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中有一批关于孙吴赋税制度的简牍,内容十分丰富,对深入了解孙吴经济制度有很大帮助。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刊载了四支口算钱方面的简牍, 现列举如下: 【简一】5-1623:入都乡口算钱二百一十嘉禾元年十一月五日 □丘何诚付库□ 【简二】1-39:入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三】1-101:(入)□乡桥丘谢偿二年口算钱二□ 【简四】8-2726:右诸乡入口算钱甘一万□ 王素等人将此类简牍的记载格式分为两类,一类为人名在前者,一般记作:“入某乡某丘某人某年口算钱若干某年某月某日付库吏某人。”一类为人名在后者,一般记作:“入某乡某年口算钱若干某年某月某日某丘某人付库吏某人。”但我认为作者总结的第二类记载格式并不正确,在口算钱前妄加了“某年”。一般书写格式应该如简一所示,在口算钱前没有纪年,即:“入某乡口算钱若干某年某年某月某日某丘某人付库吏某人。”王素等人之所以加上纪年,大概是受到了简二、简三的影响。但是,简二、简三与简一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因简二、简三在口算钱前有纪年,就推定第二类书写格式亦有纪年。简三残缺过多,可以不予讨论,简二虽有两个纪年,但前为嘉禾二年,后为嘉禾三年,时间并不一致,这说明王某嘉禾三年所缴口算钱系上一年所欠。百姓拖欠口算钱的情况并非始自孙吴,东汉后期就已出现。《后汉书》卷7《桓帝纪》延熹九年正月诏:“其令大司农绝今岁调度、征求及前年所调未毕者。”据唐长孺先生考证,“调”系口算钱等名目演变而成, 所以此处所欠之“调”实即口算钱,而且拖欠时间长达两年之久。为避免与当年即缴的口算钱发生混目上的混乱,库吏自然有必要在这类口算钱前特别注明年份。至于当年即缴者,只须注明上缴年月日,就一清二楚,自然没有必要在口算钱前再加一同样的纪年。 总的说来,口算钱简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常情况,系当年即缴者,只注明上缴时间即可;另一类为以前拖欠补缴者,政府登记此类口算钱时,不但要注明上缴时间,而且还要注明口算钱系何年拖欠。 另外,《新收获》的作者认为前三简为某乡个人所缴口算钱数,似理解有误。按两汉书所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钱。 两汉时期,政府征收的口算钱数额基本没有变化。 孙吴赋税制度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即口赋与户调并行,但发展趋势却是口赋逐渐为户调所取代。所以,孙吴征收的口赋数额不会高于两汉的一百二十钱和二十三钱,而只会降低。如按两汉数额,则简一何诚所缴二百一十钱至少为两人口算钱。简二王某上缴的口算钱是何诚的62倍,也就是说王某家中缴纳口算钱的家庭成员多达一百二十四人。按汉代制度,七岁以下幼童及五十六岁以上老人不缴纳口赋,孙吴当亦继承此制,观下列诸简可知: 【简五】(1-327)右东家口食四人 算二 【简六】(9-2907)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一 【简七】(9-2944)凡口四事 算二事一 【简八】(9-3401)凡口五事四 算二事 【简九】(9-3005)凡口六事五 算四事二 【简十】(11-4750)凡口八事七 算五事四 简九缴纳口算钱的人口占整个家庭的比例最高,但也只有三分之二。按此计算,王某家庭成员应有185人之多。汉承秦制,政府鼓励农户析口分产,因此,史籍所见汉人家庭多为五口之家。吴承汉制,家庭人口数量也不会太多,上引诸简中,人口最多者为八人。当然,孙吴统治时期,依附关系有很大发展,托庇于大族之家的人口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即是隐匿人口,自不会向政府缴纳口算钱,所以这一百多人自是政府的编户齐民。王某家中正式成员如此之多,令人难以想像。而且,简四为数乡上缴的口算钱,也只有甘一万,王某一家上缴的数额不可能如此巨大。我怀疑王某所缴并非一户的数额,而是某丘部分家庭应缴纳的口算钱。王某系代表当地政府向百姓征收口算钱,然后再将之上缴。何诚与谢偿的身份也应该与王某相同。至于何诚所缴为何如此之少,大概是因为百姓穷困,难以一次征收完毕,只得将能征收到的部分口算钱无论多少先上缴政府,拖欠的以后再征。而王某上缴的系上一年拖欠,政府不会允许百姓再继续拖欠下去,所以王某一次能征收到一万三千钱。 当然,由于刊布的口算钱简牍数量甚少,上述观点只能是一种不成熟的推测,更为深入的论证工作,只能留待以后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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