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2)
除市场机制的调节之外,没有短工市场的地方(全国约占62.18%),商品经济规律同样发挥着作用。那些从农村分化出来的流民,在谋生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在农村地区到处流动,寻找适合他们的农活,因流动揽活为其显著特点,因而他们被称为"游行工人"。这些游行工人,通常不依赖市场(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农工市场),他们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自觅雇主,像推销商品一样推销自己,价格的高低,与在劳动力市场上待雇的农工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状。在清末,李希霍芬在《旅华日记》记述他在张家口的见闻说:"家家都耕种大段的地。役畜是便宜的,劳动力来自他方。例如目前打禾的人,走一个地点,又一个地点,到一个村,又一个村,从南到北,逐渐推进。他们每天获得工资五十文,并由雇主供饭食;如果需要劳动力最多的时候,也有高到一百文和一百二十文的。"[(22)]由此可见一斑。实际上这种游行工人在晚清时期就已大量存在,苏南、皖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所在多有,而到民国时期更是随处可见。在江苏南通,每到农忙时节,雇主见路上有三五成群的农工即邀至田间工作,工资随农工之多寡及天时气候而定。南汇县与此相仿。在四川涪陵县,在收获季节总有成群结队的游行工人,披蓑衣戴斗笠,负牵担持镰刀,寻找雇主,有径往田间求雇者,俗称"打枪。"[(23)]在河北宁津,游行工人的使用也很普遍。宁津是花生的产地(约占全部农作物的35%),每到秋季收获花生的时候,即有山东乐陵、德平、商河、惠民等县的游行工人,背着行李、扛着铡刀,远来觅活。据《新中华杂志》记载说,游行工人参加收获花生工作,虽技术不熟练,但却很勤劳,加以本地劳动力不敷,所以很受雇主欢迎。收花生的工价,当然,同样视需供情况而定,如1934年游行工人未来时,花生急需收获,劳动力供不应求,日工工资,涨至铜元2,800-3,000文。及至游行工人大批到来,供过于求,工资跌至每日铜元1,000文左右。[(24)]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根据上述,在长工的雇佣中,已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力,而在短工雇佣上,"异质"色彩更浓,正是他们"正在彻底摧毁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恩情关系,把它(他)们的劳力从封建束缚之中解放出来,转而化为赤裸裸的商品。"[(25)] 三 流向"垦区",是近代农村流民的一条新的出路。这种新动向,也强化了农村雇佣关系上的"异质"性。 清末民国时期,大办垦殖(牧)公司,据统计,19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新式农垦企业已达171个。[(26)]垦殖(牧)公司,大多仿行西法,移植某些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经营,如江苏无锡"为全国资本主义较发达的地域,而开原乡又为无锡资本家的渊薮,但是除民族工业巨子荣宗敬、荣德生昆仲投资梅园、小箕山,独山……而外,只有某某富商合股在杨湾开辟桃园,实行资本主义式的农业经营。"[(27)]再如福建"漳属一带如南靖、海澄等县,虽有华侨或台湾籍民,利用资本主义的方式以经营农场,然而这还是在开始。"[(28)]这些具有相当资本主义色彩的垦殖企业的兴起,无庸讳言,是中国由小农业走向大农业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其经营方式仍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无论北洋的"自由放垦",还是国民政府的"国营垦务",大多雇工包种,如广西,"许多垦荒公司采用着两种包工制度。比较通行的是垦荒每一方丈,种桐一株,除草两年,可得工资七分,另给三分作为借款,期满(两年)归还。在包种期内,听凭包工种植杂粮,收获全归包工,作为补助工资。第二种是每一方丈种桐一株,包垦包种包活,共得工资1角。"[(29)]就是说,无论垦殖公司规模如何,总有一定数量的农业工人从事垦殖。这就为流民的分流创造了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江苏农垦公司"使役无数的农业劳动者,不但需要土著劳动者,并且需要巡回农业劳动者,每年到农忙期,有无数的巡回农业劳动者,从别处成群地到这个地方来。"[(30)]这里不妨以庞山湖农场为例,稍加说明。 庞山湖农场位于江苏吴江城东北约六里,运河横贯其境,水陆称便。 该场未开辟前,原是一块约万余亩的湖滩(即庞山湖),产蒿草及芦苇,为当地豪强霸占。1928年国民党政府发起开垦,因民产纠纷,未能实行。1933年,重新整理民产,建筑围堤,以十字港(在庞山湖中)为中心,划分为"田"字形的四个垦殖区,正式从事开垦,并定名为"模范灌溉实验农场"。至1936年,先后垦成一、二、三垦区。 农场共有土地792公顷,土质肥沃、潮湿,不宜使用畜力,均为人工耕种,机器灌溉。 农场采用雇工包种制,即耕种1亩田,以全年计算给工资8.5元,所有种子、肥料及戽水等费用,均由农场负担,收入亦全归农场。这是因为初垦时期,当地农民不愿为之,只得几个淮北灾民从事垦殖,人少工多,故工资较高。至1935年,淮北流民来此渐多,田亦较好,工资即由8.5元降到了6.4元。 靠租种农场土地为生的农民,共有509户,2,143人,"大都是由苏北先后移此或逃难来此的,生活很困苦,普通一年农产的总收入,只够维持四个月的开支,丰收可维持到六个月……故在秋收后至春耕前,就需出外经营各种副业,以补生活之不足。"[(31)] 垦殖公司之兴,为流民的一条重要谋生途径。庞山湖农场的开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况。流向新式垦殖农场的雇佣劳动者,除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几乎一无所有。劳动力价格也和其他商品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伏。毫无疑问,农业劳动力商品化因流民被大量抛向社会而得以强化。而流民之流向垦殖农场,则更强化了雇佣关系的"异质"性。正如时人所谓,"资本主义的雇佣工人也已相当流行,最显著的就是垦荒公司的雇工。"[(32)] 综合以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农村雇佣关系具有浓重的封建性,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我们没有理由可以忽视在这封建外衣之中所包含着的资本主义的特质,而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异质",除以上所述事实外,更可从富农经营中真切可见,众所周知,无庸赘述。同时,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从社会发展的趋向说,正体现了近代中国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特征,其进步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72页。 ②郑观应《盛世危言》第2卷,《附录杨然青茂才论泰西善堂》。 ③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第2卷,《强邻环伺谨陈愚计疏》。 ④《光绪朝东华录》(四)总第3770页。 ⑤⑥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南京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8、46页。 ⑦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第220页。 ⑧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资料》(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353页。 ⑨《农情报告》第4卷,第7册,第177-178页。 ⑩朱镇生等《长兴县志拾遗》下卷,第13页。 (11)曾国荃《曾忠襄公全集·奏议》第8卷,《兵警请拔马步队疏》。 (12)张锡昌《河北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第62页。 (13)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第997页。 (14)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87页。 (15)(16)(17)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下)第723、720、712页。 (18)(19)《英文中国经济周刊》,引自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63页。 (20)卢株守《江苏萧县东南九个村的农业生产方式》,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695页。 (21)薛雨林、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调查》,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324-325页。 (22)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0页。 (23)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713页。 (24)王友农《河北宁津的农业劳动》,《新中华杂志》第2卷第24期,第83页。 (25)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325页。 (26)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页。 (27)施琦《无锡开原乡的农村经济》,《中国农村》第1卷,第9期,第71页。 (28)朱博能《闽南农村形状》,《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第82页。 (29)农英《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第96页。 (30)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239页。 (31)《吴江县庞山湖农场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0-362页。 (32)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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