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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条例繁多之弊(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参考》 孟姝芳 参加讨论

第四,处分条例繁密,造成官员违纪违制处分频繁。
    条例繁密,不仅给中央和地方政务带来许多不便,对于官员本人也造成很大影响。清代对官员的处分,分为罚俸、降级和革职等。如官员被罚俸、降俸、停俸,则意味着他的生计问题难以解决。如官员所受处分累积达十案以上,他的升迁就要暂停,仕途将受影响。由于处分条例繁密,官员被罚俸和降级的频率很高。据史料记载,清代州县官员中有刚上任才一两年、两三年的,罚俸处分却已达五六年甚至十余年、二十余年。更有甚者,有官员为官数十年竟未沾朝廷尺禄。这些频繁的处分,有的是正确的,有的则纯属条例繁密所致。清代在浙江温州乐清县,发生过一起利用假印骗取钱财的案件。虽然案发后两个月即告侦破,但乐清县官员仍被吏部以失察和违限两项罪名,予以一案两次处分。官员无论尽职与否,都是处分连连,于是不少人便转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进行规避,如徐继畬所说:“[朝廷]议处愈增愈密,[官员]规避亦愈出愈奇,彼此相遁,上下相诡。”
    当然,对于条例繁密所造成的这些情况,清廷也有所觉察并力图调整,这主要体现在对条例的删减上。雍正帝曾令律例馆、吏部、兵部逐一详细斟酌各项条例,应删者删,应留者留,力求做到简明确切。乾隆帝则具体针对条例繁密引起的种种弊端,令吏部及其它部门删改条例,“凡事涉具文,无关政治者,一切处分奏明,大加删改,务使简而易遵,信而可守,贤员不掣肘,不肖者无所施其伎俩,书吏不能高下其手,庶地方文武各官少所牵连,得以尽心职守”(《乾隆朝上谕档》)。此后,对不当条例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如徐继畬曾建议,凡“关于国计民生、官箴品行”的处分要从重从严,凡“事涉细微,无关治体”的处分要准情酌理,大加删削,为道光帝采纳。
    清廷重视编订行政法规,目的是要提高统治效能,使国家机器更加严密。但在此过程中,却出现了条例繁密等问题,反而造成行政机能僵化,官员唯按例规办事,缺乏应变创造能力。虽然各朝对此有所调整,但治标不治本,终清之世,条例繁密一直是困扰清廷治政的一个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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