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历史文献,对曾国藩致英国使臣威妥玛信件的真伪进行了考证。作者认为,该信虽系他人伪托而成,但通过揭露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通商和传教中的侵华罪行,反映了19世纪60年代中国一部分士大夫的态度,因而很有研究价值。 清同治四年和五年(1865、1866),时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和时任英国驻华使馆参赞的威妥玛(Thomas F·Wade,1818-1895),先后向清政府总理衙门提交《局外旁观论》和《新议略论》两项文件,曾引起清朝政府一阵惊扰。 《局外旁观论》对中国的"内情""外情"大加议论,并以为两者互为因果,中国的外情如边界、传教、通商诸项,都已与外国订有条约,问题在于要照约办事,迅速妥结未了之事如潮州进城问题和田兴恕问题,则"内情"就可以"民化而国兴"。所谓民化国兴,就是学习外国水陆舟车、工织器具、寄信电机、铸造银钱、军火兵法等,如不照办,则不免有动兵之举,国乱之灾。他声明:"局外所论,并非恐吓之轻语。" 威妥玛系奉公使阿礼国(R·Alcock)之命呈递《新议略论》,篇中开宗明义自白:送去这篇文件,是为了"指明中华免危之计,惟在借法自强,故令备此以闻。"文中说,中外能否长保和好,全看中国能否"内改政治、外笃友谊"。他恫吓说,如各国的"要务"受险,就难免干预保全,如此,则中华天下将不能一统自主;易危为安之道,在于速借新法,兴利除弊,求与外国和睦,实行遣使,开设铁路、电线,开采五金煤炭,训练水陆各军,借用外债等。 赫德的文件系同治四年(1865)九月十八日递交总理衙门,王大臣以为是"局外议论",未予重视。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收到《新议略论》,认为"措词更加激切",才上奏皇帝。其时,太平天国中央政权虽已复灭,但余部和捻军的斗争仍遍及南北,故清政府以为洋人因此而生觊觎,先发议论,日后将藉端生事;又认为威妥玛等所论,"间有谈言微中者",应如何自强及杜外人窥伺,政府要求沿江滨海各督抚详慎筹划,提出意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编入湖广、江西、闽浙、广东、浙江等省督抚复奏,对威妥玛等大多表示反感。而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在《筹办夷务始末》中却未见有复奏。 但曾国藩的至亲好友郭嵩焘在后来的日记中却记有曾国藩写信给威妥玛之事,郭嵩焘的手书日记于1981年经湖南人民出版社排印出版,公诸于世。其同治九年的两则日记说: 初二日。录存湘乡致威妥玛书,跋其后云:……此文妙处,在切实还他一个究竟,绝无一语铺张回护,洋人亦遂为之气折。 初三日。黄子寿枉过,疑湘乡复威妥玛书为伪托。此言是也。湘乡举动必以理法。此书颇出常格之外,湘乡未必肯任之,……威妥玛致总理衙门书,一眼觑定中国有不能明言之隐,横施其胁制,嘻笑怒骂无所不至。总理衙门以其书发交各督抚议奏,无有能出一言以发其覆者。……湘乡身负天下之重,当与国同忧戚,又不当总理衙门之任,洋人以局外旁观言之,湘乡即以局外答之,洋人惊于所闻,亦不能不为之气折,故疑此数年洋人持前议不坚,未尝非湘乡此书之力也。[①a] 郭嵩焘的日记表明,他抄录的曾国藩致威妥玛书,应是社会流传的抄本,而不可能是从曾国藩那里得到的副本--如是后一种情况,就不会产生黄子寿提出的疑问。黄子寿,即黄彭年,是曾国藩赏识的后起之秀。这里,郭嵩焘一方面似乎同意了黄的推测:这封信是伪托的。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曾的确写过这封信,它"折服"了洋人,在外交上起了重大作用。 但所说的这封信,究竟有何内容,写了些什么,在各种曾国藩的全集、文集、函稿集中,都不见编入。1984年,我在英国剑桥大学短期访问,在大学图书馆发现一件《曾侯致英夷使臣威妥玛书》,这正与郭嵩焘日记所记相符,威妥玛1871年由参赞升任公使,退休后自1888年起任剑桥大学首任汉文教授,图书馆现有"威妥玛文库"。他的收藏、文件保存在剑桥图书馆,是很合理的。剑桥收藏的这封信,并非原件或手抄件,而是刻印品,三叶六面。首行题《曾侯致英夷使臣威妥玛书》。所加护封有手写英文:Tseng Kuo-fan to Wade,Printed,Probably Scarce.意谓:"曾国藩致威妥玛,印刷,可能罕见。" 这封信既经刻印,其份数在当时应该不少;但迄今百余年,未闻学术界有述及者,可知确已罕见。对这件罕见的信,十几年来,忙于他务,至今才能稍作研究。我的看法是,这封信,确如黄彭年所说,是伪托的;折服洋人云云,亦非事实。文长不能全录,以下只录其重要段落,并作介绍和考证。 这段信着重就通商、传教两大事项,对威、赫二人作了激烈的批评,关于通商的段落如下: 且足下亦知中外人情有同有不同乎?论通商,中国帝王崇本抑末,贵农贱商。货贾关津之征,所以惩其黩货无厌,而使之重去乡也。通海通番,曩有例禁。今越数万里重洋,往来贸易,外朝之人,乐至中国,中国之人,不愿至外朝。此情所不同,中外绝异,非可强而致也。至商贾营什一之利,权子母盈余,以畜妻子、养身家,此又人情所同,中外一致,非可歧而视也。自西国与吾国通商,凡可以攘吾之利源、夺吾之利权者,悉载条约,惟恐不尽。西国得矣,中土之人,何所赖乎? 至十年换约之说,将来西国必有别情,所以遂其欲而后已。平心察之,其所必欲者,乃我中国所必不能行之事。信如斯言,中国自西自东自南自北,将皆有车辙马迹焉。中国五岳四渎,天之所设,地之所限,遂西人之欲,则必有大力者一举平五岳、填四渎,荡荡平平,无不快意肆志而后可;则必尽中国百千万亿人民供其役使,百千万亿货财入其库藏,百千万亿土田宫室苑囿纳其赋税,百千万亿精灵血肉、飞潜动植,服其声数,娱其视听。之数者,万取万胜,必万万不可而后可。如有万分之不可者,则我中国之人必将群起而刺刃于西人之腹。 这里激烈慷慨地批判外国来华通商攘夺中国之利源利权;西国如进一步深入内地,将自取灭亡。 信中也坚决反对传教。一则评天主教荒谬浅陋,二则评传教包藏颠覆朝廷之阴谋。其言曰: 论传教,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此数圣人者未尝执迷人而语之曰:尔必从教。自天子至于庶人,自古至今,无不从者,出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外,即入乎禽兽之中。……天主之教,西土教士,奔走四方,学习国语,开设讲堂,不过劝一信字,故其教名曰信天主,必其中有不可信之道矣。……所谓教,皆荒谬浅陋,又不晓中国之教,又不愿中国人为润饰,开堂讲论,刺刺不休,如梦中呓语,稍有知识者,莫不捧腹大笑。……欲行之于中国,乌可得耶? 然而西人必欲行其教于中国,其用意自有在矣。中国不吾信从,彼固知之,于是有术焉。施小惠,使餍其口腹,行小善,使震其耳目。从而诱之以获福厚报,使迷惑其心旨,变易其肺肝,溺焉不返,不顾利害死生,惟吾说之是从。天下无事,均可伏戎;天下有事,入吾教者云合响应,竞起而畔其长上。呜呼,是祸中国也。 信中批评对方提出"中国能否保持自主之国"的问题,其言曰: 然吾中国,从未有不能自主者矣。……仁如尧舜,民之主也;暴如桀纣,民之主也。君臣之际,名分甚严,恩礼甚重。名分严,故君为主;恩礼重,故世戴一主。如使西国民为主、又民共为主的之政行于中国,此大乱之道也。…… 然且谓之不能,……是利有中国之不能自主也,盍亦思中国之不能自主之大不利于西国乎?今者通商、传教之事孰许之?我皇上许之,海内人心固有所不欲也。虽不欲,而上有天子,又有天子命使,与西国使臣共主条约,普天率土,莫敢不遵。此中国能自主之明教大验也。假令天子一诏曰:今日两国条约所载,有不便于尔民者,余一人不能自主,惟尔百性任自为之。……及是时,天下英雄尘蔽而起,既念所主,为患更属西国。 信的结论是,不要"越俎而欲使借助自强","他日换约,去所不便,择其便者,务令彼我之间,均获利益。" 曾国藩是否给威妥玛写过这样的信,可以从几方面考察。 总理衙门于同治五年二月十六日奏准,将威、赫二人之件抄交"江西、湖广、江苏、浙江、闽粤各督抚及南北通商大臣,悉心妥议,各抒所见,专折密陈"。根据《筹办夷务始末》,自三月起,各有关大使陆续复奏,计有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湖广总督官文、江西巡抚刘神一、闽浙总督左宗棠、两广总督瑞麟、广东巡抚蒋益澧;至十月,浙江巡抚马新贻复奏是最后者,曾国藩其时以钦差大臣北上"剿"捻,他的两江总督、通商大臣并未开缺,是应该复奏的人员之一。他在总理衙门奏准此事后十天,即二月二十六日给丁日昌的信中有"闻洋人在京陈说多端,词意激切,有所谓局外旁观论者、新议论略者,逞辨寻衅,咄咄逼人"之句,可见他已收到总理衙门抄寄的威妥玛等人的文件。但他似乎并未复奏,迟至八月,他向友人说:"英使论略,至今尚未复陈"[①b]。《筹办夷务始末》之未有曾国藩的复奏,可能并非遗漏,而是曾根本没有复奏。 幸而,一年多以后,曾国藩在类似的问题上发表过明确的看法。同治六年(1867)九月,总理衙门以中英天津条约将于翌年修订,担心对方在修约时提出的问题,可能就是威妥玛等在上述文件中已提出者,与平时已向总理衙门谈及者,如"请觐设使、铜线铁路,以及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并贩盐挖煤、各省传教"等,"皆其处心积虑,志在必遂者"。于是又奏准请各有关督抚就预筹修约事宜,各抒己见,"共济时艰"。曾国藩这次有复奏。其主要内容是: 对请觐、遣使、开拓传教三事--"拟俟皇上亲政之后,准其入觐。其仪节,……不必强以所难。""遣使一节,中外既已通好,彼此往来,亦属常事",可物色人才,有人则遣,无人则不遣。至于开拓传教,"异端之教,时废时兴,惟周孔之道,万古不磨。但使中国修政齐俗,礼教昌明,虽百计开拓,亦终鲜尊信之者。"所以,以上几条,"不特不与力争,并可有求立应。" 对电线、铁路等诸项--均应全力反对,其言曰: 军兴以来,中国之民,久已痛深水火。加以三五口通商、长江通商,生计日蹙,小民困苦无告,迫于倒悬。今若听洋人行盐,则场商贩运之生路穷矣。听洋人设栈,则行店囤积之生路穷矣。听小轮船入内河,则大小舟航水手舵工之生路穷矣。听其创办电线铁路,则车驴任辇旅店脚夫之生路穷矣。……其余如轮船铁路等事,自洋人行之,则以外国而占内地之利;自华人之附和洋人者行之,亦以豪强而占夺贫民之利,皆不可行。 曾国藩以为,这些条目事关民生,如"因此而致决裂,而我以救民生而动兵,并非争虚誉而开衅,上可以对天地列圣,下可以对薄海苍生,中无所惧,后无所悔。"[①c]这一奏章泄露于外,在上海被英国人称为好战主张,曾国藩自己则以"为民请命"而自鸣得意。 曾国藩上述主张,与剑桥所藏致威妥玛信件内容是有出入的:认为通商对中国不利,两者一致;但对威妥玛《新议略论》提到的借新法开设铁路、电线,开采五金煤炭等项,信件几乎未着笔墨,而这在曾国藩的复奏中却是"为民请命"的重点。复奏中认为不必力争的传教问题,信件中又大加反对。19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已胁迫中国就通商、传教两大项订立了条约;修订条约,意味着向中国提出更深入、具体的要求。曾国藩和当时许多官僚、士大夫对付外国的共识是:条约要遵守,条约以外的不轻给予[②c]。曾国藩复奏所反对的正是以前条约未规定的事项。致威妥玛信件中说,"通商、传教二事,事之已然者也。"很难认为,曾国藩会就"已然之事"与对方大事争辩。而且曾国藩在复奏中献议,如果洋人在京师争辩不已,可以推说即使京师答应,各地大吏也会力争,小民也要与彼为仇,而信件却说,通商传教为小民所不愿,因为皇上已许,莫敢不遵,这两种观念是矛盾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