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对中国的大地主阶层有较多的质疑(130)。文学作品中“没有见利忘义、贪恋钱财;没有霸占民女、贪恋女色”的地主形象(131),备受某些学者的赞赏。事实上,由于没有法治环境,大地主腐败的程度实乃骇人听闻。一些地主豪绅的势力远在县政府之上。有些县长必须听命寨主才能履职(132),有的还被豪绅公然杀死(133)。 由于大地主本身多是军政官员,并由于教育背景、经济资源、人际关系等因素,大地主本人、亲属及子嗣显然比贫民更容易跻身官场。据国民党学者调查,“一般农民都是无智识的,子弟小的时候,都任他们去游荡,略大的就干着割算[草]等工作,都是不给子弟们去受教育,所以往往受一班劣根性的人欺弄的。沭阳的农村学校,还没有普及,学校里的学生,多数都是富农的子弟”(134)。此处的富农系指富裕家庭。滕县大地主申宪武的家训是:“能交游官场,花钱再多也得花。”(135)应该说,不论是古代、还是近代国家,国家的公权力总是被逐渐私有化。各级政权总是逐渐被大地主所利用和把持。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有时候,所谓的国家的宪法代表政府的利益,有时是代表左右政府的某些特殊阶层的人们的利益。”(136) 在没有法律规范的环境里,满足了物质需要的大地主们,没有任何动力和动机去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只能沉湎于低层次的肉欲享受。在治世时,他们充其量是西门庆、韦公子式的人物,虽然不断地腐化社会,但不会危及国家政权。因此,大地主通常利用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牢牢控制着在经济上依赖他们的下层民众,进一步破坏国家体制,破坏社会的各种规范,甚至直接起而推翻予他们以各种恩宠的国家政权,就如宿迁人项羽所言:“彼可取而代也”,由自己充当可以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而不满足于当“土皇帝”。晚清名臣潘祖荫对苏北鲁南一带地主豪绅的军事化深感忧虑:“山东郯城至江南宿迁一带土匪蜂起,道路为梗。现闻红花埠一带,俱筑土城,挖濠沟,虽为防土匪起见,究莫知意之所在。团练乡勇愈聚愈多。原其初心,未必即怀叵测,而势由积渐,实恐浸成祸端。”(137)这种担忧是有相当的根据的。 在苏鲁地区,豪绅反叛不胜枚举。大地主平时拥有的君主般的权力,促使他们频繁地“叛君”。明熹宗天启二年(1622),巨野徐鸿儒,“以妖术煽众,为闻香教。设盆水照人头面,自见帝王将相衣冠”。从者达数万人,攻占了郓城县城(138)。清顺治年间(1644-1661),成武人李化鲸,“纠党谋逆,奉伪主,僭忠义王,遂发兵反”(139)。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定陶县贾由彪等谋反,聚集两千余人攻打定陶县城(140)。1927-1928年,涟水大地主朱温领导红会暴动,目标是打下南京称帝(141)。1929年2月12日,山东马士伟称帝,国号“黄天”(142)。同年4月11日晨,宿迁薛干臣称帝,建立“大同”国(143)。1938年以后,侵华日军攻占了苏鲁部分地区,以大地主为首的利益集团更纷纷叛国。“当初徐州沦陷时的地方情景,真是所谓:‘十八路反王,七十二路烟尘。’敌骑纵横,匪伪遍地。”(144)宿迁某乡乡长王斗山投日后,摇身变成了伪军区团长(14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1943年投日,历任71旅、11旅旅长(146)。峄县南古邵大荒村大地主孙茂墀,1940年投日,被任命为峄县警备第六大队队长(147)。前文所述的徐士流、张少桐、顾豹成、朱子龙、井泉五、郭济川无不投降了日军,担任各种官职或军职。苏鲁地区大地主阶层的频繁“叛君”与普遍叛国表明,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中,这一利益集团不是正面的建设力量,更不可能成为积极的中坚因素。 因此,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乡村法制毁坏、地主权力失控的结果,而不是源于法律规定或宗教习俗。豪绅大地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以及掌握的较多资源,主要用于维护其私益和满足其私欲,而不是把这些资源用于追求更高成就的动机,实现人格的进一步升华。他们没有脱离本能需要的追求,使其在近代社会中始终沦为负面的因素。 掌握国家权力的军政人员,极易成为乡村大地主,进而成为一个强势的利益集团。因此,本文所说的大地主,如其说是土地占有者,更不如说是乡村权力的占有者,且这种权力基本不受程序化法规的制约。这个集团享受了国家政策的种种优渥,成为国家在乡村的化身,但他们却不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也正因为这个集团集国家万千宠爱于一身,造成了对平民最大程度的剥夺,使苏鲁社会除了这个集团外,几乎所有的平民群体都成为依附于他们的贫困阶层,社会结构发展成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显然,与金字塔型结构相比,哑铃型结构更加体现了社会不公,也更加脆弱,更容易崩溃。由于缺乏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一方面,社会上层极易通过经济手段对下层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社会上层可以轻易地控制社会的话语权,通过思想精神层面对社会进行操纵,成为具有巨大社会动员能量的集团。 表面上看,初夜权是强势集团剥夺贫民性权利,满足个人肉欲的陋俗。进言之,通过剥夺贫民的人格尊严,树立强者在社会中的独尊地位。从深层次看,由于其权力极少受到程式化法制的制约,强势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制定乡村规范,任意创造低俗“文化”,恣意发展陋劣“传统”,对平民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进行统治。由于性权利被剥夺者的长子与剥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血缘关系,初夜权还有助于强化贫民对豪强的君父认同,更有利于对其加以控制。 在严重缺失法治的环境下,一方面,强势集团绝不会成为近代国家的建设力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因素,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地把自由民变为农奴、甚至奴隶,使依靠不合理、不公正原则建立的社会关系无以变革,固化为彻底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强势集团本身的人格升华受到了极大的束缚,使他们异变为仅能追求肉体享受的低层次人格,始终处于动物本能的状态。 在大地主阶层的操纵下,本应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近代国家,成了强势集团的代言人和最忠实的保护者。而强势集团却往往以叛“君”和叛国来作为回报。这一悖谬现象表明,要建设真正的近代民族国家,必须对强势集团进行程式化的监督和法制制约。 附记:本文初稿曾获曹树基、胡永恒、刘克祥、胡英泽、张佩国诸位教授的批评,深表感谢! 注释: ①Jrg Wettlaufer, “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 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2000(21), pp. 111-123; S. MacPhillb, “Jus primae noctis and the sexual image of Irish landlords in folk tradition and in contemporary accounts. Bealoideas”, The Journal of the Folklore of Ireland Society, 1988(56), pp. 97-140; Voltalre, Le Droit du seigneur, ou l‘écueil du sage, comédie, 1762-1779, Vijan: Lampsaque, 2002; 二阶堂招久:《初夜权》,汪馥泉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4-7页。 ②学界目前对初夜权通常有三种解释:(一)原始习俗。恩格斯指出:“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一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页)拉法格认为:“在父权社会的初期,这种公公与儿媳通奸的事是一种很自然的实践。……丈夫的兄长也僭妄地对于新媳妇保留初夜权”([法]拉法格:《拉法格文学论文选》,罗大冈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45页)。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周作人(少侯:《周作人文选》,上海:启智书局,1936年,第199页)、二阶堂招久(《初夜权》,第41-54页),等等。(二)宗教信仰。8世纪天竺、唐、吐蕃等王朝密教盛行的时候,阿利僧拥有信徒的初夜权(杜继文主编:《佛教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4页)。对西藏的类似看法还有Komroff(Manuel Komroff ed.,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1271-1295, v. 2. NewYork: The LimitedEditions Club. 1934, pp. 252-253),对新疆的类似记载有谢彬《新疆游记》(上海:中华书局,1929年,第134页)。(三)封建领主特权说。倍倍尔指出:“地主对于他们的家臣和农奴差不多有无限的支配权。……臣下们的主人,自承有使用女农奴和家臣的性的权利--’初夜权‘就是这种权力的表现”([德]倍倍尔:《妇人与社会》,沈端先译,上海:开明书店,1927年,第89页)。持类似看法的还有蔡和森(蔡和森:《社会进化史》,《蔡和森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64页)及Pfannenschmid(H.Pfannenschmid, “jus primae noctis”, Das Ausland, 1883[56], pp. 141-150)、Hanauer(C. A. Hanauer, “Coutumes matrtmonlal du moyen-age”,mémoires de l’Aac-demie Stanislas, 1893[2], 253-312)。另有男性权力展示说(Jrg Wettlaufer, “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2000[21],p.111)、强奸说(Vern L. Bullough, “Jus primae noctis or drolt du seigneur”,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91, 28(1), pp. 163-166),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