命”话语的诠释权,谁就可以封任何人为“反革命”,就可以剥夺对方存在的合法性。 随着国共斗争和国民党内部分化的加剧,“反革命”的帽子成为对立各方互相攻讦的武器,“甲派自称正统,便骂乙派为反革命;乙派自命正统,便骂甲派为反革命”(52)。如同之前骂人“卖国”一样。(53)所不同者,“卖国”似“土特产”,“反革命”似“洋货”。“洋货”的威慑力比“土特产”更大。当宁汉分裂时,天津《大公报》有社评称:“今武汉与沪宁二派,同是国民党,向来同一主张,谁主谁客,举世莫辨,乃武汉以沪宁派为反革命,而大张挞伐;沪宁又以武汉派为反革命,而极口诋諆。”(54)时人显然已经注意到“谁革命谁反革命”之不易辨识,更感叹“革命”与“反革命”毫无客观准则之可言。这意味着“革命”话语在日趋于专断的同时,又隐含着相当的任意性。(55) 四、结论 一场实实在在的战争,南方声称是“北伐”,北方声称是“南征”,中立的报纸称之为南北大战,知识界誉之为“新旧决斗”,国共两党则将其建构为“革命”与“反革命”的较量。南方的“革命”被北方称作“赤化”,而北方的“忠于职守”被南方认作“反革命”。北方至少名义和形式上的“司法独立”和“法官不党”,被南方实实在在的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所取代。本土的地缘、伦理与外来的法律、革命观念交相错突。过渡时代的多歧、多元和多变,得到淋漓尽致的呈现。开始是南与北战,后来演化为南与南争。在当下的局外人看来,谁“革命”,谁“反革命”,起初泾渭分明,继而模糊难辨。“反革命”既有原生态,也有可能从革命阵营中分化出来。北伐前后,中共对国民党派系的划分和定性,右派、左派最初都被划在革命阵营之内,后来称左派为革命派,右派为不革命派,再后来则称左派为革命派,右派为反革命派。蒋介石开始被认作国民党左派,继而被认作国民党中派,最后被认作国民党右派。与此相随,蒋介石的政治角色,也经历了一个从“革命”,到“不革命”,到“反革命”的演化。 不同政党以及同一政党内部的不同派系之间,竞相争夺并试图垄断对“革命”话语的诠释,同时将“反革命”的头衔加诸不同政见者和政治敌对党派之上。“革命”话语既带有浓烈的专断性,又富有浓烈的任意性,在此基础上开始凝固成一种新的“革命”政治文化。 就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前夕,名义上是国民党的“党报”,实际上由中共掌控的《汉口民国日报》发表一篇名为《什么是反革命》的文章,虚虚实实罗列了32项“反革命”行为。不久,作者又两次增补,总计多达53项。(56)范围不仅涉及政治、文化、思想、社会、经济等领域,更泛化到伦理道德和个人私生活、性格、品行等层面,除助长军阀、勾结帝国主义、破坏工农运动、反对联俄联共等“正宗”反革命外,连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畏难苟安、委曲求全、阳奉阴违、好逸恶劳、行动暧昧、模棱两可、吸食鸦片、赌博嫖娼、骄傲自信、感情冲动、意志不坚、重视个人感情、抱家庭乡土宗族观念、党员不纳党费、不参加会议等等,均被归入到“反革命”行列,泛化、激进化到令人叹为观止,也意味着“革命”意识形态开始向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伦理渗透。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反革命罪条例》出笼,第一次将“反革命”作为一种刑事罪名列入法律。法律条文贵在严谨,将一个极度泛化和不确定性的政治概念“绳之以法”,本身即隐含着浓烈的吊诡意味。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以前,“反革命”只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以后,“反革命”既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又是一顶可以置人于死地的法律罪名。从此以后,“反革命”称号始终处于一种虚虚实实的状态,既具有法律的威严性,又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其实《反革命罪条例》出笼伊始,就具有虚实难辨的暧昧性,表面上是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实际上是想吓阻蒋介石。武汉政府既拿它对陈嘉谟和刘玉春审而不判,又拿它对蒋介石判而不审。受审的陈嘉谟和刘玉春最终并未因“反革命罪”而受到惩治,而不曾受审的蒋介石却成为中共和国民党左派一致声讨的“反革命”对象。 《反革命罪条例》所列举的10余项“反革命”行为,有些其实只是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关键的是,条例规定,判断“反革命”的一个基本准则是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任何行为与犯罪,只要有了反革命动机,就可以构成反革命罪,或升格为反革命罪。然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怀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既难判定,也难举证,既难证实,亦难证伪,有时就难免流于自由心证。 《反革命罪条例》本是国民革命和国共合作时期的产物。国、共分家后,两党的很多政策法规都作了调整,而有关反革命罪的相关法律,则基本沿袭。此后的数十年间,难以数计的中国民众被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地笼罩乃至葬身于这一威名之下。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上,恐怕没有其他刑名象“反革命罪”一样虚实相因、真伪难寻、宽严无度的了。无论是被“从宽发落”的陈嘉谟、刘玉春,还是当年那些《反革命罪条例》的制订者,可能谁也不曾料想,这一罪名将要在此后的70年间衍生出众多急风暴雨的故事,直到1997年方才宣告终结。(57) 两个历史“小人物”,演绎出一场“大故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