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二个巨大跃迁是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的基本确立,到进入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的基本轨道。这一巨大的跃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发端而直至当今。第二个巨大的政治跃迁是伴随着被邓小平称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3页。)的社会主义的改革开始的,因此,这一跃迁的实质是它创造了取代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崭新的社会主义模式的政治系统和政治过程,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崭新的政治系统和政治过程,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新生和再度辉煌。我们同样应该分析这一跃迁的重大贡献和历史意义。 首先,中国的第二个政治跃迁确立起了民主政治前所未有的崇高地位。 中国从没有民主到渴求民主和初步建立起民主政治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即使是跃迁,也离不开它既定的历史前提。中国第一个政治跃迁的历史前提中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一是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及其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一是高度集权的前苏联模式的影响。前者形成的传统必然顽强地抗拒朝向民主政治的变迁;而后者作为现实的模特儿,又不可避免地要在中国的政治发展上留下较深的痕迹。也就是说,中国的第一个政治跃迁虽然意义重大,但就民主政治本身的发展来讲,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具体的表现就是民主的许多制度和运作机制还不完善,权力比较集中,人治的现象比较严重等等。 中国这段时期政治发展历史局限性的焦点,集中在对民主政治建设地位的认识问题上。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中,民主政治基本上是被作为社会发展的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来看待的。毛泽东曾经讲:“民主这个东西,有时候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民主如果仅仅作为手段,既可能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上,也可能被置于次要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地位上。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建国后民主政治建设既有过蓬勃的发展和巨大的成就,也有过曲折和重大的损失,很显然,如果民主政治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目的,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偏离乃至放弃对它的追求。 从1979年起,邓小平同志率先对民主政治作了全新的论述,给民主政治以重新认识和定位。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旗帜鲜明地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民主不仅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内容,因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168页。)对于民主之于社会主义如此定位,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从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81年《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二大把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战略目标和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十三大又明确提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党的十五大再次坚定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70年代末以来,中国对民主政治前所未有的认识和追求,构成了中国社会发展新时期的一个基本的特征。 其次,中国的第二个政治跃迁开拓了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的崭新历程。 在政治现代化中,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推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传统社会的人治相对立,现代社会必须是法治的社会,离开了法治,即使是资本主义的现代化也不可能实现。但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都还处于十分薄弱的状态。1957年到1976年长达20年的时间里,作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通过了《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1975年宪法,没制定其它任何法律。享有法令制定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仅在1957-1958年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农业税条例等7个条例(注:赵震江主编:《中国法制四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所以一直到1978年,全国人大立法仅129件(注:郑杭生主编:《从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刑法、民法和相应的诉讼法以及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都没有。法治的基础是法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如何实行依法治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状况,法制建设成为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一项重要议题。首先是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完整系统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紧接着,在1980年1月又指出,“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256-257页。)。此后,党的许多重要会议都把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认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1986年7月10日,党中央又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指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历史任务”。接下来的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了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问题。党的十五大,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从1994年起连续举办中央领导同志的法制讲座,到1998年5月已举办了7次,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已翻开了崭新篇章的又一个有力证明。从1978年到1997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到31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5300多件(注:《走向依法治国之路》,《人民日报》1997年9月3日。),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仅从新的理论高度来认识法制建设,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从实践上将其推进到了国家治理的操作层面,即从法制走向法治。可以从依法行政这样一个重要的方面来透视这一进程。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切实把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据统计,仅1996年,全国法院就受理行政案件79951件(注:参见戴长征《落实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中国行政管理》1997年第9期,第19页。)。用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已逐步地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一条基本原则。审视这些发展,对照传统社会主义的模式,我们会毫不怀疑第二个政治跃迁在法制建设上的巨大跨越。 再次,第二次政治跃迁确立起了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的成功典范。 中国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开拓,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它对于世界的社会主义运动和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单是制约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同时也是制约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关键性要素。从民主建设来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如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经历过足够的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没有能够直接继承的民主遗产,封建专制的影响颇为深厚,生产力比较落后,民主政治的物质基础比较薄弱等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普遍相对滞后,这在五六十年代后已成为一个相当尖锐和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终结,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主政治的建设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 中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拓展既超越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也超越了经典作家的既定思想。恩格斯曾经讲过:“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3-444页。)直到邓小平以前的经典作家,都没有能把民主政治提高到邓小平所论述的高度。其实,无论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还是经典作家的论述,都是特定的社会环境的产物,不可能苛求其超越所在的社会环境。正因为如此,中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贡献就在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造了与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抓住了要振兴社会主义的关键性问题。因此,中国对民主政治的拓展既是这一时代的产物,也成为这一时代的楷模。 第二个政治跃迁对法治政治的推进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也是空前的。百余年来,由于社会主义运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进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能够获得足够的社会条件和机会给予法制建设以充分的认识和有力的推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确立起社会主义的理论,其重点在于论述两个必然性,还根本不可能考虑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问题。到了俄国革命的时代,列宁面临的是社会主义从理论到现实的问题,因此,迫在眉睫的是无产阶级政权的如何构建,还没有来得及、也不可能着力解决依法治国的问题。随后,和严酷的环境相适应的斯大林模式,权力高度集中,人治现象十分突出,法制建设又继续地受到很大的抑制。由于前苏联模式的影响以及与苏联相类似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沿袭了前苏联模式。很显然,法治取代人治不仅是中国,也是当代社会主义的紧迫课题,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而且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律。通过第二次政治跃迁确立起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赋予了社会主义政治的崭新内涵,成为今天社会主义继续开拓前进的重要推动力。 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两大跃迁是不同的历史前提和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只有在这两者的交互透视下,我们才能既认识到这两大政治跃迁对中国历史进程的重大贡献,又认识到它们对当代社会主义和现代化运动的杰出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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