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拜占廷封建化问题的提出受苏俄学术界的影响比较强烈,遍查相关的中文论著,其基本观点与史料大体都与苏俄学者的文章类似。马克思认为封建主义的意义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封建主义意味着前工业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农民作为生产者事实上是其耕作的世袭土地的拥有者或者实际控制者,地主为了从他们那里榨取剩余劳动,就必须靠暴力和人身依附。这个说法对拜占廷学者影响最大,其中以前苏联学者为代表。我国引进的前苏联拜占廷学者列夫钦柯所著《拜占庭》就是突出代表作品,至今其观点作为一派独论而常常被国际拜占廷学界提及。①拜占廷封建化问题的谈论是伴随着欧洲学者探讨西欧封建问题而进行的。有关欧洲学者讨论的详细情况在马克垚先生的《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一书中有全面的论述。②拜占廷帝国是否存在“封建主义”?拜占廷社会是否经历过“封建化”这个过程?拜占廷“封建制度”表现如何?要回答这类问题首先必需梳理清封建理论中的一系列重要概念。拜占廷学者们像他们在史学其他领域的同行一样,首先围绕着“封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关系”、“封建化”等概念展开激烈的争论,始终也没有得出一个公认的结论。在嗣后结合拜占廷社会历史实际,探讨拜占廷“封建化”的争辩中,学者们更是众说纷纭,陷入概念与逻辑的混乱,以至于最终逐渐放弃使用这个“误导人”的词汇。我们在近20年来的国际拜占廷研究成果中,几乎看不到拜占廷学者提及拜占廷“封建化”的话题。学者们认为,与其在这个“误导人”的概念上纠缠不休,还不如实事求是地考察拜占廷的“三农”状况,而研究“封建”或“封建化”这些词汇的确没有什么意义,“只能进一步分散学者们的注意力,使他们不能集中到核心问题上”。③正如专门研究拜占廷农业问题的法国学者勒梅勒早在30多年前所嘲讽的那样,“拜占廷封建主义”的研究是“追逐野鹅的游戏”。④无论孟德斯鸠、魏慈、洛特、贝洛夫、梅特兰等从法律和政治方面解读封建主义,还是布洛赫、亨茨、冈绍夫、斯蒂文森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明封建主义,都不适用于拜占廷社会,因为,拜占廷帝国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西欧封建主义的采邑核心模式。如果说一定要找到类似的现象,那么晚期拜占廷阶段出现的“普罗尼亚”(pronois)制度多少显得与采邑有些相似。⑤但是,这个暂短的时期只是拜占廷帝国灭亡前的个别现象。 马克思主义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封建主义理论给后人留下了极大的研究空间,虽然研究的注意力经常游离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但是很明显,物质层面的研究始终是重中之重,而这方面的研究首先面临巨大的史料困难。马克垚先生提出,“要对西欧封建社会作再认识,除了马列主义为指导外……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是“要详尽占有原始资料,独立地得出自己的结论”,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拜占廷研究。⑥有关拜占廷经济史,特别是“三农”和土地方面的资料,无论在系统的调查整理还是具体的解读分析方面还有待加强,目前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⑦还不足以全面系统地说明拜占廷“三农”问题。这里,有必要简略地梳理有关资料依据。 二 总体而言,相关研究的史料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即政府文件、立法文书、文学作品、考古发掘(特别是古钱货币)。⑧这几类史料中,后一种在近30年的研究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随着越来越多考古物被发掘出来,特别是不断更新的科技手段分析拜占廷钱币得出的结论,使得许多定性研究得到量化的准确说明,弥补了文件、文学和立法材料证据的不足。 首先在政府文件证据方面,拜占廷经济史家与西欧中古史家相比,并不具有任何史料方面的优势。除了7世纪以前的埃及史料外,人们还缺乏拜占廷世界大部分地区的系统材料,特别是对经济生活研究具有实际意义的计量记载。埃及的情况比较特殊,属于经济史料普遍匮乏状态中的一个例外。由于该地区在阿拉伯人征服前一直属于拜占廷领地,加之这里尼罗河流域干燥的沙漠有利于保护大量文本文件,因此目前已经发现数百件纸草文件文本,包括信函、诉讼、合同、地产账目等,其年代可以确定在4-7世纪,它们提供了关于农民、地主、佃户、租户实际生活的证据。它们描绘出来的图景是一个高度复杂和货币化的经济,其中存在着高效的货币化农业,这个农业经济由贵族大地主所主宰,他们占有其地产商品化的生产物。⑨但是,这些现存纸草文件证明,农产品也在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也不只是属于地主控制的“贵族财产”。⑩另一方面,从大地产农庄获取农业利润和交易货币的收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大地主在这类交易中比农民耕种者具有更稳定的优势。显然,在农民社区里存在比较明显的社会贫富差异,富有的农民在这类农业贸易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但是,我们只是掌握了埃及一地的文献资料,而不掌握其他地区同类文件证据,比如除了一些巴勒斯坦南部内撒那(Nessana)和约旦配特拉(Petra)的纸草文件外,而几乎没有其他地区“三农”史料。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这些埃及纸草文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能够用来推测那些没有文件记载的地区的情况。(11)埃及农业生产主要受到每年一度的尼罗河泛滥的影响,泥沙肥沃的土地保证了农耕活动的定期收入,该地区因此能够养育密度较高的居民,据专家估计,晚期古代东部帝国人口中的四分之一左右集中生活在埃及,这就进一步推动依靠农产品原料的手工业生产和市场逐渐成熟。加之沿尼罗河流域形成的便利交通也有助于商品和人口的流动,促使便捷廉价的贸易直接推动区域经济的统一发展。然而,埃及的情况只能代表拜占廷埃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却不能反映地中海其他更广泛地区的情况。(12)那些地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组织可能具有相对原始的特点,其大部分生产目的在于自给自足的生活资料生产,而不是追求利润的商品生产,很多证据表明,其他许多地区的人要满足自给还有相当困难。 7世纪以后,随着拜占廷帝国丧失了对埃及的控制,有关该地区的政府文件史料基本缺失。而有关中期、晚期拜占廷历史资料主要还是依靠来自修道院和贵族地产的记载。这些能够保存下来的文件既不系统数量又少,有关贵族地产和农民生活的文献很难提供系统的证据。一般而言,土地被看做是“牟利的生产资料”,无论国家还是私人地主都通过征收货币地租的方式,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产品,这种地有时被称为“自主地”(autourgia)。(13)然而,这种形式的土地关系是否能够代表拜占廷农村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还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换言之,无论从纵向的时间维度还是从横向的空间维度观察,现有的文件证据仍嫌太少,人们无法肯定地回答这些问题,只能提出某些不确定的观点。 其次,拜占廷立法文献非常多,现代拜占廷学者得益于现存非常良好的大量立法文本,其数量远比政府文件多。有关的史料包括一系列皇帝立法和法典,从5世纪初的塞奥多西法典(Theodosian Code)到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ic Code)及查士丁尼法典最后那部“法律”(novels,也称为“新律”new constitutions),到此后拜占廷皇帝们陆续对查士丁尼法典的重编,譬如所谓的利奥六世(Leo VI)皇帝立法“皇帝法律”(Basilica)、10世纪皇帝们的立法等,它们记载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而大量经济活动就是在法律的引导下进行的。这些法律涉及“三农”生活诸多方面,比如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合法的贷款利率和兑换利率、社会经济发展中涉及农业的重要事务、财产的安全转移或继承等。而立法史料在研究中也存在问题,一是法律更多说明的是当局的态度和思想而不是真实的行为和后果。法律是对存在的事实做出规范还是对即将发生的事实进行指导,以及它们实际发挥的效力如何?这不仅对拜占廷时代而且对我们今天的生活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所有的法律文献能够得到政府文件和其他物质证据的佐证,那么法律史料的价值就会更高。目前,只有查士丁尼法典的部分内容能够得到埃及情况的证实。到11世纪,尤斯塔修斯(Eustathius Rhomaios)编纂的拜占廷法律说明指南也有助于这方面的研究。(14)另外,依据这些法律文件来还难以还原或者重新构建当时的农村社会环境,因此很难了解皇帝们立法的背景和客观条件。譬如6世纪和10世纪大土地贵族兴起之前,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旨在阻止大土地主合法兼并其附近农民的土地。(15)但是,这类立法究竟能够揭示出什么社会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皇帝们是不是真的要通过法律保护无助的农民,或真的要压制贪得无厌的地主贵族?抑或是皇帝为代表的国家以此从政治上打压威胁中央集权的贵族势力?或者为确保当局的土地收入而限制侵害农村社区的行为?毕竟稳定的农村社区对朝廷财政来源是必不可少的。这类问题在立法文献中很难得到答案。 法律史料证据主要能够提供静态的社会生活情景。例如人们普遍关注的“市长法”就提供了关于首都君士坦丁堡经济生活的图景,这部911-912年颁布的法律,由于京城千余年生活的需要而被一直保存,被人们广泛称为“市长法”(Book of the Prefect)、或者称“市长书”(Eparch)。(16)该法律规定了在帝国都城里活动的各种行会必需遵守的法规,提到了公证员、丝绸工匠、商人、香料商人、香料出售者、生猪屠宰夫、面包师等。尤其是该法律给人造成的印象是,拜占廷首都的经济生活是由国家主宰掌控的。譬如其中提到了有关行会的细节规定,涉及“市长”这位皇帝委派的高官具有的经济、政治和仪式方面的“指挥权”,他还负责组织首都居民口粮的交易、朝廷需求的供给、那些重要特权商品如丝绸的管控。丝绸和贵金属制品在拜占廷外交中一直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个法律文本提供了君士坦丁堡经济生活静态的图景,而没有反映出商人的狡诈善变、银行家的诡计多端和旅行家的冒险精神。有关农村经济生活的法律文献主要分散在各个时期不同的立法文书中。我们依据这些成文证据,大体上推测并努力重新构建拜占廷“三农”和拜占廷农村社会关系的情况。除了前文提及的埃及地区资料比较丰富外,拜占廷学术界特别注意“农业法”文本,该法律的细节涉及许多用于农村社区的法规。对于该法的标题“选摘自查士丁尼法典”和其完成的年代及其来源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该文本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农村生活信息,反映出拜占廷农村中存在的土地关系。农民(georgoi)或者农业劳动者身份的认定仍然是争议的焦点,他们既有分成制农民,即耕种别人土地的农民,也有亲自躬耕的土地主人,希腊语称他们为“地主”(kyrioi),显然他们是其耕作土地的主人。这表明“农业法”涉及的这些农民是在其自己的田地上耕作。但问题在于“地主”这个词汇的解释,因为查士丁尼法典中“主人”(拉丁语为dominus)也包括土地上的产品“果实”(fructuary),而不只是指实际占有该土地的法人。正如查士丁尼法典指出的,“主人这个名字是包括产品的”,(17)因此农业法中“主人”这个词的含义还有待进一步确认,进而揭示出占有农产品的租佃农民的实际地位。(18) 再者,拜占廷文学作品中也保留下来非常丰富的“三农”信息,但它们大多属于间接史料。比如5世纪昔兰尼主教西尼修斯(Synesius of Cyrene)的书信集和11-12世纪奥赫里德的塞奥非拉克特(Theophylaktos)的书信集,就提供了关于时人对贸易的态度和经济主张的信息。历史文本和编年史中的某些细节也能够提供证据,反映货币价值的影响、外国入侵的影响等涉及经济环境的信息。与文学史料关系最直接的是农业论文或者“农书”(Geoponica),这类书籍在普通民众中非常受欢迎。(19)还有著名的《秘史》涉及对帝国财经政策的直接批评。(20)近年来拜占廷学术界整理出大量圣徒传记,即基督教圣徒生平,例如现存6、7世纪的传记,揭示出非常丰富的拜占廷世界精神生活的情况,特别是晚期古代和早期拜占廷时期的情况。但是在使用这些史料重新构建农村社会实际图景时要特别谨慎小心,(21)因为它们不只包括了大量类似于报道的记述,它们还是宗教机构支持的私人写给某些社会精英们的,其写作的目的在于说服上层社会提供捐赠,所以未必能反映农民的真实情况。 最后,随着现代科技应用于历史研究,考古学与钱币学提供的证据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们提供了准确的量化信息,常常是文本材料无法比拟的。拜占廷考古在古代晚期直到7世纪时段上成果最为突出,其结论对于拜占廷城乡定居模式和商品集散及交换问题上的认识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促使人们全面修正了以往对7世纪拜占廷城市的学术观点。(22)同样,考古学正在扩大人们研究拜占廷史的眼界,例如考古学在重新建立年代“排列秩序”上越来越受到重视,陶器形制可以确定年代,陶器形状提供了无与伦比的考古学标志。拜占廷历史遗址中发掘出的大量货币通过多种技术测定,都提供了财政货币环境的重要证据。有些货币是以窖藏或零散形式被发现的,能够比较准确地按照年代顺序反映经济变动的情况,进而有助于描述帝国公共财政的状况。(23)但是,考古学史料在用于研究时也有其不足之处。譬如,考古学结论能够传达出关于拜占廷经济结构和经济规模方面清晰的概念,但是在揭示构成经济体制真正动力来源特别是社会关系的情况上却非常有限。又如,考古学使得我们能够描绘产品或商品流散的图表,但是却难以揭示出商品如何和为什么流动。在乌克兰发现的11世纪拜占廷玻璃念珠就无法确定究竟是贸易的结果还是奇袭抢劫的赃物。再有,钱币学确定的货币成色变动虽然反映经济的变动,但是我们很难确定两者是否同步发生,甚至农村经济的变动可能是在货币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发生的。6世纪拜占廷作家科斯马斯(Kosmas Indikopleustes)就记载了尚处于拜占廷影响下的埃塞俄比亚商人与来自非洲内地的部落民直接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换而不使用货币。(24)《市长法》(Book of the Prefect)也记录了君士坦丁堡商人与携带蜂蜜和亚麻的北方保加尔商人进行以物易物的贸易。(25)这表明,古代货币研究虽然揭示出5、6世纪拜占廷经济处于高度货币化阶段,但是有些商业贸易仍然可以在货币实际流通数量相对少的情况下进行。(26) 总之,这几类史料中每一种史料对于拜占廷城乡经济生活既十分重要,又各有其局限性,在实际运用中要格外谨慎。 注释: ①列夫臣柯:《拜占廷》,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 ②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版。另外参见其《封建政治经济概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③Liz James, ed. A Companion to Byzantium,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West Sussex, UK, 2010, p. 40. ④P. Lemerle,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 From the Origins to the Twelfth Century, Galway, 1979, viii. ⑤A. Kazhdan, Pronia: the history of a scholarly discussion, Mediterranean Historiacal Review, (1995-6)10: 133-63. M. Angold, The Byzantine Empire 1025-1205, Lomdon, 1985, pp. 158-9. G. Ostrogorsky, Pour l‘ histoire de la feodalite Byzantine, Brussels, 1954. ⑥马克垚,前引书,序言,第5页。 ⑦参见J. Banaji, Economy and Agrarian Change in Late Antiquity, Oxford, 2007. P. Sarris, Economy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 Justinian, Cambridge 2006. A. Laiou(ed. ), The Econmic History of Byzantium, Washington, DC, 2002. A. Laiou and C. Morrisson, The Byzantine Economy, Cambridge, 2007. A. Harvey, Economic Expansion in the Byzantine Empire 900-1200, Cambridge, 1989. P. Lemerle,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 From the Origins to the Twelfth Century, Galway, 1979. M. Mundell Mango (ed. ), Byzantine Trade 4th-12th Centuries, Farnham, 2009. G. Ostrogorsky, Agrarian Conditions in the Byzantine Empire in the Middle Ages, in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Volume I: The Agrarian Life of the Middle Ages, Cambridge, 1966, pp. 205-30. F. L. Ganshof, Feudalism, London, 1961. S.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Oxford 1994. R. Hilton,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London, 1976. Kazhdan, 前引书。M.Angold, The Byzantine Empire 1025-1205, Lomdon, 1985, pp. 158-9. G. Ostrogorsky, Pour l’ histoire de la feodalite Byzantine, Brussels, 1954等。 ⑧P. Sarris将拜占廷史料做五类分类,将拜占廷钱币单独列为一类,笔者认为可以将后者列入拜占廷考古物的类别,另增加音像民俗史料一类。Peter Sarris, “Economics, Trade, and‘Feudalism’”, in A Compantion to Byzantium, Edited by Liz James,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10, United Kingdom, p. 25. ⑨Sarris前引书。 ⑩J. Keenan, Aurelius Phoebammon, Son of Triadelphus: A Byzantine Egyptian Land Entrepreneur,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 (1980)17: 145-54. (11)C. Wickham, Framing the Early Middle Ages, 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 400-800, . Oxford, 2005, pp. 22-5. (12)Jones的名著The Later Roman Empire(284-602)涉及这个时段的史料几乎都来自埃及。A. H. M. Jones,The Later Roman Empire(284-602),Oxford 1964. (13)Sarris,前引书。A Laiou,The Economic History of Byzantium,Washington,DC. ,2002,p. 357,and Exchange and Trade,the 7th-12th Centuries,in Laiou,前引书,p. 1151. (14)T. Gagos and P. Van Minnen, Settling A Dispute: Towards A Legal Anthropology of Late Antique Egypt, Michigan, 1994. (15)Sarris, 前引书。R. Morris, The Powerful and the Poor in Tenth-Century Byzantium: Law and Reality, Past and Present(1976)73: 3-27. E. McGeer, The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Macedonian Emperors, Toronto, 2000. (16)Book of the Prefect/Eparch, tran by E. H. Frestffi, Roman Law in The Later Roman Empire-Byzantine Guilds Professional and Commercial-Ordinances of Leo VI Rendered Into English. Cambridge, 1938, 407. (17)前引Justinian, The Digest of Roman Law, 42. 5. 8。 (18)有关拜占廷中期农民具有可用农产品权利的问题,参见Harvey前引书,p. 37. (19)J. L. Teall, The Byzantine Agricultural Tradition, Dumbarton Oaks Paper, (1971)25: 35-59. (20)普罗柯比:《秘史》,吴舒屏、吕丽蓉译,陈志强审校注释,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Prokopios, Secret History and Buildings, trans. H. B. Dewing, London and Cambridge, MA, 1914-40. (21)P. Brown , The World of Late Antiquity, London 1971. Sarris, 前引书。 (22)C. Foss, The Persians in Asia Minor and the End of Antiquity,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975)90: 721-47. (23)M. Hendy, Studies in the Byzantine Monetary Economy c. 300-1450, Cambridge, 1985. Morrison, 前引书。 (24)Laiou, 前引文,p. 694. (25)前引Book of the Prefect: 28。 (26)Sarris,前引书。前引Book of the Prefec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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