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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军制与军人待遇概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论坛》 张兆凯 王广怀 参加讨论

三、罗马军人待遇概述
    罗马军人也包括军官与士兵,其待遇也有所区别。罗马军队由将军带领,一个将军可以指挥很多军团,一次役由一名将军指挥。在帝制之前,将军一般由执政官或前执政官担任,由元老院任命。当有多个战役同时进行时,可以同时有多个将军。到帝制之后,罗马军队只有一名总司令,那就是罗马皇帝,但他经常是将指挥军队的权利交给他亲信的将军们。而一个军团只有一个军团长(legionary legate),军团长下设有六个护军(military tribunes)为辅助与行政事务军官。军团长下有百夫长(centurion)负责指挥有80名士兵的一个连,与前面所提的军官不同的是,百夫长没有元老或骑士的级别,属于下级军官。在其之下还有副百夫长及军士长。
    将军对士兵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上级军官对下级军官与士兵有惩戒的权力。罗马军队令人生畏的战斗力重要的来源在于其严格的纪律与严格的训练。罗马军人的服役期最初为16年,其中只有6年从事活跃军事活动。到奥古斯都大帝时期改为16年活跃军事活动期与4年后备役期,后来改为20年活跃军事活动期。奥古斯都大帝后,服役期又改为25~26年的活跃军事活动期。
    士兵的所得来源于工资与奖赏。罗马军人的工资按军人级别或军种有较大的不同,如共和国末年普通士兵的工资每年只有112.5盾(denarii),而且还要扣除食物与武器等的开销。但总的来讲还是会比他不服役而作为一个平民时收入要高出一些。最低级的百夫长的工资也有3,750盾,最高级的有15,000盾。罗马士兵的收入是不断提高的,到恺撒时期增加了一倍,到帝制以后也不断增加。罗马禁卫军的工资又是普通的军团士兵的2~3倍(见下表)。
    罗马军队的奖赏来源于战利品与掠夺品,其中除了包括奖金在内的实物之外,还包括可以作为奴隶买卖或使用的人,其分配也是按级别进行。罗马军人级别的提升是通过不断地在不同的军团中服役然后又返回原来军团的方式进行的。
    罗马军队也注重给予一些荣誉性的奖励。这些奖赏包括一些装饰与荣誉性的物品,如黄金项圈、臂章或雕刻勋章等。而对军人收入(单位盾denarii)于保护平民有功的人,奖给由橡树做成的“市民桂冠”,对攻城或守城有功之人,则在城楼上刻上他们的名字,对得胜回来的将军则要举行盛大的阅兵式。
    罗马军队实行强制军人储蓄制度,即对军人的每次奖励所得,要求拿出一半的数额进行储蓄,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防止被挥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士兵逃跑,促进其作战更加勇敢。这些储蓄分装在10个袋子中,军团的每个营都有一个。每个军团还有一个袋子是用来装公共基金的,这些基金来源于军团所得,用于安葬与抚恤死亡的将士。
    军人完成了服役期后,如果是荣誉退役,他就可以得到成婚的许可,一份养老金,有时还可以获赠一块土地。对由非罗马市民组成的辅助军团士兵,则通常可以得到一个荣誉证书,二个用铜线束在一起的铜牌,上面刻有所给予该退役士兵的优待,通常有给予罗马市民权及可缔结市民法婚姻的权利的内容。
    罗马军队向来是赏罚分明的。在罗马士兵登记服役时,他必须郑重地起誓,表明他将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面对死亡。他并起誓放弃作为市民的对死刑判决要求上诉的权利,这种起誓起初是向议员和罗马人民、后来是向罗马将军与皇帝进行。违反罗马军队严格的军纪会导致严厉的惩罚。对轻微的违反,可能的处罚包括进行食物定量供应、由百夫长的侍从加以惩戒或公开的鞭打。对再严重一些的违反,则可能处以的处罚包括扣减军饷、降级、丧失多年服役期的优惠、甚至被从军队中开除。对最严重的违反军纪的士兵,如逃兵,对个人则可能处以就地正法的处罚,如果是集体逃跑,则可能处以“十处一”(decimation)的处罚,即从十个人中随机抽选一个执行死刑。
    四、罗马私法上的军人待遇
    在罗马私法上,丧失自由权即丧失一切私法上的权利。罗马市民在战争中被俘就会丧失自由权,但对于作战而被俘后又逃回的罗马士兵,则视其为从未丧失自由权,称为“复境权”。其不幸身死异域的,视为被俘时已死,或视为其死在国内,以免其所立遗嘱无效。但对于自动投降或卖于外国而后逃回罗马的,均不行享有复境权。
    在罗马法上,家庭财产集中于家长,家属没有私产,其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归家长所有。奥古斯都为鼓励市民从军,老人规定了军人特有产制度,即家子在服役中取得的财产,如饷金、奖赏、分得的战利品等均归其本人所有,可以任意使用、收益和处分。到哈得良大帝(117~138年在位)时更规定不仅家子在服役期间可遗嘱处分,甚至在退役后也可加以遗嘱处分。
    在帝制以前,市民法上的遗嘱方式较为复杂,但罗马人以无遗嘱而亡为终身最大耻辱,所以为照顾随时要出征、随时有可能死亡的军人,罗马法上创立了出征遗嘱这种方式,即在军队出征前,在统帅占卜后,由未立遗嘱的士兵在队列前以口头方式宣示自己的遗嘱内容,由同伴作见证人。这种遗嘱在士兵退伍后一年失去效力。到公元前1世纪中叶,这种遗嘱方式为军人遗嘱所取代。这一时期的现役军人,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也不论采用什么方式,都可以设立遗嘱。同时也可不受市民法关于一般继承原则的限制,如可以在遗嘱中只处分一部分遗产,或设立无继承能力的人为继承人等。之所以对军人遗嘱如此优待,是因为当时战事十分频繁,军人的死亡威胁很大,因而给予特殊的照顾。这种遗嘱在服役期间和退伍后一年内有效。
    如前所述,军人只有在完成了服役期后才被允许缔结婚姻,其必然的结果是剥夺了大量年轻人的婚姻权,很多人会无后而终。这时罗马法上一种特殊的婚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这就是罗马婚姻法上的姘合制度。姘合(concubinatus)在罗马法上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它是由于罗马市民法上设立种种限制而不能缔结正式婚姻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事实上的结合方式,它不同于偶合或通奸,它应具备万民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遵守一男一女的原则。帝制以前,姘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帝政之后,姘合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到帝政后期,法律上承认姘合为一种“次等婚姻”。其基本效果是姘合双方负一定的贞操义务,在解除姘合之前不得再行与人姘合或结婚,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继承权,所生子女有权要求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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