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共海洋战略的发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共的海洋战略与国际法具有紧密的联系。从本质上说,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73),从国际法产生以降,它就为国家处理相互之间的国际关系服务(74)。国际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关系(75),而决定一国政治关系的便是一国的战略。中共海洋战略与国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中共海洋战略始终遵守国际法的规范框架。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对待国际政治问题,主要是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来考虑”(76),当其感到利益受威胁时,可能“不顾及国际法而去干涉另一国家的内部事务,虽然这并不表明它有权这么做”(77)。而我国的在海洋问题上始终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并恪守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其二,中共海洋战略积极借助国际法而得到实施。国际法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重要途径(78)。国家可以援引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为自身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发展中国家和处于弱势的国家与民族,在现代国际法中所受的保护,“远比以前任何时代更多”(79)。从建国初期的国家基本权利和领土主权的行使,到改革开放后海洋经济开发权的行使,到新世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尝试,我国的海洋战略积极通过国际法规范的适用而得到实施。 其三,中共海洋战略的发展推动了当代国际法的发展。综观国际法发展史,从公元前13世纪的埃及与赫梯同盟条约,到17世纪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再到20世纪的《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每一个国际法发展标志性事件的背后,都有国际政治和国家战略的身影(80)。国家战略会促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形成(81)。建国以来我国的海洋战略有力地推动了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解决陆地领土问题上起到了作用,更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认同,并作为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我国提出的和平协商的国际交往方式,更补充了当代国际法理论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内容。 中共海洋战略的发展历程,是我国国家实力发展成长的缩影。综观建国以来历届中共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可以看出,其在空间上经历了从近岸、近海,到远海、远洋的发展过程;在内容上经历了从海防建设与主权维护,到发展海洋经济和拓展国家利益的发展过程;在手段上经历了从军事手段,到军事与政治、法律手段并举的发展过程。其在总体上是逐渐扩展、丰富,并不断升华的。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中共海洋战略的侧重点不同。建国初期,中共的海洋战略侧重于国家自卫权、管辖权和领海主权的行使;改革开放后,则转向了搁置争端,并开发海洋经济;新世纪以来,则注重于综合运用强制与和平的手段,来维护我国的主权。可以肯定的是,建国以来中共的海洋战略,都是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实施的,都在有形与无形之中借助着国际法的法理与规则而得到实施,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53页。 ②刘中民、桑红:《新中国海洋防卫思想史话之防御下的强大——第一代海洋防卫思想》,《海洋世界》2007年第1期,第54页。 ③参见毛泽东:《同苏联驻华大使尤金的谈话》(一九五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5~386页。 ④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⑤[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 ⑥[英]J. G.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98页。 ⑦属地管辖权古已有之。在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时期,其被称为“内治之权”。参见[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8页。 ⑧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一九四九年四月三十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1页。 ⑨王历荣:《建国后毛泽东的海权思想与实践》,《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1页。 ⑩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4页。 (11)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95~196页。 (12)肖劲光:《肖劲光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13)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页;邵津:《国际法》,第99页;[英]J. G.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第139页。 (14)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15)王铁崖:《在海洋法研究所第十六届会议午餐会上的讲话》,《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页。 (16)吴士存:《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45~50页;《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17)毛泽东:《坚决打击入侵海南岛上空的美机》(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毛泽东军事文集》第6卷,军事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日),《人民日报》1974年1月21日,第1版。 (19)王历荣:《建国后毛泽东的海权思想与实践》,《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3~64页。 (20)孙立新、赵光强:《中国海洋观的历史变迁》,《理论学刊》2012年第1期,第95页。 (21)刘永路、徐绿山:《从“零和对抗”到“合作共赢”——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的历史演进》,《军事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28页。 (22)刘永路:《江泽民新海洋安全观的理论新贡献》,《政工学刊》2006年第2期,第14~15页。 (23)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3~76页。 (24)会议于1973年12月召开,于1982年12月结束,共举行了11期会议,会议总天数达585天。共有167个国家以及作为观察员的50多个非独立领土、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会。参见马呈元:《国际法》,第123页。 (25)在国际法上,签署和批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签署(signature)是在条约谈判结束时认证约文的方式,仅在某些只需签署即表示受约束的条约中具有拘束力;批准(ratification)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谈判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批准程序,对条约进行全面审查,并为制定必要的国内法提供时间。参见[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3~674页。 (26)在此规则下,相邻或相向两国中任何一国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两国领海基线之间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不适用上述规定。参见[苏]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海洋法研究室编:《现代国际海洋法——世家海洋的水域和海底制度》,吴云琪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7~304页。 (27)《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可作为国际法院裁判依据。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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