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时期推行的放垦政策有两点促垦内容,一是在给"原业主"认领土地的种种方便情况下,为了防止地主往往在农民垦出土地后即自称"原主"而攫夺农民的垦荒果实,以致"垦农裹足",影响到荒地的垦辟和清政府的根本利益,因此规定地主认田期限自六年、三年至半年不等,过期不认者应作为无主之地而开放给农民,"官给印照,永为世业"[(18)],借以提高农民垦荒耕织的积极性。再就是规定:"不拘本地、外地之人,愿承垦者均准计口授田"[(19)]。在垦辟之初一年、两年或三年内免其租赋,有些省区又给荒废较重的州县各发三四千金,使买耕牛、种子,以后免息还本。光绪三年,山西省荣河县将省局拨发的种子银4000两发贷给农民,不取息,又将省局拨发的马14匹、牛260头减价卖给农民开荒垦地[(20)]。光绪五年,查明山西新荒地达27000余顷,为了使其重新得到垦复,规定"无论有主无主荒地均以实在开垦之起,限三年后起征"[(21)]。洋务派推行积极的垦织政策,对迅速恢复灾区农业生产,效果较明显,并且稳定了灾后农村的封建统治秩序。 第三,发展近代新型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以改变农业衰落局面。19世纪90年代,一些洋务派官吏和先进的知识分子倡导引进和推广西学西法,革除中国传统农业政策中的陈规陋习,以期振兴农业。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刘坤一、张之洞在整顿中法、推行西法的《江楚会奏三折》联合条陈中,提出了欲振兴农务,"首在修农政,欲修农政,必先兴农学"的主张。刘张所说的"农学",并非中国的传统农学,而是日本和欧美的新式农学。为了有效地引进和推广西方农学、改造传统农业,刘张提出了"劝农学"、"劝官绅"、"导乡愚"和"垦荒缓赋税"四项具体措施,建议在京师和各省城分别设立农务大学和农务学校,选拔和培养农业专门人才;鼓励和派遣学生赴日本和欧美农务学堂学习,毕业回国后,视其学业等差,分别奖给官职;各省地方将日本、欧美农学诸书广为刊刻,令各州县结合本地情形,劝谕绅商依法试种,认真总结,届年汇报,"有效者奖,捏报者黜"。每县设"劝农局",邀集各乡绅董来局讲求。"凡谷果、桑棉、林木、畜牧等事,择其与本地相宜者种之养之,向来不得法者改易之,贫民无力者助之资本"。此外,各省择地兴办试验场,进行作物、肥料、病虫害防治等试验。 其次,他们主张引进西方先进的农业机器和农业技术,发展农功,改革中国"仅用人畜之力"的农业生产力状况,从根本上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作物产量,以备水旱不虞之患。郑观应曾著书撰文,建议依照"泰西风车之法,以代人力(灌溉)之劳"。其具体方法是在平旷之区,遇旱则掘深井,以风力汲水,灌溉田畴;遇涝则开水道,以风力戽水,导注江海。"[(22)]有人还在《申报》上撰文比较中西开河的优劣,指出"西法开河机器,其大者每日可开浚数十里,小者亦十数里、数里不等,其功较中国为尤捷",而中国开河,"徒役纷聚,畚钟杂陈","数十人之功,一日工程仅及里许间或不及里许"[(23)]。因此呼吁清当局在灾后农具匮乏、人力稀少的情况下购置机器,开河兴利。王韬也有感于北方各省"水旱荒灾,饥黎载道",提议各督抚于荒废之地,开辟农场,安置游民,利用"西国机器水火二气之功","开阡陌、深沟渠、兴水利、资灌溉",发展粮食生产[(24)]。虽然这些建议大多较零散、不系统,但是在当时水旱灾害已经严重损害国计民生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还是有较大意义的。 再次,洋务派还主张突破传统单一的小农业,代之发展包括农、林、牧、副、商及手工业等各业在内的大农业模式。近代以来,我国农业衰落而经不起灾害的打击,其中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业耕作单一化,农作物主要仅限于五谷桑麻,品种较少,并且忽视林牧副各业并举发展。因而,粮食作物一旦受灾无收,饥荒就会立即出现。张之洞认为,农副各业并举有其必要性,他说:"田谷之外,林木果实一切种植,畜牧养鱼,皆农属也。生齿繁、百物贵、仅树五谷利薄不足以养"。其他洋务官员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林果业不仅可以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气候、减少水旱风灾等自然灾害,而且树艺本身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反观中国,"于树畜之道,素不讲求,素不推广,惟恃五谷以为足用之源",以致各处"童山濯濯,年甚一年"。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大力讲求果林营植。"有主之地民种之,无主之地官种之","持以十年,而中国土地不肥,人民不富者,未之有也。"[(25)]此外,传统单一的小农经济也制约了农村手工业的发展,使农工商各业彼此脱节,缺乏统一考求与规划。如张之洞所说,农工商各业不过就所已知已能各谋生理,罕能同与考求,以规远大。总之,洋务派对农工商各部之间的相弥相补的制约关系有所认识,主张发展大农业,以农业为基础,同时发展工商业,诸如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运输、纺织、民间的煤窑、磨坊榨油等行业。 注释: ①赵矢元:《"丁戊奇荒"述略》,载《学术月刊》1981年第2期。 ②《曾忠襄公奏议》卷8。 ③许同莘编:《张文襄公奏稿》三,《禁种罂粟片》。 ④⑩王树枬编:《张文襄公全集》卷86,"公牍一"《扎各属禁种罂粟》;卷5,奏议5,光绪八年六月十二日。 ⑤⑥《左宗堂全集·咨扎》第508、99页。 ⑦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92页。 ⑧《光绪朝东华录》总第273、4758页。 ⑨《山西通志·荒政记》。 (11)《晋政揖要》卷14,"仓庾"六。 (12)(23)《申报》1897年11月22日;1880年1月30日。 (13)(14)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3,《陕省捐建社仓已有成效疏》、《东省办理积谷情形疏》。 (15)《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十一,第23页。 (16)《清朝续文献通考》田赋三。 (17)(21)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2"户政";曾国荃:《晋省疮痍难复胪陈目前切要事宜疏》卷33;张之洞:《晋省未垦荒地尚多请缓起征年限疏》。 (18)(19)《马端敏公奏议》卷7,第53页;卷3,第53页。 (20)《光绪荣河县志》"仓储"。 (22)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第86页。 (24)王韬:《韬园文录外编》卷1,第25~26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25)转引刘克祥《清末民初农业发展转折时期的政策思想述略》,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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