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八大”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功绩
中国有着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1]因此,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党的“八大”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就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并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作了有益尝试,提出了一系列正确方针,虽然这些正确主张未能坚持下去,但对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八大”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功绩是: 一、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摆在国家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 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主义制度开始建立。在国际上,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所犯错误的揭露和对他个人崇拜的批判,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何防止个人崇拜的滋长和官僚主义错误的产生,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八大”在吸取苏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党的“八大”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摆在国家政治工作的首要地位,说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强调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我们党历来重视民主监督的作用,早在1946年7月,黄炎培先生在延安曾向毛泽东同志提出过,能否找出一条新路,跳出“政怠宦成”、“求荣取辱”、“人亡政息”的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当时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一条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党的“八大”继承和发展毛泽东的民主监督思想,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为此,必须用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的办法,必须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批评监督的办法;必须用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国家机关监督的办法;必须用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的办法来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来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现象作坚持不懈的斗争。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又进一步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限制领导人的权力,加强对领导人的监督。从”八大“精神和刘少奇的讲话可以看出,我们党提出的民主监督实际上包含了”限权“的思想,即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限制和制约。权力的扩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便是社会主义制度,官僚机构、官僚主义的产生也是难以避免的。如何防止权力的扩大和滥用,这是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新问题。 党的”八大“提出通过民主监督的方法,给人民以监督权,用人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主建设途径的探讨具有深远意义。 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职权)过大和公民权利过小,是造成国家权力失控,公民权利不能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国家权力过大又造成政治上腐败,最终损害公民的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主仆关系的换位。如何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首先,必须加强公民的权利,使公民有足以约束国家权力的权利。其次,应当弱化国家的权力,不能使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也就是说必须使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孙中山曾经说过,人民应当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治权利,政府应当有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种国家权力,”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轨道。“[2]孙中山所阐述的”制衡“思想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公民的监督权必须和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使其对人民负责,成为人民的公仆。党的”八大“提出进一步扩大民主,实行广泛的民主监督,如果能真正落到实处,对国家权力不仅仅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有”制衡“的作用。只是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督政府权力?”八大“没有提出具体措施,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三、提出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思想 “法制”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以及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和遵守的统一体。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国家工作中的另一迫切任务,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在“八大”会议上,董必武讲,必须使国家法制逐渐完备起来;邓小平讲,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解决监督问题。刘少奇、董必武、邓小平这里讲的“法制”实际上是指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民主形式、程序等,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其合法化、规范化,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四、提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使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得到惩治。“八大”的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封建历史很长,“人治”的历史很长,人们没有依法办事的传统和习惯,一切个人说了算,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非常严重。在我国强调“有法必依”十分重要,它要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至上”体现了人民意志至上。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没有法律的至上权威,民主政治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地位,才能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总之,党的“八大”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初期,适时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任务,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同时,在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上,作了有益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正确方针。如果“八大”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有可能步入法治轨道。遗憾的是,党的“八大”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未能坚持下去,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从历史的原因分析,主要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法治”是相对于“一人之治”的“人治”而言的,而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人治历史,在我们民族的习惯、传统、心理上打上深深的烙印。人们缺少民主习惯和法制观念,却对专制主义的个人集权、一言堂、家长制、任人唯亲等封建遗毒习以为常,许多人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党员可以不守法,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可以大于法,这些不正常、不健康的思想,正是封建专制主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由此可见,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习惯、特权思想是阻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第二,从制度上分析,党的“八大”以后,我们党,没能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现象。第三,从个人原因分析,党的“八大”以后,由于过分推崇领导者个人的作用,以至发展到“个人崇拜”,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一个人的威望上,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文革”十年教训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正确思想,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注释: [1]《邓小平文选》(1975-1982),2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2]《孙中山选集》,7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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