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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内战的爆发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教育学院学报》 艾克文 参加讨论

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是美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是什么原因引发了这场残酷的内战呢?毫无疑问,是蓄奴制为国家埋下了分裂的种子。美国内战爆发之后,林肯就宣布这是一场“根据宪法原则”进行的战争,而南方也相信自己才是在真正捍卫宪法的基本原则;故而有人认为,南北战争“发生在两个宪法解释学派之间”[(1)]。真的是这么回事吗?美国宪法的原则到底是什么?
    
    谈到1787年底,不能不考虑制宪会议召开的背景及会议上多种力量之间的斗争。在经过1775~1783年的战争之后,北美的13个殖民地摆脱了英国的统治,获得了独立;在反抗英国的斗争中,由于形势的需要及各殖民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经济、文化整合,13个殖民地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邦联。邦联虽有国会,但无实权,重要的权力如征税权、发行纸币权等均由各州保留。在获得独立之后,面临着社会经济及国防外交等诸般问题,邦联显得很是无能。建立一个有相当权力的中央政府是许多有识之士的要求;而北美清教徒所秉赋的英国政治传统,移民及殖民地时期的契约经验以及18世纪启蒙思想的熏陶都使制定一部宪法基本上不存在思想上的障碍和技术上的难关。对于那些出席费城会议的社会名流们来说,最大的问题是既然必须组织一个有力的中央政府,其权力来源又只能是各州“上交”,那么,这两级政府间的权力应如何分配?而在具体的权力划分之前,首先又必须明确,权力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后一个问题实际上在制宪会议代表到达费城前就达成了共识,那就是:保护财产权。这从独立战争的起因和召开制宪会议的动因上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来。独立战争是为了摆脱宗主国英国的统治,恢复被英王“蛮横”破坏的财产权,而对财产权最不可容忍的就是不经同意而征税了。一旦达到了这一点,战争的领导人就不想继续往前走了。只是后来,由于谢司起义等事件在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才使这些有产者们意识到有一个能切实保障财产权的政府是必要的,于是就有了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2)]。而强调财产权,将财产权与人的才能、德性甚至本质联系起来,几乎是这一时期精英分子共同的思想。正如麦迪逊所言:“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3)]。在这一点上,会议代表的意见是一致的,于是他们拟就了这样的宪法前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设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定,筹设共同防务,增进公共福利,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本宪法。
    这段话表面上冠冕堂皇,但其核心就是保障财产权,这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可以看到。现在我们先来看宪法关于权力是如何分配的。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则是因为许多州不愿意放弃自己固有的权力,另外就是因为当时北方工业资本主义与南部种植园蓄奴制两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异[(4)]。建立的新政府如果权力过小,将起不到保护财产权的作用;过大,其本身又将是对财产权的威胁。因此,代表们基本上都倾向于建立一个“平衡的政府”,这个平衡至少是三个层次上的:中央权力机构之间,中央权力与州权之间,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都应保持平衡。无论如何要避免出现一个具有压倒性权力的中心,唯其如此,才能既防止自上而下亦防止自下而上的对财产权的侵害。理查德·霍夫施塔特说:“他们旨在建立一种政府,由它充当有产者阶级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诚实的经纪人,保护他们共同抵御共同敌人,并防止其中之一变得过于强大”[(5)]。这一概括是很准确的。因此,在美国宪法中,我们看到它排除了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这些政体形式,而确定了联邦制、三权分立、共和制、两院制、弹劾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制,只是蓄奴制问题由于它鲜明的地域特征不可避免地与联邦制问题搅在一起,结果导致了制订宪法中最激烈的一次争论,让我们看看最后的宪法对此是如何处理的:
    1.关于蓄奴制问题
    黑奴是公民还是奴隶主的财产?如果是公民,那他们就得依法纳税;如果是财产,他们就不应占有选举名额。北方对此振振有词,但南方鱼与熊掌都想兼得。不需要什么理由,北方如果不同意,那就“干脆散伙”。最后北方让步了。但也许感到蓄奴并非一件很光彩的事,会议代表们在宪法中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免使用“蓄奴制”这一字眼,不过意思都很清楚地表达出来了。宪法中共有三处提到了蓄奴制:在众议院名额及直接税税款的人口数分配中,每个奴隶按3/5人口折算(第一条第二项);国会不得在1808年前通过禁止奴隶输入的法令(第一条第九项);逃亡到自由州的奴隶必须归还原主(第四条第二项)。
    由此可见,1787年宪法对蓄奴制采取的是既肯定又稍有保留的态度。会议代表中许多人认为,蓄奴制本身未必值得称道,但废除它则肯定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样就侵犯了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权。最好的办法是让它自然消亡,而禁止输入奴隶(上列宪法第一条第九项该款似乎是说1808年后可通过此类法令,而且情况果真如此)似乎可以做到这点。这种想法是否过于一厢情愿?如果奴隶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壮大起来,那该怎么办?还有,既然宪法似乎是要让蓄奴制自动消亡,那么在接纳新州加入合众国时,是否应该把不存在蓄奴制作为一个先决条件?
    2.关于联邦制问题
    到底哪些权力应该属于联邦哪些权力应属于州,宪法采取的是列举的方法。但显然的是,一一列举穷尽是不可能的,而且它未能说明联邦权力至上还是州权至上的问题。确立有力的联邦政府是必要的,这是制宪会议召开的初衷;但州权观念长期以来深入人心,因为它被普遍认为是与个人财产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在各州批准接受宪法的过程中围绕这一问题就展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民性质的大辨论,最后的结果是附加了10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后来的州权论者就是紧紧抓住这一条款不放;但宪法第一条第八项也给予联邦国会制订“必需与适当之法律”的权力,国家权力派也借这一弹性条款大做文章。可见,对宪法规定的联邦制的解释是大有回旋余地的;而且特别致命的是,如果州感到联邦权力的威胁时,它有无脱离联邦的权利呢?如果不能,那么宪法不啻是一卖身契,这岂不违背了自由原则?如果可以,那宪法前言中“建设更完善的联邦”岂不成了无稽之谈?
    表面看来,经过激烈的争吵和相互妥协,宪法“解决”了当时最棘手的两个问题。但妥协终究只是妥协,它或许能在以后逐步将矛盾消弭于无形,更可能的却是它仅仅延误了问题解决的时间,一见外部条件有变,矛盾便激化起来。宪法对此又提供了什么解决方法呢?就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来说,它不仅应包含终极价值方面的共识(如自由、正义),还应包含解决冲突规则的共识。1787年宪法提供了什么规则呢?是多数决定原则吗?我认为不是。宪法本身就不是根据多数原则制定的,它只是一小群人“密谋”的结果。宪法虽规定了多数决定原则,但它从产生时起就不对蓄奴制和联邦制这两个问题起作用,这两个问题是靠妥协解决的。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应该说,多数决定原则是现代民主主义的要求,但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几乎没有人想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这些精英们最关心的倒是自由受到民主的威胁。在他们看来,自由与民主无关,而是同财产有关,没有恒产,则无恒心,因此要特别注意民主对财产权的侵害。埃德蒙·伦道夫就说过,国家的弊端源于“民主政治所固有的骚乱力与放荡”[(6)];华盛顿、汉密尔顿等人也对民主政治表示了极大的不信任,他们希望对于冲突最好是在自己的圈子内协商解决。华盛顿在致国会函里就声称:“我等现在呈送之宪法遂系友好与互相尊重忍让精神之结果,而此精神实力为我国独特之政治情势所不可或缺者”[(7)]。这一妥协的圈子主要就将是宪法规定设立的参议院。既然斗争和妥协的结果都是和实力相关的,因此对参议院的争夺就尤为重要;由于参议院每州都是两名代表,故而对参议院的争夺实际上就是对新州的争夺,这在以后若干年内一直是美国政治生活的焦点。
    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实施将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还要指出,1787年宪法相对于1776年《独立宣言》是一大倒退。《独立宣言》曾庄严告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种不可转让的权利。1787年宪法对此只字不提,或许有人会说这种倒退是从政治理想向政治现实的正常回落,但这也说明了独立战争不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革命,因为它保留了蓄奴制,并在宪法中公然声称这种制度是“正义”的;可见,宪法前言中所宣称的“幸福”不外乎是拥有财产,而自由则是自由地运用财产,亦即资本家可以随心所欲地雇佣工人,种植园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奴役黑奴,双方互不相干,相安无事。后来南方的分离主义者扬西就毫无愧色地说:“你的祖先和我的祖先是在两种思想基础上建立这个政府的:第一,白人都是公民,是居支配地位的种族,白人与白人之间是平等的。第二,黑人是低贱的种族”[(8)]。这种说法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妥协取得了表面上的联合,南北双方走到宪法这一共同旗帜之下。虽然握手言欢了,但双方都心存芥蒂。斗争从联邦建立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根本的冲突还是在于经济利益,这首先表现在关税问题上。北方作为新兴的工业社会,希望提高关税,以免英国廉价工业品的冲击;以“棉花王国”著称的南方则力图降低关税,以扩大初级产品的出口,并方便进口工业品。地区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给国家的政治生活蒙上了阴影,每一个关税法案的提出和通过都意味着一场激烈的争吵。在1832年,当国会通过新的关税法案并得到杰克逊总统的签署后,南卡罗来纳州召开了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声称该州拒绝执行1828年和1832年关税法,并以脱离联邦相威胁。杰克逊总统宽猛相济,通过显示武力并抚之以减税才促成了和解。这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已显示出了某种不详之兆,况且以卡尔霍恩为代表的州权论者还在继续宣扬各州有权拒绝执行国会法令的观点。
    随着19世纪上半期美国领土不断地向西扩张,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如何处理西部土地--摆在合众国面前。本文不想详细叙述这一过程,只需指出这样几点:1.当南北双方发生争执时,南部一再以退出联邦相威胁;2.斗争的结果是一系列的妥协案,总的来说是双方各有得失。但对南部来说,将蓄奴制对外扩张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政治上它要争夺国会,从经济角度来讲,种植园蓄奴制只有在仅仅需要简单劳动的天然肥沃的广大土地上大规模地使用奴隶的条件下才能发展,而西部土地最符合这些要求;3.关税问题和领土问题的核心都是蓄奴制问题。蓄奴制作为一种区域性的经济形态,中央权力任何形式的集中对其都是一个不详的信号,南方决不能让中央有制定影响地方经济政策的权力,不管是关于关税还是新州的蓄奴制。尽管到现在为止还是一次次的妥协,但妥协的结果不是皆大欢喜,而是各怀不满,妥协只是加深了双方的互不信任。北方认为南方要把蓄奴制扩展到全国领土上,南方认为北方的意图是用限制蓄奴制扩张的方式来围死蓄奴制,废奴主义者的宣传更加剧了他们的这种担心。然而不妥协的结果将是怎样呢?对抗,直至分裂,这是南方一再要做的,不应该怀疑他们会说到做到。看来除了妥协,没有其他办法能阻止他们那样做。
    试图从经济上批评蓄奴制是无力的。不错,南方的人均收入比北方低,许多人认为贫困的根源在于蓄奴制,因为奴隶劳动毫无积极性可言,但全国60%的富人生活在南方这一事实就决定了奴隶主的态度。至于道德上的谴责,也许最初还有些份量,但种植园主在废奴主义者的攻击声中,悟出了蓄奴制不仅不是“必然的罪恶”,反而是“积极的善举”,是白人和黑人关系的最佳方式[(9)]。而从宪法的角度,我们说过,蓄奴制的存在几乎可说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废奴运动从19世纪30年代就开展起来,但一直显得势单力薄,没有几个当权者认真想过要废除蓄奴制。问题倒是如前面所说的,如果南方感到自身的生活方式受到了联邦政府政策的威胁时,它有无权利进行抵抗甚至脱离联邦?
    我们说过,这也是宪法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除了批准宪法时的争论外,双方在1798年又发生了一次斗争。当时,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归化法》、《客藉法》、《敌对外侨管制法》和《惩治叛乱法》,肯塔基和弗吉尼亚的州议会就分别通过了决议案,宣布上述四项法令违宪,理由是宪法仅是州与州之间的一个契约,在行使统治权方面,各州仅赋予联邦政府以代理人的权力,而从未赋予其统治权。因此,州不仅不应该服从违宪的法律,而且还有权宣布联邦法令无效。应该说,理论上这种地方分权宪政不失为一种制衡中央权力的有效方法,并非全无可取之处,只是实际操作起来尺度颇不易把握。后来,在约翰·马歇尔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期间,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加强了联邦政府权力,但这并未使州权论者偃旗息鼓。南方人认为,南北双方经济利益的不同是极其自然的事,无从指责,只有限定联邦政府的权力,南北双方才有可能不理睬这些区别而共同生存。在1830年参议院的一次辨论中,州权主义者罗伯特·海恩就大声疾呼:“与我们制度生命攸关的就是各州的独立,再没有比加强联邦政府这件事更值得反对的罪恶了。”他的对手丹尼尔·韦伯斯特则声称:“光荣的联邦是全体人民的创造,而不是由各个互不相关的州所创造的,因此联邦政府只对人民负责。只有宪法和全国政权才拥有最高主权,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决定联邦法律是否违宪”[(10)]。这段话被认为是捍卫联邦权威的有力武器,然而它是有疑问的。联邦和宪法一样,并不是由全体人民创造的,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权力至上的联邦甚至也不符合最初拟就宪法的那几十人的愿望;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后来形成的惯例,而这一权力似乎更应为州所得。州权论者当然深谙其中之道,所以在围绕1832年关税法案的斗争中,约翰·卡尔霍恩又宣称州在其境内享有国会法令的“废止权”。从“宣布无效权”到“废止权”,看来下一步就是分离权了;而当南方威胁要这样做时,联邦政府实际上束手无策(包括后来的林肯政府)。最终仍不外乎是安抚、妥协。然而任何妥协都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妥协中吃亏的一方时。于是,总会在什么时候至少有一方觉得自己是无法再退让的了。
    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判决基本上就是这样一个事件。德雷德·斯科特是密苏里州奴隶,他的主人是一名军医。19世纪30年代斯科特曾被主人随军带到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辛准州。1846年主人死后,斯科特根据“密苏里妥协案”关于“曾在一个自由州或准州居住的奴隶即成为自由人”的规定,向其主人继承者要求自由。案子几经反复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从这一案子来说,当然不只是斯科特的自由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其实质就是在准州是否根除蓄奴制。由南方人控制的最高法院希望能抓住这一事件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南方民主党人,首席法官罗杰·塔尼的判决是:德雷德·斯科特仍然是奴隶;奴隶和黑人不是美国公民;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州的居住并不能使他获得自由;他在威斯康辛州的居住也不能使他获得自由,因为国会无权排除准州的蓄奴制,“密苏里妥协案”排斥蓄奴制的条款是违宪的。塔尼的判决使民情沸腾,因为它意味着北方在以往的历次妥协中一无所得,这岂不是违背了制宪和行宪中的妥协精神?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对抗是否又符合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如果奴隶在自由州的居住并不能使他获得自由,那怎样才能禁止蓄奴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展?林肯警告说,塔尼的最高法院或许很快就将宣布一项判决书,“宣告美国宪法不允许一个州在其境内废除奴隶制”[(11)]。这不是没有可能的。这一次南方急功近利,走得太远了,它反而使刚成立不久的,以限制蓄奴制扩张为纲领之一的共和党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共和党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社会正式分裂的开始。现在,在蓄奴制问题上,宪政面临着危机,美国历史走到了一个紧急关头。堪萨斯已经在为这个问题而流血了,或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约翰·布朗在1859年率领他那一小支队伍攻打哈珀斯渡口时,他就坚信只有鲜血才能洗净这个罪恶国土上的罪恶。问题其实很清楚了,要么是北方退让,美国成为清一色的蓄奴制国家,要么就是分裂,因为南方是决心不让步的,共和党人在北方加紧了宣传,南方狂热的州权主义者在准备孤注一掷。摊牌的时候就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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