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有据有理的辩驳,康强硬的语气稍有和缓,他复信云: “惟四千所借乃商款,非公款,两年不清,息无从出。当时孝所清者是一二月,故免息,亦无作未往数计语。若季两(按指康有霈)写,可将两笔缴来两验。……考欠公商者,孝清其本息;我或公款欠张孝者,亦由我与公款清还张孝,庶几清楚,亦省嫌之道也。”(注:《征信录·总长驳数后以数原信》。 此信写于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1908年8月18日)。“非我数”三字系据康的手稿补入。) 很明显,四千元是拨作股份之用而非借款,之所以引起争端,是与康有为转托康有霈办理而不够重视有关的。 养五十之款的问题。培养五十为刺客,在康有为1905年游美前已开始。从1905年10月开始,其培养费用由谭支付。约在是年底,康催促五十执行刺杀计划,五十以“学问未成,家有老亲,暂未能行”为词,拒不行动。谭告以实情,康认为五十无用,令谭停止供应学费。谭为五十术情,康回信云:“□□(原文如此,似是隐去‘五十’二字)性行孤高,如冷月梅花,留此清芬以对冰雪,别有风趣。吾爱之至极,恨不能置之左右为忘形之交也。前云樵(按指欧榘甲)荐来时,多有议其不行者,此大事,吾固不信,然无论如何,事甚欲保存此人,认为一佳事。吾党力虽困乏,然吾既爱之,今决停前议而仍供养之,弟仍为我日夕备清水,陈古瓶,供此一支梅花也。弟得无谓我癖爱梅花耶?我无求于梅花而仍养花,此何情耶?亦不解。”(注:转引自《征信录·总长驳数来往原信》中谭张孝的信。此信未署日期,应写于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七日(1908年6月5日)至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廿二日(1908年8月18 日,康于是日复信与谭)之间。 )依康之意,谭继续供养五十。 他算出至1906年12月养五十学费共五百七十四元(注:在《征信录·历年进支数目》中,五十及谭张孝的学费一同记账,从1906年7月起单独记账, 每月二十元,之前五十学费应与此相同,故依此得出其学费、杂费总共为五百七十四元。),康认为此数过多,谭妄自开数。接悉谭细述整件事始末的信后,康才觉有失,一方面承认应该供养五十至当年署假(查两人先前未曾如是说),一方面坚持“今至冬后,则非吾意,引吾信亦谬”,表示“养五十一事,所费有限,……今无大差,亦可无庸议”(注:《征信录·总长驳数后认数原信》。)。养五十之款大多是从琼彩楼款中支付的,养五十之款的争执是两人账目之争的内容之一,对于认清由于琼彩楼资金被派往不同用途而引起账目混乱无疑具有一定作用。 关于康同璧、康同荷、梁启超与琼彩楼的来往数目问题。琼彩楼付款与康同璧有两次,第一次在1906年1月20 日(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支付一百元,第二次在1906年3月20 日(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廿六日)支付一百五十元。对第一次付款,康声明:“此非我命,璧未清而张孝未告,……我不知不能认。”对第二次付款,康声明:“此非我命,我不知两人私交,由两人自追取,我不能认,……私借则我不管。”总之,不负任何责任,“不论何人,凡非我命私借,私支,与我无与”(注:《征信录·总长驳数来往原信》中康有为的信。此信由汤铭三转给谭张孝,《征信录》中未录写作日期,应写于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七日(1908年6月5日,谭于是日收到此信)前。),此两数由谭追回。此外,谭曾先后三次汇款与康同荷、梁启超,但康同荷与康有为言分文未收,康令谭如果确曾寄出款项,追回交梁启超;否则,追还与他。谭解释说,三次汇款都寄到横滨《新民丛报》梁启超处,有收据和汇单为凭;如果尚未领取,当可追回原银,若已取去,则他首尾清楚,“亦不能不认帐”(注:《征信录·总长驳数来往原信》中谭张孝的信。)。 这场争论,康有为要么失于折理,要么失于折义,不仅反映出他对琼彩楼不够重视,缺乏亲自参与,对一些来往资全的数目,用途糊里糊涂,未能做到专款专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缺乏“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领袖品格。谭张孝理、据俱在,事情的来龙去脉了然于胸,康不得不承认错失,提出了结办法:“一,琼楼本息虽与孝(数)无关,惟前借二万四千后,冯手交数万必应照原立单清息;一,孝前经手七千,后多养五十,其息勿问。五十及卓如、同荷学费认之可也。璧借款,孝自追。宜侃数未(有)交到,可罢论,其余孝收过公款代支公事者扣之。商款则必须纳息,与公不同。学款归琼楼清之。”(注:《征信录·总长驳数后认数原信》。“宜侃数”指陈继俨交与谭张孝的八百元,谭否以曾收到此数。括弧内的字系据康手稿补入。)对照上述诸问题的争执,这无疑是一个对症下药的办法,基本上能起到息事宁人的效果。但是,综观整件事始终,康之所作所为、所言所说,确实过分,尤其是对谭张孝的态度,与经营琼彩楼前相比,截然两样,其家长或的处事待人态度表现得淋漓尽致,极大地挫伤了谭张孝的雄心。谭始终自鸣不平,既要抑制满腔愤闷,顶住闲言碎语,又得解释事情因果,保全名声。因此一事,两人的师徒关系出现裂缝,而且是越来越大,以致无法弥合。 康有为收到1905、1906两年的琼彩楼账目清单后(谭张孝前后两次抄寄账单与康),认定为“极欺谬不清之册”,他发现两次账单的一些数目不相符合,斥责谭“真是乱束”,“今所开数,不论拨充股本、张孝借款、付充支数,一概不分,但开来往数,擅收他款,借支他事。以十六万元之巨款,三年而无分毫之息而认妄支他事,擅扣拨充股本之款,事同诱骗,实属任意欺乱,谓之棍盗可也,岂复成数乎?”声色俱厉,跃然纸上。他条分缕析,驳斥各条账目,声言一切“亟当澈底清查”,方能罢休(注:《征信录·总长驳数来往原信》中康有为的信。此信由汤铭三转给谭张孝,《征信录》中未录写作日期,应写于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七日(1908年6月5日,谭于是日收到此信)前。)。对账单的评价,表明康对谭经营琼彩楼成绩的评价,即毫无成绩可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