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1842-1922年),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外交家、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号秩庸,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四岁随父回国。他一生活了八十岁,几乎与近代中国前八十年相始终。前四十年,大多在海外求学、任职,是获取外国律师资格的第一个中国人,是香港立法局的第一位华人议员。后四十年,在国内政坛上进行政治实践,投身洋务运动,参与清末政治改革,参加建立民国,反对复辟反对军阀,最后为捍卫民主共和制度赍志而终。 对于这样一个重要人物的思想和实践,国内学界并无系统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就其政治制度思想的形成、演变作一番考察,以求正于方家。 一、主张改革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 辛亥南北议和期间,伍廷芳曾对唐绍仪谈及,自己原来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君主立宪[①a]。这一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至其早年经历。 他少时即"慨然有澄清宇内之志,不屑为章句帖括之学。"[②a]由鄙视八股时文转而赴港学习西学,由目睹中国积弱之景状转而萌生匡世救国之心:"以为欲救国危,非赴欧美精研法学,举吾国典章制度之不适者,改弦而更张之不可。"[③a]遂以十余年薪俸积蓄,于1874年自费赴英留学,攻读通商、交涉、刑名、律例和万国公法。域外三年的学习、观察,使他对西方文明有了更深的了解。1877年1月23日,清政府第一任驻英公使郭嵩焘抵达伦敦的次日,伍廷芳就前往拜访,谈话中简截地道明了君主立宪政体与君主专制政体的迥异之处:"英国之政,君主之,实民主之。每举一事,百姓议其失,则君若臣改弦而更张。"[④a] 1882年,伍廷芳应邀入李鸿章幕府,投身洋务运动,之后逐步跻身政坛,直至1909年退居上海。宦海生涯二十余载,伍廷芳目睹朝政腐败,纲纪废弛,以致列强环伺,民族危机不断,这使他对君主专制政体的弊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为"有可行处,有不可行处,特视其人用之善不善耳。夫权在一人,号令严则措施自易。……一切敷布,及其改革,自无掣肘捍格之虞。……惟一遘暴君,擅行威福,视民草莽,耕凿难安,不必桀纣一流,而生民已困于水火。"通过中外历史比较,伍廷芳看到,专制政体曾经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随着民智渐开,已不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盖自数百年,四海萧骚,咸狙伏于专制政府之下,如水益深,如火益烈,压逼太甚,炸力旋生,其势使然。以是人心之趋向,渐集民权,君权已居少数。"因此,他认为中国只有"上下一心,变法图强",改革专制政体,才能"不战而抗行欧美"[⑤a] 基于这种思想认识,伍廷芳在晚清政治改革运动中,"屡有条陈,辄思补救"[①b],进行了一系列维新改良的实践活动,其中最集中地体现在主持修订法律,进行法制改革。 伍廷芳认为,"法无不变,制贵因时。"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差别很大,虽不能强求相同,却须因时而变。就刑法而言,中国量刑用刑重于西方。因为中西刑法"不一之故",所以在教案等交涉事件中,造成"华民科罪,则虽重犹以为轻;洋人定案,则极轻犹以为重。"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参酌中西刑法,改重从轻,行圣明钦恤之政。就中西通商而言,更需法律保障,故应"采各国通行之例,折中定律,勒为通商律例一书,明降谕旨,布告全国。所有交涉诉讼,彼此有犯,皆以此为准。"[②b]1902年,由于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荐举,清廷命伍廷芳和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③b]1903年伍廷芳开始参与修律,直至1906年退出,前后共四年。由于英、美、日、葡改订商约时曾得到允诺,中国修改法律后他们将放弃领事裁判权,因而他坚持认为,"此次修订法律原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故齐一法制,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实为开办第一要义",是"变法自强之枢纽"[④b]。他指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讲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⑤b]基于此,伍廷芳和沈家本主持删订《大清律例》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戳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更定刑名,将笞、杖、徙、流、死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流刑、拘留、罚金;改变死刑执行办法,规定只用绞刑一种;将继承、分产、婚姻、田产、钱产等属于民事的条款划出,不再科刑。此外,伍廷芳还主持制订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诉讼法草案》等新法。这些法律,连同他人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引入了西方近代法律观念、原则,改变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律结构,促使"政刑分离"和司法独立,触动了君主专制制度的根基,从而推动了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政治近代化的进程。 二、投身革命洪流,拥护民主共和 辛亥革命爆发后,伍廷芳于1911年11月12日联合张謇等人,致电摄政王载沣,请清帝退位,赞成共和:"大势所在,非共和无以免生灵之涂炭,保满汉之和平。国民心理既同,外人之有识者议论亦无异致,是君主立宪政体,断难相容于此后之中国。为皇上殿下计,正宜以尧舜自待,为天下得人。"[⑥b]清廷未予理睬。伍廷芳又单独上书庆亲王奕劻,一针见血地指出:"夫年来假立宪之美名,行专制之虐政,上下中外罔不周知,朝廷之大信已漓,虽复家喻户晓,其谁信之";清室的出路只有一条,即主动放弃帝位,"与民享共和之幸福"[⑦b]。其时,满洲亲贵载涛、良弼等为保住大清王朝,重募死士,决意暗杀赞成共和的汉人,伍廷芳亦在其列。对此,伍正气凛然,斥之为"野蛮举动",并道出其潜伏的"利害安危之机":"汉人百倍于满,果使挺刃寻仇,互相报复,为满旗计,后患何堪设想。"[⑧b] 对内,伍廷芳首倡清帝退位。而对外,伍廷芳则积极宣传中国革命,开展对外交涉。上海光复后,成立沪军都督府。他受沪军都督、革命党人陈其美之请,出任外交总长。11月12日致电世界各国,请承认"中华共和国",电文阐明中国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共和政体。他宣称,"吾民之所好者,为共和政体,故其所择者,亦共和政体。"且武昌起义以来,全国十八省中已有十四省宣告脱离清政府,赞成共和,各省代表会议即将举行,准备制定宪法,建立政府,中国已出现了"新气象"。据此,伍廷芳又认为,"吾人之所以欲求列强承认吾共和国者,盖以此共和政体乃事实耳","满清权力已具消亡,其一线余气所发,仅如登场之傀儡而已。"[①c]上海是国际性城市,又存在两个租界,中外关系错综复杂。伍廷芳在上海光复前就照复各国领事,请各自维持租界秩序。上海光复后,他盱衡时局,一面重申租界自行维持秩序,一面下令尽力保护外侨生命财产,禁止民军任意进入租界[②c]。为防患于未然,他拟订了《中华民国对于租界应守之规则》,"维持各地租界现状,免生枝节,俟大局底定,再行设法收回。"[③c]作为一个曾长期驻节国外,颇具声望的外交家,伍廷芳的言论,对世界舆论了解中国发生的革命运动,争取各国人民的同情和支持,保证革命顺利进行,具有积极作用。1911年12月9日,作为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伍廷芳被推举为议和全权代表,与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在上海公共租界市政厅举行南北议和。在谈判中,他竭尽心智,擘划折冲,力主建立共和政府,坚持清帝退位。"盖必如是,然后共和国体乃完全成立。否则,有类于虚君共和之嫌,故独于此始终坚持。"[④c]所有这些言行,均可视作为建立民主共和制度而奋斗的不懈努力。 伍廷芳首倡清帝退位,投身革命,在政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时所谓缙绅士大夫皆惊异之"[⑤c]。皇室亲贵甚至訾其为"世受国恩,身膺重寄,乃甘心背叛朝廷。"[⑥c]那么,促成伍廷芳由君宪向共和转变的动因是什么呢?概而言之,约有三端: 首先,"补天"希望的破灭。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社会中,改良与革命两大势力相摩相荡,争持的无非是选择何种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即君主立宪政体还是民主共和政体。换言之,改良与立宪、革命与共和是相对应的。清廷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真相一旦被揭破,即使其自身丧尽天下人心,又使改良势力掀起的立宪运动无所倚持。伍廷芳出仕清廷,孜孜矻矻从事维新改良,就是试图变革专制政体。清廷的假立宪,使其最后一丝希望化成泡影,油然而生失望和无奈。这种情绪对于一个身居海外数十载、亟望祖国强盛的人来说,显得尤为强烈。所以伍廷芳奉使美国任期未满,急求瓜代,返归沪上,弃政从隐,"提倡公益,如用国货,禁纸烟,办义赈,不遗余力。"[⑦c]民国初年他在追忆中描述了自己心路演变的轨迹:"前朝供职,已历数十寒暑。季世遘乱,政纲失纽,屡有条陈,辄思补救,奈终见沮,十不一行,志敛心灰,浩然归去,不敢为利禄之恋,贻自公退食之讥也。"[⑧c] 其次,革命高潮的掀起使他看到了新时代的曙光。伍廷芳游历欧美,对中外政体深有体察,知悉"人心之趋向,渐集民权,君权已居少数",只是以为中国民智未开,故一直主张"应该实行君主立宪,共和立宪尚未其时。"[⑨c]但辛亥革命的骤兴,使他看到共和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并为全国舆论所公认。"不独留学生为然,即如老师宿儒,素以顽固称者,亦众口一词,问其原因,则言可以立宪,即可以共和,所差者只选举大总统耳。"因此,"为今之计,中国必须民主,由百姓公选大总统,重新缔造,我意以此说为确不可易。"[①d] 其三,摆脱了传统士大夫的"忠君爱国"观念的精神桎梏。传统士大夫由读书而出仕,浸淫于三纲五常中"君君臣臣"的伦理说教。在他们的思维定势中,"忠君爱国"是联为一体的,忠君即是爱国,爱国必须忠君。伍廷芳则不然。他接受的是西方近代教育和近代国家观念。在上庆亲王奕劻书中,他历述自己曾殚精竭虑,为朝廷屡献改革之策,怎奈大多未蒙采纳。随即指出:"夫谏不行,言不听,孟子且谓为寇仇矣。廷芳之于朝廷,仇则何敢,顾亦尝谏之言之,自觉已尽臣责矣。"并为自己脱离清廷作严正的声明:"非廷芳辜恩,实由忠言不听于前,至于今日。"[②d]他认为,清廷覆亡之因在于"不知变通","不知时事变迁,昧于中外情形"[③d],故"国民反正,非由其他,以清廷失纲,势难补救,割地赔款,贻累吾民,格杀勿论之谕,无异与民宣战,非民弃清室,实由清室执政之自绝其民也。"而民国乃"吾五族同胞之民国,非一人一族,可得而私有之",故民国取代清朝,犹如一个公司的股东调换不善经营的管理者一样,更易执政者,"改良其政治",而并非"易国"[④d]。由此可见,在伍廷芳的思想观念中,"忠君"与"爱国"并不等同。他也"忠君",但并非"愚忠"、"死忠"。他也"爱国",但所爱之国,并非"君"之国,而是"民"之国。这种以"国家至上"的近代爱国观念是他最终脱离清廷、拥赞共和的真正的精神动力。 三、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力主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伍廷芳出任首任司法总长。他认为"共和"已经实现,今后只要"上下一心",中国就能"渐臻盛轨"。[⑤d]故民国成立三个月后,就辞职寓居沪滨,准备颐养天年,永作共和国民[⑥d]。这一时期,他对民国的前景充满希望,并对如何治理国家提出了系统的主张,其政治制度思想亦有新的发展。 伍廷芳认为,"共和政治,由国民代表取决,肩其责任"[⑦d],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真正体现"主权在民"原则,如何使国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与平等权。所谓平等权,就是"从律例眼中所视全国之人,无分上下高低,尽属平等;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所谓自由权,就是"凡人于法律界内,不出范围,可以自由行事,无人可为拘制,如有稍涉枸制,而不依法律者,即可执拘制之人,起诉于法官,或官或民,犯者一律惩治。"[⑧d]显而易见,伍廷芳在此阐述的自由、平等权利是"殆指律例上而言",受法律约束的。 为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确保民主共和制度,伍廷芳特别强调"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期望借助分权制衡机制杜绝专制流弊。他以为,西方文明之国,"均有三权鼎立,各不相侵,立法一也,司法二也,行法三也。"[⑨d]三权之中,伍廷芳尤以司法独立为重。因为司法不但是"全国治体命脉所寄","关系外交及收回治外法权"[⑩d],而且"关系商民安居与国民富强"[(11)d]。所谓司法,"非专指司法一部而言,其要素以法官讯案为归宿。"[(12)d]所谓司法独立,"盖专指审判官之独扼法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权之重,殆莫与京也。"[(13)d]伍廷芳援引西方社会的价值标准,以为"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并其执法廉明与否。"[①e]具体表现为:(一)"所有大小各案,胥归地方大小审判厅及大理院,援例讯谳,不出范围之外",不受行政干涉,即所谓"司法神圣不得或贬其权,更不准行政者越俎违章,稍作民本之侵犯"[②e];(二)审判官代表法律,行使司法审判权。为保证审判官独立判案,守法不渝,必须给予优厚的薪俸与崇高的社会地位。基于此,伍廷芳主张,"中国政治欲有所进步,须先从司法一门入手,改良审判,优给薪俸,是为第一要义。"[③e] 在自由、民主、主权在民及三权分立等西方近代政治信念和政治原则的基础上,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应该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呢? 众所周知,清末革命党人在推翻清王朝的革命活动中,是以美国的民主共和模式为目标的。但在会商南京临时政府组织方案时,内部产生了分歧。据居正《辛亥札记》载,宋教仁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孙中山则坚持美国式的总统制。最后宋教仁的意见遭到拒绝,临时政府采用总统制。其实,无论责任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均为民主共和政体,差别仅在于最高行政权力的归属不同而已。前者权归内阁,后者权属总统。选择何种制度,须视具体历史环境而言。在革命时期,权力适度集中,有利于统一筹划。而在民初政局频频变动之际,"主张责任内阁制含有限制袁世凯和旧势力的专权,保卫新建立的中华民国这两层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内。"[④e]伍廷芳不是决定政体问题的核心人物,但其言论社会影响较大。在此,不妨以孙中山、宋教仁的主张为参照,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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