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新宪法明确规定,增设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外交、华侨等专门委员会。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县和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等。同时精简党委的工作机构和党委领导成员人数,取消分管书记,逐步撤消党委设置的与政府相对应的工作部门,改变分口领导方式。 第三,国家重新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1982年新宪法规定,改变过去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作法,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四,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工作系统。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和公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发指示。” 第五,改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行政首长负责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省以下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国营工厂中首先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又开始在教育、科研系统逐步实行校长、所长负责制。 第六,政法系统取消党内审批案件制度。1979年9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指示,确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规定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指定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确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同时,在检察院系统改变双重领导方式,重新确定垂直领导关系;在法院系统初步改变党委、党组直接参与具体审判活动的现状。 第七,恢复行政监督系统,重新设立国家监察部。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请,决定:“为了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系,加强国家监察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将行政监督职能从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分离出来,1987年6月国家监察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构亦随之相继建立。 第八,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新宪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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