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中国政府考虑到当时国内国际形势,对香港、澳门实行同一政策,对香港、澳门确立了暂不收回的政策。中国政府多次阐明,港、澳是中国的领土,香港、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要在适当时机解决这一问题,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1972年11 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决议,批准了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关于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的报告。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一批中下级军官发动“四·二五”革命, 推翻了葡萄牙长达40多年的萨拉查法西斯独裁政权。新政府在国内实行议会民主,对外推行非殖民化政策。葡萄牙因国内政局变化,其对澳门地位的立场发生积极变化,放弃了1957年葡政府确立的澳门是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立场,实行主权与治权分开的政策。葡萄牙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即主权属于中国,但由葡萄牙实行管理。这种变化为中葡建交扫除了政治障碍。1979年2月中葡建交时,葡萄牙再次承认, 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葡将在适当时候通过谈判解决澳门的前途问题。但葡萄牙当局自从1979年中葡建交以来,一直有一种单方面的想法,以为明确了“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之后,葡萄牙可以长期以“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治权属于葡萄牙”的方式管制下去。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发表后,为澳门回归树立了榜样,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提上日程。1984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对葡萄牙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就澳门问题同葡萄牙领导人交换意见。1985年3月,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访问澳门,传递了中国政府以“一国两制”模式解决澳门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澳人治澳的方针政策。1985年5月21日,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访华。5月24日,邓小平会见埃亚内斯,邓小平指出:“中葡之间没有吵架的问题,只存在一个澳门问题,这个问题在两国建交时已经达成了谅解,只要双方友好协商,是不难解决的。”埃亚内斯也表示:“澳门问题的主要方面在达成建交协议时已经解决了,葡萄牙人愿意友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注:张植荣、李扬帆、孙恪勤、张林宏:《邓小平外交》,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178页。)由于中葡之间没有关于澳门主权问题的争执,两国领导人达成了解决澳门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的共识。5月25 日中葡双方发表新闻公报宣布,定于1986年6月的最后一周, 在北京开始就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中国政府宣布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1 )一定要在本世纪末、即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并恢复主权;(2 )在恢复主权的前提下,保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3)在恢复主权后, 按照“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在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8页。) 从1986年6月30日开始,到1987年3月23日,中葡进行了四轮谈判。在前三轮谈判中,双方就协议文本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在澳门回归时间问题上出现分歧,原因是葡萄牙政府虽然知道澳门迟早要交还中国,但一直希冀推迟交还。1986年10月,就在中葡进行第三轮谈判之后,葡萄牙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发言人巴度里公开向里斯本《消息日报》记者表示,中国希望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葡对此难以接受。他提出,葡萄牙交还澳门管制权的最恰当时间是在2017年。其后在葡萄牙的报纸上出现了2003年或2007年归还澳门的文章。对此种“推迟归还”的论调,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1986年的12月31日明确表示:“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是中国政府和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10亿中国人民的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任何超越2000年后交还澳门的主张,都是不能接受的。”(注:《人民日报》,1986年12月31日。) 1987年1月,葡萄牙认真研究了中国政府的立场, 终于同意于1999年将澳门的治权归还中国。1987年3月26日, 中葡双方代表团团长周南和麦瑞那草签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周南在讲话时指出,“澳门问题的解决,标志着中国人民朝着在本世纪内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伟大目标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它再一次显示了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实行祖国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所具有的强大的生命力。”(注:张植荣、李扬帆、孙恪勤、张林宏:《邓小平外交》,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182页。 )葡萄牙总理席尔瓦在国内电视讲话中高度评价这一协议。澳门舆论界多数人对协议表示满意。 1987年4月13日, 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至此,历史遗留长达4个世纪的澳门问题解决了。 《中葡联合声明》经互换批准书,于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联合声明》明确宣布,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岛、凼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三、《澳门基本法》对中国在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规定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1988年成立,经过几年的努力,《澳门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由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从1999年12 月20日起实施。基本法在序言、总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等处规定了中国在“一国两制”模式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原则和办法。 序言主要是肯定“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 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7页。)总则第一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7页。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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