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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五十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 费孝通 参加讨论

在这前所未有的新气象中,最明显的是粮食产量的上升和农民购买力的提高。在粮食产量方面,以江村的平均数统计,土改前的1949年,三麦单产55斤,水稻单产330斤,常年亩产粮食为385斤。土改后的1952年,三麦单产72.4斤,水稻单产488斤,常年亩产达560.4斤。到1953年,常年亩产又增加到630.8斤。全县的粮食总产从1949年的3.4亿斤上升到1953年的5.7亿斤。这些粮食除了销售,农民的口粮也逐年增加。1949年人均毛粮489斤,1953年为700斤。在购买力方面,除上述生产资料的剧增,生活资料也大幅度增长。据1951年和1953年末对709户的调查统计资料,仅棉布一项土改前农民人均购买16尺,土改后为26尺。到1953年,每户农民除了自给部分,每年平均要花60元购买各种生活资料。一股饱食有余的气氛取代了解放前农民缺吃少穿的忧虑。
    土地问题的解决解放了生产力,可是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却受到了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制约。在江村,这一制约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土地分散。江村人多地少,在50年代初每人平均只有2亩耕地,以家庭平均人口4.5人计算,每户的田地只有10亩,耕地规模太小。第二是对自然灾害的抗衡力弱。太湖流域是水网沼泽地带,每年汛期,屡遭水灾,而单家独户的力量有限,无法与洪水抗争。在土改后的几年中,全县每年仍有几万亩的低洼田遭淹而颗粒无收。第三是家庭间劳力和农具不平衡。有些家庭劳力、农具过剩,利用率低;有些家庭则既缺劳力又缺农具,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土地由家庭单干变为合作经营势在必行。所以在土改之后即开始了合作化的过程。
    在江村,1951年出现了家庭间相互换工的互助组,1954年农民自发组织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初级社在数量上大增,全县达1958个,人社农户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合作化的这一初级阶段完全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把农户各自所有的土地合并起来合作经营。它依靠集体的力量兴建水利,几年内共完成修圩护坡556万土方,开疏港渠1925条,建造公路涵闸9座,增添大型戽水机20架。御洪能力的增强提高了土地的产出。l955年,江村的合作社亩产小麦100斤,稻谷608斤;而同年单干户的平均亩产小麦只有58斤,稻谷500斤。增产自然增收。这一年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每个劳动日分得了1.317元,有86%的人社农户比上一年增收50%。以后的两年,合作社的粮食产量和经济收入继续上升。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可喜的一面。
    但是另一方面,我在1957年重访江村时就看到在粮食增产的同时,由于忽视农村副业和家庭手工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又误认为这种商品生产活动有碍于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予以限制和打击,以致农民除了生产粮食和国家收购的农产品外,只能从事一些自给性的生产活动。例如江村所在的震泽区是传统的蚕桑基地,可是由于农业社对桑树培育不重视,桑叶减少,养蚕锐减,1957年1956年少养了2996张蚕种,还因缺叶倒掉了1620张蚕种,按当地一般水平,每张蚕种可产茧70-80斤,而每100斤茧价值在200元左右。这就是说,1957年群众的养蚕收入比1950年减少了约70万元。许多农业社还停止了如贩运海蜇、树木、竹子和种植蔬菜等习惯性的副业项目,而以往这些副业生产的收入一般均占农户全年收入的20-30%。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饥饿问题固然解决了,但是生活的其他需要却无法得到满足和提高。
    与此同时,初级社被认为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组织,而只有将农民私有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变合作经济为集体经济才是全社会主义。于是,在1956年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中,江村的初级社都合并升格为高级社,扩张了经营规模,实行按劳动计算工分的分配制度。1958年秋,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搞“一大二公”,成立了人民公社。那就是,同一公社的几千户农民在集体公有的土地上,在统一指挥下劳动。公社社员的生产资料甚至包括房屋、家具等一部分生活资料在全社范围内服从统一调度。社员的报酬则按劳动工分统一分配。社员的生产与生活采取军事化和食堂制。这些措施都源于从集体所有制迅速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求早日实现共产主义的指导思想。今天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承认欲速不达,操之过急,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尝试的结果造成了60年代初的困难日寸期。
    在这段时期里,江村由于人多地少,所受的影响也较深。当时江村的人均耕地只有1.3亩,而平调土地、农具、资金的共产风以及不顾条件盲目扩种双季稻,改变耕作制度的生产瞎指挥又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逐年下降。1959年水稻亩产为652斤,1960年为600斤,1961年降至494斤。可是实际产量的连年下降却被浮夸风、高指标掩盖起来而得不到如实反映,因而国家征购粮的任务不断加码。该村所在的庙港公社,自1957年到1960年,逐年的征购数为:495万斤、798万斤、802万斤、969万斤。产量降低、征购过重的结果是社员口粮的紧缩。1961年江村的人均口粮只有262斤毛粮,也就是说,每人每天只吃6两大米。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口的流亡现象。据统计庙港公社的总人口1958年为22571人,1961年为21315人,净减了6%,而当时外流觅食的人数则远远超过这一净减数。
    接受了冒进的教训,1962年人民公社进行了调整和整顿,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经济核算制度,就是把集体所有的基本单位,也就是集体经营的单位,缩小到生产队。经过调整之后的生产队一般都保持在20户到40户的小规模。除此之外,在其后的几年中,还通过减低征购任务、一平二调的算账退赔、恰当处理积累与分配比例,以及合理使用劳动力等一系列调整措施,农村里的经济秩序重新趋于稳定,并在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等方面都由于集体经营而做出了成绩,加上积累了栽种双季稻的经验,江村的粮食产量以年均10%以上的速率迅速回升和增长,到1966年,平均亩产已达水稻988斤。社员的人均收入也从1961年的80元上升到1966年的118元,吃粮水平则稳定在600斤上下。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了长达十年的全国动乱。动乱初期农村也受到波及和损失。但与大、中城市比较,1968年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要相对安定一些。然而就在这70年代的初、中期,由于农村里继续实行队为基础的公社制,在集体管理下产生吃大锅饭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农村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但还是不可避免地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上显现出来。以江村为例,下表显示出这几年的粮食生产、劳动力和人均分配水平的情况:
    由此可见,八年间粮食产量已开始出现达到极限时的临界性波动,而农业成本、劳动力、劳动日都有增长趋势。其中劳动日的增长最快,以1967年为基数,1975年提高了173%,这就是农民俗话所说的“抢工分”。由于农村副业和家庭手工业在这一时期更受歧视、限制和打击,农村的经济收入几乎完全靠粮食生产,因而抢得的工分就开始贬值。以上述头尾两个年份作比较,每个劳动日的分配额减少了将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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