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我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中,对反映各种经济关系的契约研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各种契约是古代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反映,具有集中性与典型性。然而,在现存古代文献中,几乎很难看到一份完整的经济契约,尤其缺少反映土地租佃关系的契约。以致人们在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往往只能从文献中的只言片语去推断和猜测,很难得出科学的认识。例如云梦秦简出土以后,由于其《法律答问》部分的简文中,讲到”部佐匿诸民田“时,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的话;又因为《汉书·食货志》中有董仲舒所说商鞅变法以后”民得卖买“土地,因而出现了农民失去土地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情况,表明农民租佃地主土地的事实已经在秦时出现。把二者联系起来考察,于是我怀疑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上述简文,就是讲的当时管理国有土地的”部佐“把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民而不向官府呈报;从而被认为是”匿田“行为。(详见拙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1981年7月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果如此,则秦简所云可以证明土地的租佃关系秦时确已有之。但是,秦简研究者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此处的”已租“、”未租“,是指已收田租和未收田租而言,从而使秦时是否存在土地的租佃关系的争论毫无结果。到了汉代,在文献中仍然看不到土地租佃契约的存在,不论是租佃国有土地还是租佃私有土地,都是如此。但是,汉代文献中,关于土地租佃关系的记述,日益多起来了,土地租佃关系的存在也随之日益明朗化了。例如,我们可以确知国家把国有土地出租于民,叫做”假民公田“。地主出租的土地,一般收取土地收获物的一半为地租,董仲舒说的”见税什伍“即指此而言;国家把”公田“假之于民以后,则课取”假税“,”假税“的税率究竟是多少无法确知,只知道”假税“是高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的,推测可能也同私家的地租率大体差不多(详见拙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一书,1986年12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汉武帝时期,曾以各种办法扩大国有土地的量,而且大都假之于民耕种,只讲《汉书·沟洫志》所讲到的由”左、右内史“掌管的”名山川源甚众“的国有土地,其所收地租就重于全国各郡县的田租率,故汉武帝有”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国,其议减“的诏令。所谓”稻田租挈重“之”租挈“,唐人颜师古认为”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这种”租挈“,是什么形式,包括那些内容,由于文献无征,无法明白。这种”租挈“,是不是我国古代萌芽状态的土地租佃契约呢?无人敢如此提出问题。加上在汉简中,我们只可以看到有关买卖衣服、奴婢的契约形式;在汉代墓葬出土的明器中,也只有带有迷信色彩的土地买卖的契约的存在;却未见到有关土地租佃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契约。因而使人对汉代租佃关系的发展水平与程度,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于是引发了有关汉代社会性质的一系列问题,长期争论不休,无法解决。 今日长沙走马楼简牍中吴国嘉禾四、五年《吏民田家莂》的出土,像一声惊雷震撼了史学界,因为它以铁一般的事实告诉我们:三国时的吴国,存在官府以大量国有土地出租于吏民而收取高额地租的事实。仅以临湘侯国所辖地区来说,若干个乡级地方行政机构之下的”丘“(相当于”里“)都有大量的”佃田“的佃户,有个别”丘“的佃户多达几十户,如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者:下伍丘有佃户25户;中〖口金〗丘有佃户20户;石下丘有佃户24户;利丘有佃户21户;〖亻平〗丘有佃户25户;上〖艹汝〗丘有佃户23户。见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者,上俗丘有佃户30户;平乐丘有佃户39户;石下丘有佃户50户;利丘有佃户32户;弦丘有佃户42户;度丘有佃户26户;刘里丘有佃户37户;弹浭丘有佃户39户。按秦汉之制,每里约一百户。如果吴国的”丘“也是一百户,则佃户实占其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有的丘四年、五年田家莂均有,但佃户姓名不同,这样的丘佃户数应当相加才是佃户总数,如此则佃户所占的比例更大,其土地租佃关系之普遍化可想而知。 嘉禾四、五年的《吏民田家莂》还告诉我们:通过官府向租佃土地的”吏民“征收租税的凭证或收据,表明吴国嘉禾年间普遍存在租佃土地的契约,而且其内容已相当完备,达到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其地租征收,也达到了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同时还扩大了以实物”布“折米完纳的折纳之制,较汉代的以刍折禀完纳的折纳范围扩大了(关于以刍折禀问题,详见拙著《秦汉史探讨》中的《从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看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一文,1995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这就是说,三国时期吴国的土地租佃契约形式与内容,已不是原生形态的土地租佃契约,而是发展了完善了的土地租佃契约形式与内容。吴国如此,其他二国肯定不会例外,因为按照《史记》、《汉书》等的记载,当时的江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是不及北方的,也赶不上益州。三国如此,则汉代的租佃关系的发展水平,决不会像文献中所反映的那么零碎和低下,很有可能汉代已有土地租佃契约的存在,只是还有待于地下出土去证实而已。由此亦可想见汉武帝时期的”稻田租挈“,有可能是土地租佃契约的原生形态或萌芽状况;秦简《法律答问》中所反映的”已租“、”未租“和”部佐匿田“问题,也有可能是官府的土地租佃于民的反映。因为有了《吏民田家莂》这个铁的事实为基础,按历史联系的规律,表明上述这些推论都是合情合理的。故《吏民田家莂》的出土,为我国古代土地租佃契约史的研究开拓了新天地! 至于《吏民田家莂》的其他史料价值,将在临湘侯国的阶级结构、”余力田“与”常限“田等的涵义试析、嘉禾四年与五年田家莂内容的异同及其变化原因等文中分别予以论述。本文为了避免枝蔓,仅仅论述了《吏民田家莂》所反映的土地租佃契约的史料价值,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