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村民主化再现盎然生机,乡村领导体制由高度集中向民主法理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有力地推动了乡村的政治发展,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直接导致了乡村政社合一的政治体系的瓦解。乡村权力结构逐渐走上了党政分开、政经分离、乡政村治的道路,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基层普选范围的扩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完善,均表明乡村民主化水平日益提高,乡村领导体制向民主方向转变。 第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表现在:其一,乡镇人大代表选举规范化水平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更具有普遍性,实行差额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其二,乡镇人大会议的法律化水平提高。部分乡镇都能做到由人大主席团召集会议,时间较为充分,议程规范。其三,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设立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加经常化、制度化。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明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政府的监督加大了力度,同代表的联系有了加强,推进了乡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其四,强化了人大的法定重大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人大拥有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本级政府权和人事任选权。当然,乡镇人大的工作和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人大功能的实现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有相当大的距离;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条件欠缺等。要想树立人大的权威地位,就必须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村民自治制度兴起并逐步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村民自治制度悄悄兴起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村民自治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其一,村民自治兴起阶段。80年代初,乡村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的管理体制失去了经济基础,难以为继。80年代初,广西自治区罗城和宜山县农民自发创造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经验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支持,很多地方纷纷效仿。1982年的宪法充分肯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和组织形式。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正式兴起。其二,村民自治制度化运行阶段。村民自治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国家对村民自治审慎渐进推进,广大农民不断创新,形成了四个时期。1988-1989年开展村委会选举试点工作。1990-1993年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进一步丰富村民自治的内容。1994-1997年村民自治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1994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使村民自治的内容进一步完善。1997年以后,村民自治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1998年11月,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四个民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村民自治在尝试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开创了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村民自治的法规建设基本配套,绝大多数省份已进行了四届选举,全国6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真正典型的标准的村民自治的村子在全国乡村所占的比例还较低,要继续推进,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探索。 总之,乡村民主化走过了一条极其坎坷的艰难历程。这段曲折的历史表明,乡村民主化是大势所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乡村政治体制正在由高度集中型向民主法理型转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这一转变的关键。可以预测,巩固和延伸“草根民主”是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中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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