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研究生谢敏为本文提供了很有见地的意见,特申谢忱。 注释: ①为了行文简便,文中常以“南方”“北方”作为南北政权和南北政治和军事势力的代称。“南北”并非单一的地理概念。 ②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线装本,1930年自印,第13页。 ③包惠僧:《包惠僧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4页。 ④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⑤《陈刘泰然受审》,1927年2月14日北京《益世报》,第3版;剑甫生:《长江战线视察记》,1926年10月15日《顺天时报》,第3版。 ⑥《南军攻入武昌详情》,1926年10月15日上海《商报》,第3版;《武昌调人营救刘玉春》,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⑦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3-24页。 ⑧《旅京鄂人团体营救陈刘,陈嘉谟以二百万元赎命》,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8册,第172页;《陈嘉谟刘玉春生命难保》,1927年1月22日《顺天时报》,第2版。 ⑨如湖北旅沪同乡会即认为陈嘉谟和刘玉春死守武昌,挟人民以自卫,置城内20万生灵于不顾,乃不恤民命,不重地方,故通电请求严惩。《两团体电请处分陈刘》,1926年10月17日《申报》,第13版。 ⑩如1926年6月9日《顺天时报》第2版报道标题为《吴(佩孚)蒋(介石)竞唱南征北伐》。1927年6月6日天津《大公报》第1版社评《南北势力变迁》写道:“自北军观之,且以为只有南征,绝无北伐。” (11)那时北京社会“最流行的读物”(梁启超语)且以“自由”立场著称的《现代评论》即说“这场大战,可以说是中华民国生死的关头,是新旧思想破釜沉舟的决斗”;“南军与北军,如同光明之与黑暗,绝对不能并存”。万:《武汉风云》,《现代评论》第4卷第93期,1926年9月18日,第1页;涵庐:《从武力的胜负到政治的胜负》,《现代评论》第4卷第98期,1926年10月22日,第3页。 (12)于枫:《关于“北伐”之两种不同的观念》,《向导》(合订本)第167期,1926年8月15日,人民出版社1954年影印版,第1684-1685页。 (13)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第40-41页。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蒋介石年谱初稿》,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612页。 (15)《奉张宣言发表》,1926年12月7日天津《大公报》,第2版,收入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384页。 (16)《孙传芳对蒋送最后警告》,1926年9月10日《顺天时报》,第2版。 (17)《吴佩孚初回郑时之举动,大散传单谓南军仇杀北人》,1926年9月27日天津《大公报》,第6版。 (18)有关南北地缘文化对北伐的影响,罗志田《地方意识与全国统一:南北新旧与北伐成功的再诠释》有过精彩的论述,见《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225页。 (19)《两团体电请处分陈刘》,1926年10月17日《申报》,第13版;《陈刘尚在管押中》,1926年10月18日《申报》,第3版。 (20)《陈嘉谟刘玉春生命难保》,1927年1月22日《顺天时报》,第2版。 (21)《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十四次会议议事录》,郑自来、徐莉君主编:《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22)《旅京鄂人团体营救陈刘,陈嘉谟以二百万元赎命》,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8册,第172页。 (23)徐谦:《在武汉国民政府第十三次会议上的报告》,湖北政法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武汉国共联合政府法制文献选编》,农村读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1页。 (2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记录》,《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第315-316页。 (25)《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记录》,《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第327-328页。《反革命罪条例》,见1927年2月10日《汉口民国日报》,“新闻”,第2页。另见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25页。 (26)查五四时期出版的几种流行刊物,《每周评论》(1918.12-1919.8)中未出现“反革命”一词。《新潮》(1919.1-1922.3)中出现“反革命”1次。《少年中国》(1919.7-1924.5)中出现“反革命”2次。《新青年》杂志第1-7卷(1915.9-1920.5)中未见“反革命”,第8卷(1920.9-1921.4)开始出现“反革命”20次。《向导》周刊出现“反革命”一词的次数:第1集(第1-50期,1922.9-1923.12)70次;第2集(第51-100期,1924.1-1925.1)198次;第3集(第101-150期,1925.2-1926.4)236次;第4、5集(第151-201期,1926.5-1927.7)395次。 (27)唐有壬:《什么是反革命》,《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19日,第4-5页。 (28)参见拙著《“革命”与“反革命”:1920年代中国三大政党的党际互动》,《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 (29)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11月22日决议,《苏俄刑法典》从1927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有关反革命罪的条文除外。[苏]A.盖尔青仲编,郑华等译:《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79-501页。 (30)《国事罪(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第418-422页。 (31)适园:《武昌审判陈刘记》,1927年2月18日天津《大公报》,第3版。 (32)适园:《武昌审判陈刘记》,1927年2月18日天津《大公报》,第3版。 (33)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第111页。 (34)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181页。 (35)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13页。 (36)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1-4页。 (37)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第110页。 (38)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2-23页。 (39)子任(毛泽东):《上海民国日报反动的原因及国民党中央对该报的处置》,《政治周报》第3期,1925年12月20日,第5页。 (40)述之:《目前革命中的联合战线问题》,《向导》(合订本)第185期,1927年1月27日,第1963页。 (41)《蒋介石年谱初稿》,第348、549页。 (42)社评:《罪等》,1927年6月2日天津《大公报》,第1版。 (43)《武昌审判陈刘,徐谦谓拟从宽发落》,1927年2月12日天津《大公报》,第6版。 (44)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0页。 (45)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0-21页。 (46)包惠僧还认为:“这样的做法,共产党和革命的民众都是一致反对的,但是没有得到军事当局的同意,因此也引起了革命民众的愤怒,也是激起了大革命时期革命高潮的一个因素。”《包惠僧回忆录》,第285页。 (47)未久,宁汉合流,唐生智宣布下野,刘玉春辞职北返,隐居天津,于1932年5月逝世。陈嘉谟亦于宁汉分裂后获释,抗战时死于天津。袁润之:《我所知道的刘玉春》;李懋东:《陈嘉谟其人》,均载《武汉文史资料》1983年第3辑,第91-98页;任锦堂:《我所知道的刘玉春》,《湖北文史资料》1989年第2辑(总第27辑),第229-233页。 (48)[苏]A.B.巴库林著,郑厚安等译:《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页。 (49)《蒋介石日记》,1927年2月17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藏。 (50)《鲍罗廷在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委员会会晤时的讲话》(1926年8月9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51)蒋介石:《在南昌总部特别党部成立大会演讲词》(1927年2月19日),《清党运动》,清党运动急进会1927年编印,第4页。 (52)唐有壬:《什么是反革命》,《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19日,第4-5页。 (53)1922年,杨荫杭注意到各派军阀所发电报与文告中,攻击他党之辞,“一则曰卖国,再则曰违背道德、违背法律”。而“卖国”尤为“民国以来最大之罪恶”,“骂人卖国”尤为各派之通用手段,“凡异己者,即以此头衔加之”。说明“卖国”在当时是一种人所共弃的政治污名。老圃(杨荫杭):《解决时局谈》,1922年2月24-26日《申报》,均是第4版,收入杨荫杭《老圃遗文辑》,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528-530页。 (54)社评:《反革命》,1927年5月5日天津《大公报》,第1版。 (55)关于近代中国革命话语的专断性和任意性,黄金麟《革命与反革命:清党再思考》(台北《新史学》2000年第11卷第1期)一文做过很好的个案揭示。 (56)英竞:《什么是反革命》、《还有些反革命啊(一)》、《还有些反革命啊(二)》,1927年1月24日、2月9日、2月10日《汉口民国日报》,均是“新闻”第4版。 (57)国民党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反革命罪条例》修改为《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其后又易名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重印本,第959-962页)。共产党方面,有关反革命的治罪条例,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更加强化。1949年后继续沿用,直到1997年,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反革命”一词彻底从宪法中剔除。在修改和废除“反革命罪”的过程中,中国法学界曾有过一场论争,一派学者认为,“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作为刑事罪名很不规范,而其构成要件之一的“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又很难认定,主张废除这一罪名,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另一派学者则主张保留“反革命罪”,认为“取消刑法上的反革命罪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它必将极大地削弱我们同反革命的斗争,从而给人民民主专政带来危害。”这场论争最后以前派意见被接受而告终。参见侯国云、李然《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风波》(《法学》1998年第9期);石塚迅《中国における“反革命罪”の名称变更と言论の自由》,[《现代中国》(日本现代中国学会主办)第74号,2000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