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后期,地方权力与前期相比不啻有天壤之别,在人事权方面,且不说割据型藩镇“文武将吏,擅自署置”,即使非割据型的一般藩镇也拥有广泛的权力空间。安史之乱后,唐玄宗在西幸途中曾下令“其诸路本节度使虢王巨等并依前充使。其署置官属及本路郡县官,并任自简择,署讫闻奏”(《资治通鉴》卷218),“任自简择”官属和郡县官虽是战争期间赋予地方节度使的临时权力,但实质上这种权力在战后仍得到相当程度的保留。藩镇节帅不但可以辟署幕僚,也可以通过差遣的形式任命管下州县的官吏,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16《潞磁等四州县令录事参军状》就称泽潞镇“缘地贫俸薄,无人情愿,多是假摄”。潞磁等四州的县令和录事参军“多是假摄”就是差遣,而且“以前并是积久之弊”,说明相沿已久。唐后期藩镇人事权的扩张于此可见一斑。在财政权方面,唐前期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打破,地方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赋税分割权。建中元年(780年)实行的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年)为基准,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数量,启动了唐王朝建立中央与地方赋税分割制度的进程。至元和年间,唐宪宗“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新唐书·食货志二》),标志着唐后期中央与地方分割两税和中央对两税收支实行定额管理的新体制的全面建立。至于军事权方面,唐后期的藩镇,无论是拥兵一方军政自专的割据型藩镇,还是以向朝廷提供财源为主的财源型藩镇,或者是以防止边地少数民族骚扰为主要任务的御边型藩镇,以及以牵制对付割据藩镇为目标的防遏型藩镇,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有学者统计,唐后期全国军队近百万,藩镇军约占其中的80%,是当时武装力量的主要构成部分。藩镇的军事权构成了唐后期地方权力最鲜明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