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通观中西行会史,竞争是中国行会的基本特征,均平是西欧行会的主要特点。中国封建行会自隋唐以迄元明,对于会员的经营、逐利总体上采取放任态度,行会会员之间存在激烈竞争。至清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出现比较明显的限制性规章,但即使如此,竞争在经济活动中仍很激烈。西方封建行会自始便限制竞争,防止分化,会员之间大致上处于均衡状态。 在中国,行会形成之前工商业者之间的竞争是构成行会内部竞争和接纳性特征的基础。中国封建行会形成于唐宋之际,此时,封建城市已有千余年的发展,由于工商业者没有形成相关组织对工商业活动进行干预,竞争一直存在而且不断发展,这就必然导致工商业者的分化。正是这些贫富悬殊的同行集中在一起,组成了行会。因此可以说,行会在城市母腹的孕育过程中即已遗传了竞争基因。 行会形成以后,由于缺乏必要的均衡措施,这种先天性特征得以进一步发展。在唐、宋、元、明诸朝,行会章程不够健全,且执行缺乏力度,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能力放手经营,而不虞有任何限制与处分。所以,大户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而小户则只能顶盘挑担,沿街叫卖[(30)]。商品价格,多非成员议定,而受上层控制。这些大户,常常通过定价,以强凌弱,以贵倾贱。宋熙宁年间,京都茶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31)]。类似的例子,在京都其它行业、宋代其它城市,可说比比皆是。这正是王安石行市易之法的重要原因。竞争必然加剧分化,在宋代,同一行业内部,有的成员“屋子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有的则货摊渺小,店铺萎缩,其状可叹[(32)]。以致于官府征税不得不将同一行会成员分为数等,以资纳税。宋代京都肉行即划分为中、下两等,中户每月纳钱二贯七十文,下户每月纳钱一贯二百九十文,几乎相差一倍[(33)]。另一方面,行会的接纳性也加剧了成员之间的竞争。行会的接纳性特征意味着外来人员的自由加入和行会人员的不断增长。而行会会员越多,技术人员也越多,这就必然排斥平均原则的立足,进一步加剧竞争格局。 中国行会发展到明清,开始出现限制性规章,这些规章涉及学徒、帮工数目、作坊地点规模、产品价格、规格、质量、数量、原料分配购买、工时长短、工资标准等诸多问题[(34)],似与西欧行会章程无别。其实不然,即就行会精神最具本质意义的特征,平均主义生产与贸易限定性力量的来源而论,二者便不相同。在中国,这种力量主要来自官府而非行会本身。例如,在商品价格方面,政府除以诏令形式责勘街市物价、“逐一复实”之外,还制定严厉的条律:“凡拍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已者,准窃盗论,免刺”。[(35)]“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答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刺”。[(36)]又如,在度量衡方面,洪武元年,即命令兵马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洪武二年,更颁布了官定度量衡制:“凡斛2乎尺,司衣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开,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较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相同,许会行使。”[(37)]与此诏令配套制作的治罪例律量刑非常严酷:“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平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答四十。”[(38)]再如把持行市。明律规定:“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两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39)]官府作了如此严厉的规定,各行会如非以身试法,便只有在规定的标准和原则下制定章程。所以,明清特别是清代,虽章程众多,却极少敢于违背或抵触官府的条律。由此可见官府在行会平均主义章程的形成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西欧则不同,在封建社会大部分时间里,各国都处于封建割据的混乱状态,政府极为软弱,无力顾及城市事务,而商品价格,度量衡制等经济事务也就由行会或城市协商议定。所谓议定,当然不是由有关人员任意而为,而要受商品价值、消费水平、供求关系等市场要素的制约。 即使如此,中国明清行会的竞争仍不可免。前已论及,亲代开封肉行,仅分两等纳税,而明朝京师审编铺户,则以其“生理丰约”分为九等,各等资产差别巨大。“有资至千万者,……贫丁小户,资止数全及一、二全者,概编当行。”[(40)]较之唐宋,受行会章程严厉约束的明清工商业,其竞争似乎不是缓和了,而是加剧了。 西方封建行会形成的背景与中国不同。10世纪之前,西欧工商业经济几乎可说还没有从罗马奴隶制的消极影响和日耳曼蛮族入侵的打击中得到复苏。工商业的存在有限,发展缓慢,[(41)]工商业者一般还与农业保持着密切联系。10至11世纪封建城市兴起之时,工商业者主要的经济基础一般还是庄园或村社共同体的份地,这种份地面积的大体平均决定了工商业者的经济实力不会有很大差异。正是带着这种基本的均衡性,这些工商业者,连同那些与他们的经济状况大体一致的逃亡农奴等构成了城市的基本群众,并进而组成了行会组织。由此可见,西欧封建行会在其形成时期缺乏中国那种先天的竞争。而行会形成以后,以平均主义的生产限定和商业限定为突出特征的行会章程相继产生。另一方面,行会的排外性使行会在封建社会的较长时间里维持了一个较少的人数。而当行会对外实施封闭而形成一个共同体的时候,行会章程中的平均主义原则在实践中也就易于而且必然确立并得到有力贯彻了。虽则小生产者的特性使行会会员从不错过每一个发财的机会,因而梦寐以求地超过同侪,但当人人都如此时,这种心态就产生了相反效果,转化为一种制衡的力量,最终导致谁也不能获得这样的机会而在经济上超过他人。 西欧封建行会章程和城市经济政策自始便表现了突出的平均主义生产和贸易的限定性[(42)]。它们涉及生产和贸易的各个方面,产品质量、数量、规格、价格都有统一标准,作坊设备、人数都作严格限制,学徒期限、帮工工资、工日长短、原料来源都有严格规定。例如法国,许多城市章程或行会联合规定,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买卖必须在市场上进行,禁止运输途中交易,以保证消费者和生产者具有同等购买机会,并使买卖双方特别是卖方受到公众和官府监督,马赛面包的买卖即是在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43)];打击任何囤积居奇的企图,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44)];杜绝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甚至禁止卖主以突然擤鼻涕或打喷嚏等种种不适宜的动作来吸引雇客的注意力[(45)]。在劳动力方面,平均原则的制定实施尤为严格。如果某位老板没有帮工,而另一位却有两名,那么他必须让出一名给他的同行[(46)]。 行会与城市规章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扼制了经济活动中的竞争现象。所以在西欧,所谓分化,所见主要是同一城市内不同行业或行会之间的分化。例如佛罗伦萨毛织业中的21个行会,其中7个大行会富有,共成员被称为“肥人”;14个小行会贫穷,师傅被称为“瘦人”。13世纪巴黎手工业行会,制鞋行会最为富有,之后由富及贫依次是面包、建筑、珠宝首饰、制革、文化宗教用品、五金、木工、纺织等行会[(47)]。行会内部的分化则较少见。 前已指出,所谓竞争与均平,是就中西封建行会的基本特征或主要特点而言的,这并非说中国行会就不存在平均现象,而西欧不存在竞争。事实上,中国即使在行会形成初期的唐宋,行会规章尚未充分发展,平均现象即已存在。例如唐代有些手工业行会明确规定了学徒期限[(48)]。关于西欧行会是否存在竞争问题,学术颇多争论。在西方,一些经济史家固守19世纪浪漫主义史学的传统,美化中古社会秩序,强调行会的和谐与合作,否认内部竞争[(49)]。在前苏联,西方学者的观点受到因袭,更片面强调行会的平均主义特点。而受此影响,我国建国以来的著述仅只注意了平均而忽略了竞争。晚近的研究表明,这些认识已经过时,西欧行会也存在竞争不过没有平均那样突出罢了[(50)]。雷吉娜·佩尔努即认为:“与人们经常认为的相反,劳动是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进行的。”我们甚至见到这样的情况,为了保证供应,城市当局鼓励会员之间竞争[(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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