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壬午军变”期间中日两国的军事及外交对策壬午年六月初九日(1882年7月23日)朝鲜爆发的“壬午军变”,又称壬午军乱、壬午兵变、壬午事变,是朝鲜在开港后国内外矛盾激化的反映,也是东北亚国家走向开放的必然趋势之下的偶然事件。但是,“壬午军变”为一直寻找调整朝鲜半岛局面的清政府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以往在处理外务上谨小慎微的清政府,在此一事件的处理上,表现出罕见的果断。在得知花房义质由军舰护送返回朝鲜谈判之后,光绪八年六月二十四日(1882年8月7日),张树声上奏称“日本现在派兵前往,其情尚难揣度。朝鲜久隶藩封,论朝廷自小之义,本应派兵前往保护。日本为中国有约之国,既在朝鲜受警亦应一并护持。庶师出有名兼可伐其阴谋”(16)。 所谓“阴谋”,清政府是担心日本派兵前往会使朝鲜局势更加复杂。以武力为后盾,日本很可能借此扶植朝鲜的亲日派,若就此放任,无论事变如何解决,其后的朝鲜政府都有可能会更加倾向日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也在《奏请派兵援护折》中强调“日人夙谋专制,朝鲜朝臣阴附日人者不少。今使内乱蜂起而日兵猝至,彼或先以问罪之师代为除乱之事,附日之人又乘机左右之,使日本有功于朝鲜则中国字小之义有阙,日人愈得肆其簧鼓之谋”(17)。清政府的基本态度是明确的,即在日本大规模派遣军队赴朝之前,迅速平息朝鲜“暴乱”,避免遗日口实,务使日本无法借此次事件扩大其在朝鲜的影响力。马建忠、丁汝昌、吴长庆等携重兵入朝,迅速镇压“暴乱”,而其后拘捕向采“事大”政策,持反日态度的大院君赴保定等,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客观而言,清政府决策层在运筹处理“壬午军变”问题时的立场,其主旨是防范日本借机扩大对朝鲜半岛的控制权,而对朝鲜“派兵保护”与对日本“一并护持”,在宣示了宗主国形象之余,也有效地维护了清政府的在朝利益。 对于“壬午军变”的态度,日本国内形成了两种略有不同的论调。1878年起参谋本部的独立,使得军方在日本外交中的地位发生根本性的改观。“壬午军变”发生之后,虽然日本对清作战尚无成案,也缺乏必要的准备而处酝酿阶段,但黑田清隆及副岛种臣等仍倾向于开战。虽最后廷议并未支持此案,但山县有朋仍以代理陆军卿(陆军卿大山岩当时未在东京)的身份于8月2日和3日,对熊本镇台及东京镇台发出了战备命令。在得知清政府亦派遣军队赴朝之后,山县又从对清开战存在可能性的角度出发,于1882年8月7日上“朝鲜事变之际的对清意见方针”,提出“若有清国专擅于对朝鲜庇荫,于我要求断然拒绝等事,既是认朝鲜之党兴与我国处敌对之境地。倘若朝鲜假借支那为口实以拖延对我之答复,则以约定之期为限要其从速作答,若届时仍无回答,则可着手准备以陆海军强行处分”(18)。 与军方的态度不同,对清态度较为和缓的外务卿井上馨(19)“一方面秉持政府当局的强硬态度,另一方面希望将和平解决作为基本方针”(20)。在与山县有朋参议于7月30日会商之后。井上促使31日召开的紧急廷议作出决定,以谈判的方式解决此次事件,花房义质公使在陆海军的护卫之下重返朝鲜京城。对于花房此行,外务省的指导方针是:在尽可能避免开战的前提下,向朝鲜问责,以外交谈判的方式获取最大利益。对于“陆海军的护卫”,于廷议同日下达给花房的训令中称“派遣海陆军兵前往不为开战之事,只为护卫使臣及保护我人民之目的……若激徒之势尚强盛,或于仁川前往京城途中招致彼攻击,军队指挥官可临机处分,其处分之责惟止于防御”(21),在将此次事件视为暴乱行径而非朝鲜政府行为的同时,又要求武力武卫权利的行使“止于防御”,其避免局面滑向日朝两国正式交恶的考虑亦可充分认识。8月3日,井上馨外务卿又以英文函向包括中国清政府特命全权公使黎庶昌在内的各国在日公使通告对于“朝鲜京城暴动事变”的处理,以求得各国“谅解”,照会称“我政府关于本次事件之处理意向,乃取纯然之和平主义。诸阁下于此点充分认定,乃在下之切望”(22)。而在此前一天,井上馨就已电告日本驻北京临时公使田边太一,将日本“目下绝无开战之意”的消息知会在北京的各国外交官(23)。这一外交动作,一方面是因为欧洲各国大多委派驻京公使兼理朝鲜事务;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清政府在研判局势时,不至于从其他方面得到“错误”的信息而使局面趋向恶化。在8月9日接到黎庶昌电告清政府已派兵前往“平叛”、“护持”之后,署理外务卿吉田清成在回函里强调“查我国与朝鲜立约,待以自主,仍须据约照办,至于使馆,国各自护,现饬花房公使从公办理,不日将有定约。如来文所称派兵护持等事,恐或至滋葛藤矣”,要求黎庶昌“希将此意,立即转至贵总理衙门,知照再思可也”(24)。清政府的正式照会,对于“壬午军变”的性质也已作出了明确表述,“平叛”与“护持”的态度也使井上馨得以判断与朝鲜谈判有取得成果的可能。随即,井上馨向仍在马关待命的花房义质发出追加训令,要求其“首先区别此次事变之凶徒,叛乱之对象针对朝鲜政府抑或单纯针对日本官民。若仅止于针对朝鲜政府,则亦要区别如下两种状况:其一,凶徒暴乱已被朝鲜政府平息;其二,政府与凶徒之间胜败之局未分”(25),要其根据局势不同,或与朝鲜政府直接谈判;或严守中立,以陆海军占据开港地,等待时局终了;或无需排除和平手段之外之措施(26)。在此之外,又口头追加了“包含事态恶化的情况下,令朝鲜将巨济岛和松岛让与日本等款项在内的机密训令”(27),以图获取更多利益。 从日本政府处理“壬午军变”的外交策略来看,无论是山县有朋还是井上馨,首要考虑的是清政府的态度。较之在“江华岛事件”的处理上日本对于清政府意见的“故意”忽视,日本对朝鲜的外交策略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虽然在公函往来上,依然强调“我国与朝鲜立约,待以自主”,而在外交事务的处理上则不得不选取了更加务实的态度,如果说前述花房义质希望马建忠在日朝关税问题上发挥作用是在事实上承认清政府对朝影响力高于日本,那么,山县有朋所谓的“庇荫”或可视为承认了清政府为朝鲜“保护者”的事实。虽然山县有朋认为这种“庇荫”会影响日本的利益而不惜动用武力,但井上馨始终将问题的处理限定在以谈判求取利益的模式下,而最终日本在武力解决抑或谈判处理两种策略之间经过谨慎权衡,最后倾向于后者。尽管当时清政府积极主动地介入朝鲜问题,甚至不惜动用武力,而日本却低调应对;这或许是日本政府迫于当时面临着内外压力以及对自身实力进行考量后的抉择,但不失为一种不丧失利益前提下的现实选择。 三、“壬午军变”后中国在朝地位的上升及对日影响“壬午军变”爆发后,尽管清政府积极主动地介入朝鲜问题,却与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回避双方直接冲突的态度,从而避免了中日之间的兵戎相见,而日本政府追求外交利益最大化的方针亦得以实现。日朝双方于1882年8月30日签订的“济物浦条约”及其后的“续约”,与井上馨授予花房义质的训令相比较,除捉拿“凶徒”的时限及赔款的具体数额有所改变之外,日本基本上实现了预想的交涉目的。但是,由于清政府在处理“壬午兵变”中毫不吝于动用武力的表现,及其后对于中朝关系顺应时代发展作出了相应调整,显示了在对朝问题上的“自信”。清政府在朝鲜的影响力极大地撼动了日本自《日朝修好条规》签订以来苦心经营的局面。“壬午军变”之后,清政府继续其调整对朝关系的脚步,与朝鲜签订了《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其所申明的清政府对朝鲜的“宗主权”,是给予日本通过“日朝修好条规”将朝鲜“独立之国”的虚像作实这一企图最大的打击。时任驻朝弁理公使的竹添进一郎(28)在给井上馨的“机密信”中谈到该章程,称“此章程实为清国政府制定,朝鲜国王并无谈判之权。其‘主属’名分不言自明”(29)。 面对这一局面,日本开始寻找新的对朝策略方向。而清政府在朝鲜问题上积极参与的咄咄之姿,使得日本对朝策略在某些层面上也与对清策略重合。在“济物浦条约”尚未签订之时,山县有朋即以参事院议长身份提出《关于扩张陆海军财政意见书》,指出“近邻之外患,必将乘我之弊,倘若坐待此等极端之局面到来,则我帝国复与何人共维持其独立,与何人共语之富强。是故,谋划陆海军之扩张实乃方今之急务,政府亦应于此处孜孜以求”(30)。曾参与起草《军人敕谕》的太政官大书记井上毅也于九月上《朝鲜政略意见》,指出“朝鲜之事实为将来东洋交际战略之一大问题,二三大国之间势必为此国开战……倘若支那果真永久实施此种干涉保护,则必有与我国不利之事哉”(31)。1883年6月5日,山县有朋又以参议的身份上《对清意见书》,指出“万一清法两国之间以和平之局终了,难保其不生兵锋转而向东之意”(32),提出加快铁甲舰建造、加紧海口炮台建筑,准备内海防御所需水雷等对清战备的意见。客观而言,虽然日本军方高层“未雨绸缪”,对于日中开战已有设想并开始着手准备,但就此时两国战力的对比而言,日本并无必胜把握,从上述山县有朋提出的对清战备意见大多止于近海防御即可见端倪。而在《对清意见书》的开篇,山县有朋夸张地强调“清国长毛之乱以来,陆海军制逐渐模仿西洋而为之一变,雇佣西洋教习,采购洋舰二百余艘。今日其委托‘日耳曼’制造之铁甲舰乃无比坚牢之物,倘若加以壮勇士官熟加操练,则必可倚之争雄宇内”(33)。而清政府作战能力的加强,也正是山县有朋在《对清意见书》中要求“外交策略应取平和稳妥之方针”(34)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