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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治理:维护民族国家体制和化解民族冲突的前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民族报》 于海洋 参加讨论

    

在政治性的问题还缺乏强有力的全球共识的情况下,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合法性上更多的是在依赖善治能力,用良好的治理换取民族的核心和民族体制的合法性。一个运行良好的“公共治理是现代政府提供给纳税人的服务产品,……它试图通过公开和透明的渠道使利益冲突不致演变为对抗性社会冲突……破除体制性梗阻、疏通群众诉求渠道,将利益冲突纳入合法、有效的协商调整平台,学会用对话化解对抗”。不可否认,良好的治理不能全面代替有关国家体制的作用,但是治理质量确实可以弥补政治争议和缺陷带来的消极因素。对于绝大多数正在步入现代化的国家而言,改善治理环境和体系其实是在形成一种共同体共识,而这又是民族间关系最终走向成熟和稳定的基本前提。只有良性治理,才能促使一个多民族国家由共同体走向多元的共同体,由统治型走向良治型道路;从这一意义上说,治理充当了民族核心的前提和进路。也正是由于治理问题对于大多数民族国家所具有的这种重要作用,治理问题中的民族关系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循法制原则,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国家专政工具法制化和法治化是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以公共治理的视角处理民族冲突,其中有两种错误倾向必须鲜明反对。第一种是把民族冲突的个案错误地按照政治性冲突加以定性和处理,这样不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偏差,也会造成泛政治化压制法制施用的失误。这种错误经常见于那些对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特别不自信的国家。第二种错误倾向就在于把政治性的分裂性的民族冲突当做个案加以处理,或者说希望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加以解决。良好的治理可以为将来真正和谐的民族体制创造一个共识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善治可以直接化解极端和激进的政治诉求,也不意味着公共性可以替代政治性对民族冲突进行彻底解决。拒绝将分裂主义倾向的民族诉求移交专政工具加以解决,会释放错误信号,使各民族都错误地以为国家对于现行民族制度缺乏自信。归根结底,两种错误倾向的实质都是对于专政工具在法制框架内活动的干扰,都是对法制化和法治化信心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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