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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法制度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 钱宗范 参加讨论

第一,社会道德和人际关系。当今社会一方面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国家歪风邪气的影响下,也出现社会治安和道德水准上的不少问题。如果弘扬与宗法文化有关的亲亲仁爱、互助团结的思想,将其越出一家一族的范围而扩大到全中国,无疑对培养公民的道德思想是有帮助的。如对忠孝的宗法思想,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恢复其原始的忠于事业和大众、尊老敬贤的传统,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促进开放和投资建设。宗法制度固然造成人们的保守思想,但同时形成一种热爱家庭、热爱乡土的积极观念。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年代,一批批具有爱国爱乡热情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华裔投资于家乡的经济文化建设,对改变家乡的面貌起了重要作用。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汉族中的客家人素以勤劳、勇敢、开拓、进取著称于世。客家人的宗法制度中有一个最重要的特色是守宗不守土,即他们从唐宋以后不断南迁,进入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定居后,总是随遇而安、随处为家,但保持了强固的宗族组织和宗族凝聚力,以作为谋求生存和对外开拓的基本力量。著名客家研究专家罗香林教授在建国前早就指出:客家人取得成就后投资于祖国的建设,很少限于本族地区,而遍布于国内各地。客家人这种以宗法作为团结凝聚和生存斗争的力量,而以整个民族和祖国为自己服务的对象的精神,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反映,正是今天总结弘扬中华民族宗法文化中的优秀成分时应该大大提倡的。
    第三,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当今世界在物质文明不断发展时,同时面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问题。资本主义文化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和斗争,固然有利于人向自然的斗争和索取,但由 于考虑的只是个人的目前利益而不顾自然界留下的后果,结果往往会瘦到自然环境的报复。中国以宗法和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强调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把自然看成与人不可分离的生存环境,这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过去宗族所有山林绝不许私人乱砍,自然环境不许私人随意改变破坏,今天曲阜孔林保持了几百年来的林木茂盛的面貌,无疑与孔府的宗族统治有关。今天如果我们弘扬中国传统宗法文化中把自然看成人类的恩人和朋友,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更提倡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中国的宗法文化中是强调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的。黄帝作为中华民族的始祖,今天受到海内外所有炎黄子孙的崇敬。我国各民族虽然起源于各地,但在自己的发展中都受到汉民族先进文化的巨大影响,各民族结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汉民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民族。两千多年前流行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四海之内若一家”的儒家的格言,深深地印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坎中。今天,弘扬这种建立在宗法文化和儒学文化基础上的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必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的团结,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第五,中外交流和世界和平。今天的世界已经结束了冷战,和平与发展成为各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要实现和平和发展,就需要保持每一国家的和平、稳定和安宁,就需要具有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国家之间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和平共处。世界上几百个国家、上千个民族间具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这种丰富多采的形态是好事,正是各国各民族互相学习和吸收的基础。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和儒学思想结合,强调和谐、“和为贵”,热爱家乡和祖国,反对扩张、侵略和战争,主张实现本族、家乡和祖国的安宁和发展,和一切外民族、外国和平相处的思想,也必将成为我们加强中外交流、实现世界和平的重要借鉴。
    收稿日期:1995年10月6日。
    注释:
    ①④参见拙着《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出版;《关于中国奴隶社会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周代宗法制度新论》(上)、(下),上海《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第2期、1991年第3期等。
    ②(11)岳庆平:“中国家族制度的系统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③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2-53页。
    ⑤这种情况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中国很普遍,如山东曲阜孔府从唐宋以后增加了很多依附于孔府的佃户、帮工、其他依附者,孔府也赐他们姓孔,他们蓄衍的子孙后代均姓孔,也自称是孔子的后代,实际上他们与衍圣公府有宗法式的依附录属关系,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所以山东曲阜孔姓有真孔、假孔之别。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64页。
    ⑦例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指出:“现代的工业已经把宗法性的师傅的小作坊变成工业资本家的大工厂”;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指出:“16-18世纪,……手工工场工人几乎总是生活在乡下,和地主或雇主维持着或多或少的宗法关系。”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73、361页。
    ⑧参见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北京大学(人文)学报》1957年第1期。
    ⑨[美]许烺光:《宗族·种性·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页。
    (1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69页。
    (14)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见《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第四册。
    (15)参见拙文:《广西各民族封建宗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族史》1994年第7期。
    (16)见钱杭:《论汉人宗族的内源性根据》,上海《史林》1995年第3期。
    (17)[日]中根千枝:《亚洲诸社会的人类学比较研究》,聂长林等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8)参见拙文:《略论我国古代忠君思想的起源和实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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