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浙、闽三个海关一直在正常运行 就事实来看,江、浙、闽三个海关一直在正常运行。关税的正常征收应当最能充分体现其职能的正常发挥。按照当年户部对于海关和常关的规定,关税的上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正额,二是赢余。前一项通常是固定的数额(19),后一项有所变动。“向来各关征税,于正额之外,将赢余一项,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份。如有不敷,即著经征之员赔补。”(20)由于“赢余”的上缴,是“比较上三届最多年份”,数额便不断有所提高,如有不敷,即著经征之关员赔补,时间越往后,赢余数额越大,经征关员常常完不成数额,需要赔补。例如,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闽海关征税一年期满,征收盈余,比较上两届短少银53720两。经户部议覆,奏请管关各员按经征月日,照数赔补。而皇帝认为,这一年因台湾用兵影响了税收,因此著令加恩宽免。“所有此次闽海关短少之赢余银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余两,著魁伦、徐嗣曾、伍拉纳各按经征月日,赔补一半;其余一半著加恩宽免。”(21) 有时遇到征收不足的情况,海关监督或将军、道员为了避免赔补(22),经常采用挪后移前的方法来应付(23)。1799年(嘉庆四年),清廷整顿关税,谕令废止“三年比较之例”,而采取“赢余”固定办法。这一年,钦定“江海关赢余为四万两千两”,“浙海关赢余为三万九千两”,“闽海关赢余为十一万三千两”,“粤海关赢余为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2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与粤海关一样,继续履行着征收关税、报解关税“赢余”的职能。到了1804年(嘉庆九年),浙江海关的“赢余”额数,调整为“四万四千两”(25),“其余各关,仍照嘉庆四年赢余定额征收”(26)。 同样,海关税则的确定和调整也能充分体现其职能的正常运转。例如,1825年(道光五年),更定浙海关税则。羽毛缎一项,上等照哆罗呢例,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钱八分;次下照哔叽缎例,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钱八厘;粗白布,二丈八尺以上者,均以二丈八尺科计,每十匹作八匹,征税二分四厘;二丈八尺以下者,均以一丈四尺科计,每二十匹作八匹,征税二分四厘;闽广粗麻布,每件作四匹,税八厘,不论单头、连机,总须按匹计算(27)。 就商品的流向来看,对外贸易可以分为进口和出口。无论是进口和出口,外国商人固然可以经营,中国商人当然也可以经营,因此,限制西洋商人在广州贸易,并不等于取消了中国商人在江、浙、闽的出海贸易权利。如果真的取消了内地商人的出海贸易权利,那么,清廷所有关于商船制造的规模、水柜的大小、风帆多少的规定等,都将是画蛇添足。在此我们必须指出,江、浙、闽三地出海贸易的人数还是很多的,除了传统的茶、丝、瓷器之外,他们还为各省铸币局担负着采购洋铜的重要任务。乾嘉时期,宝苏局铸造制钱需要大量洋铜,“苏商每年发船十三只”,前往日本“办铜九十八万余斤”(28)。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闽商也开始派船经营洋铜。苏商认为闽商不该与其展开竞争,遂请求官方干涉。户部决议,暂停闽商采办。略谓:“苏商所办洋铜亦以供内地官民之用,原可五分畛域,毋庸复为深究。”(29) 江、浙、闽三个海关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时期正常承担着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责,就必须与外商打交道。这一时期,东洋各国对华贸易尽管总量有限,而从未停止过。例如,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暹罗国贡船抵达广州,随同有十余只商船,请求免税。这样的使团显然已经不单单是执行外交使命,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商业性质。清廷认为,外藩呈进方物,“其正副使贡船自应免其征纳税银”。至于商船,则应按照规定纳税。 在谕令对于该国随同之商船照常征税的同时,乾隆皇帝想到了琉球国使团,他说:“因思福建省亦有琉球贡船到闽海关,有无似粤省夹带商船情事?该将军向来如何办理?倘亦有夹带船只,一例免税之事,该将军应遵照现降谕旨,于贡船到关时,逐一查验。除正副贡船,仍照旧办理免税外,所有夹带商船,俱著查明,一体按货纳税。”(30)于此可见,琉球等藩属国的使团前来中国,如有商船随行,按照规定闽海关是要对其照常征税的。 由于琉球使团通常有双重使命,第一当然是外交,第二自然是商业,主要是采购丝绸等制造品。正是具有这样的双重性质,琉球朝贡人员通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京人员,二是留边人员。进京人员在觐见结束后,通常在会同馆交易一段时间;而留边人员一般在福州柔远驿馆进行交易(31)。留边人员在离开中国时,根据朝廷关于“属国进贡回洋,携带内地货物,准予免税”之规定,通常要向闽海关申报免税货单。而闽海关在查验有无违禁货物之后,按照惯例,通常给予免税优待,每次“大概总未出五百两以外”,而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就比较特殊一些。“琉球贡船回国,兑买丝绸、布匹等物,免过税银共一千二百余两。”(32)这引起乾隆皇帝怀疑,认为不符合惯例,要求福州将军做出说明。福州将军奏报说:“查该国贡船,顺治年间准其贸易,康熙年间复予免税。经前督臣喀尔吉善奏准以带银置货,并无限额。恐欺隐滋弊,嗣后令据实报明,经官公办。其入口、出口税银若干,向系闽海关之南台口委员查照则例核数,申报将军照验,免税放行。自乾隆三十一年以后,该国进贡船二只,入口不出三百两,出口皆在五百两外。接贡船一只,入口皆在二百两内外,出口不出五百两。至三十六年,入口免税二百四十九两,出口八百一十九两。较之往年,为数已多。今四十年,较前更多,实因来船带银及置货,视历年加增之故。”免税有时多一些,有时少一些,均属正常纳税征税范围(33)。这件事情告诉我们,闽海关在乾隆时期经常接待琉球国使团,一直正常履行着管理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职能。乾隆皇帝对于江、浙、闽等地对外贸易情况是了解的,对于中外商人的公平贸易是关心的。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谕旨道:“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掌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34)如果真的在乾隆二十二年下令关闭了江、浙、闽三个海关,上面的这通皇帝谕令就过于矫情了。 另外,在此顺便指出,现有的研究成果显示,日本萨摩藩对中国的贸易,一直隐藏在琉球国王派遣的朝贡使团中,不仅每一次朝贡使团携带的资金是萨摩藩提供的,而且朝贡使团每一次从中国购买的货物都要经过日本派驻琉球那霸的“在番奉行”者清点之后,才能将船只驶往日本的鹿儿岛卸货。也就是说,中日之间的贸易是在中琉朝贡贸易的名义下进行的。因此,有人指出:“萨摩藩主导的琉球对华贸易无疑对萨摩藩当局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这项对外贸易由大名垄断,为萨摩藩的藩库增加了大量收入,受到萨摩藩官员的监督。这是萨摩藩的秘密贸易,所以贸易金额和数量的确切数字很难知悉。”(35) 除了正常管理本海关应当承担的管理事务之外,一旦遇到特殊情况,江、浙、闽三个海关还有临时处置的职能。例如,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有一艘名为“郎吗叮”的吕宋商船(36),在驶往广州途中遭遇大风,停泊于厦门港,恳请就近贸易。闽海关查验该船并无损伤,怀疑其有意趋避。署福建巡抚杨魁奏请道:“请嗣后该国商民来闽船只,并无损坏者,一概不准发卖货物。”这种不顾事实,缺乏情理的做法,立即受到乾隆皇帝的训斥。谕旨这样说:“杨魁此奏所见转小。吕宋商民遭遇风暴飘至厦门,幸未伤损,亦情理所有,若竟遣回,转非体恤远人之意。如因闽海关输税定例,与粤海关多寡不一,该国商民,意图就轻避重,何不咨查粤海关条例,令其按照输纳,该商民等趋避之弊,不杜自绝。嗣后该国商船,有来闽者,俱著照此办理。”(37)假若闽海关根本就没有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乾隆皇帝的训斥就显得毫无道理了。 在这一年,户部奏请颁发江海关则例,明确规定东洋商船出口货税律。一套海关则例的制订与颁发,不可能针对的是偶发的贸易事件,只能是长期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假若在乾隆二十二年江海关真的被乾隆皇帝下令关闭,那么,在24年之后户部如此慎重研究并公布其税则,国家机关之行为就变得十分荒唐和可笑,完全不可理解了。 总之,笔者认为乾隆皇帝从未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乾隆二十二年闽浙总督的晓谕,只是勒令西洋番船(即欧洲各国商船)不得前往浙江等沿海地区,从此以后只能在广州贸易而已。就事实上说,江、浙、闽三个海关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朝继续正常履行其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因此,史学界关于“乾隆二十二年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至于说“广州是惟一的对外国贸易口岸”,同样也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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