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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的内在矛盾和历史命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薛汉伟/孙代尧 参加讨论

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是没有经过重大争论就一致通过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始终伴随着激烈的争论。这一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实施不到10年便终止。在废弃新经济政策以后,《联共(布)简明教程》把新经济政策界定为:允许“少许的商品流转自由”的暂时退却,“待积蓄起力量后,重新开始进攻”。[①]任何超出这一规定的理解都被禁止。在当代的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新经济政策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甚至被当作改革的根据。在改革深化的今天,为了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有必要深入探讨新经济政策的内在矛盾及其实施的经验教训。
    巨大的成就与尖锐危机并存的时期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苏维埃俄国的经济恢复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首先,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以前,由于连年的战争和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使播种面积和农作物产量锐减。1917-1920年的农业总产值只相当于1913年的60%左右。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经过短短几年的努力,到1925年农业生产已基本上恢复到战前水平。单产水平比战前提高10-11%,比1920年提高56-57%;粮食总产量也比战前提高17%,比1920年提高1.2倍。国家得到的粮食也从1920-1921年的376百万普特提高到1925-1926年的496百万普特。国内战争结束时,工业生产更加萎缩。整个金属加工业(包括机器制造业)的产值仅为1913年的16%,纺织品生产仅为战前的10%。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工业生产也得到了迅速的恢复。1926年的工业总产值已相当于1913年的108.1%。
    在20年代,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福利、教育等方面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到20年代末,小学生和中学生超过了战前的一倍,死亡率降低26%,婴儿死亡率降低约30%。
    在文化方面,20年代也是丰富多彩和成绩辉煌的年代。在理论领域,出现马克思主义内部百家争鸣生动活泼的局面,以致有人把20年代叫做“苏联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黄金时代。”在艺术方面也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欣欣向荣的景象,几乎每一个领域都带来了引人注目的艺术高涨。在小说、诗歌和散文方面,也出版了大量的重要作品,造就了许多苏联文学界的巨匠。
    但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在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甚至多次发生经济和社会危机。1924年春发生收购危机,1924年8月在格鲁吉亚发生农民暴动;1926年春,当食品价格上涨,工人平均实际工资下降时,引起了工人的不满,导致了党内的激烈争论;1927年底到1928年春发生收购危机,这一危机到1929年更趋严重。
    这些危机的发生,从客观上说,是因为苏联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首先,粮食商品率低于战前,而收购又十分困难。俄国是依靠农民的力量取得革命胜利的。为了发动农民参加革命和支持革命政权,选择了平分土地的方案。这个方案的积极作用是巩固了工农联盟,提高了农业生产;其消极面是增加商品粮十分困难。由于生产剩余农产品较多的庄园和富农农场在革命中遭到破坏,俄国农业的原始性和分散性更加突出了;尽管农业生产已经恢复和超过了战前水平,但由于革命后的农民首先需要满足自身的温饱,可供出售的商品粮反而更少了。随着经济恢复,大规模建设提上日程,这个矛盾就尖锐地摆在苏维埃俄国的面前。
    其次,工人生活改善不大,特别是失业问题相当严重。直到1928年,农民一直是苏联社会变革的受益者,而居于领导地位的工人,生活改善不大,而城市的失业问题却相当尖锐,1922年失业人口为16万,1923年为64.4万,1924年为124万,1925年为98万。1924-1925年农村剩余劳力高达900万人,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对城市工人就业和改善生活的压力。以致于1926年意大利共产党政治局向俄共中央写了如下一封信。“同志们,在历史上还从未出现过下述情况,即统治阶级整体的生活水平,比被统治被奴役阶级中某些成分的生活低这样多。这一闻所未闻的矛盾是历史留给无产阶级的一种厄运;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危险就存在于这一矛盾中,……但是无产阶级如不以其集团利益的任务消除这一矛盾,就不会成为统治阶级;如果它不为普遍利益牺牲其直接利益,就不能保持它的统治和专政。”[②]
    此外,苏维埃俄国还存在客观形势要求快速发展和资金严重短缺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谈到。
    这些危机的发生,如果说客观上的原因是经济生活中的上述矛盾;那么,主观上的原因则是新经济政策本身存在的内在矛盾。
    “二元经济”及其政策的内在矛盾
    新经济政策之所以称为新政策就在于:(1)它容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2)强调利用市场机制;(3)给予企业以更多的自主权;(4)抛弃了极端的行政强制观念,主张以经济手段为主。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引起了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是同今天的市场取向的改革相通的。但是,新经济政策决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而只是建立了“计划和市场的二元经济”[③]或着拿我们今天的说法是两种体制并存的经济。同我们今天的两种体制并存的状况也有根本的不同,它不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而是以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为目标的。
    新经济政策并不是根据严整的理论而制定的,而是为缓解当时面临的政治经济危机在采取的一系列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列宁从1921年提出新经济政策,到1923年丧失工作能力为止,曾以全部精力从事这一政策及其相应的理论的制定。但是,直到列宁逝世,这一政策及其相应的理论都尚未完备。列宁虽然宣布: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根本改变了。但是,根本改变的仅仅是对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看法,并没有从根本上革新社会主义社会的观念。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在当时还是不能设想的。
    在市场机制方面,新经济政策第一次造就了一个重视市场机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但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局限。从理论上来说,当时把市场的存在主要同小农经济的存在相联系。直到1921年12月,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在十分强调利用市场及其规律的同时,仍然认为: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货币交换的发展,“二者都是国内小资产阶级类型的经济占优势的直接结果。”[④]因此,1922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把市场叫做“小资产阶级和私人资本主义的市场”[⑤]。十三大又说:“以自由市场自发势力为基础的新的资产阶级”[⑥]。总之,在当时的观念中,市场仍然是同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相联系的。当时认识到计划和市场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结合的,但最终还是要用计划代替市场。十二大的决议指出:“只有发展到最后,计划方法才能够而且也应该使市场服从自己并从而取消市场。”在实践上,在实施新经济政策的时期,市场在工业企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1921年12月28日,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新经济政策和工业问题的决议一方面指出,“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的国营大工业的发展,要求把最大部分的国家资源集中用于国营大工业,并加以有计划的分配,以保证国营工业企业不间断地进行生产。”另方面又规定:“大工业必须在国内市场上寻求国家向它提供的货源的补充来源,因此,应使企业及其联合组织有权在市场上销售它们的一部分产品,这种活动要按照已经批准的业务计划进行,并且只限于国家提供的必要的资源的不足部分。”“不由国家供应的所有企业都通过在市场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来获得自己必须的资金”。[⑦]在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十二大提出要防止两种危险:“(一)企图通过有计划的干涉跑在经济发展的前面,企图以行政措施代替市场调节工作,而我们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还没有为这种行政措施创造出必要的基础,……,(二)如果集中的调整工作落后于显然已经成熟的对调整的需要,我们就会用不经济的市场方法去解决经济问题,……”[⑧]这里的重点,是反对在条件不具备时用行政措施去代替;但从发展方面来说,则必须逐步实现这种代替。后来,斯大林在同布哈林斗争时,正是抓住了新经济政策的上述两个方面来批判布哈林的。他说,新经济政策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保证私人贸易的一定自由;第二个方面是反对私人贸易的完全自由。粮食价格、工业品价格基本上是由国家规定的。[⑨]
    在所有制方面,新经济政策造就了一个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但仍然把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作为未来的目标。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的问题上,一方面认识到根据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可以而且应当容许其存在”。[⑩]新经济政策实施的头几年私人资本曾有较快的发展,从1921年初拥有1.5亿金卢布增加到1923年初的3.5亿金卢布。另方面,从政治上考虑又认为必须对它严加限制和排挤。1924年1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指出:“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在经济上的对比关系问题,是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决定着以国有化工业为基础的无产阶级和以自由市场自发势力为基础的新的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问题。”[(11)]从1924年开始强调加以限制和排挤。在工业企业方面,本来私人资本的发展,“无论是绝对量或相对量都是微不足道的”[(12)]据苏联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资料,私营注册工业在国家全部产值中所占的比重1924/1925年度约为3%,1925/1926年度约为3.5%。[(13)]在这以后私营工业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苏维埃政权在经营范围、信贷、税收、供销等政策方面限制私人资本的发展。例如,在经营范围方面,不仅严格限制私人资本进入经济命脉的领域,而且限制进入使用稀缺原料、盈利特别大、私人资本拼命朝里钻的那些部门(如粮米、磨粉、制革、植物油生产等)。在信贷方面采取对私人企业减少或完全停止贷款。私人企业在信贷投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1923年为11.5,1924年为2.0,1925年为2.5,1926年为2.0。在税收方面,采取了限制私人资本积累的税收。私人资本的所得财产税率从1922年的12%,提高到1924年末的35%,还要加上相当于国家税额四分之一的地方附加。在货运费用方面,1926年对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各种货价规定了一般费率50-100%的附加。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私人资本在商业中有较大作用。1923/1924年度私营商业在批发商品流转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8.1%,1922/1923年度,私营商业在零售商品额中所占的比重达75.3%。1926年1月党的第十三次代表会议提出:“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的任何削弱,私人中间商、收购商和商人阵地的加强,都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关系的统治领域的扩大。因此扶助合作社,发展国营商业,使它们通过竞争来夺取私人商业资本的阵地,并使它们在经济上利用私人商业资本,就是党的经济政策中的首要任务。”[(14)]在这以后,私人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商品流转额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前者从18.1%,下降到1924/1925年度的8.5%,再下降到1925/1926年的7.9%;后者从75.3%,下降到1923/1924年57.7%,1924年的52.8%,1925年的43.0%,1926年的40.7%,1927年35.0%。
    综上所述,在对待私营工商业的问题,新经济政策并没有达到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指导方针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程度。在列宁病重和去世以后,斯大林同布哈林决裂以前,挤垮私营工商业的倾向越来越严重。新经济政策的这一方面实际上已处在逐步收缩和取消的过程中。
    只有在农村中,才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曾一度进一步放宽了出租土地的期限和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1922年5月22日,全俄苏维埃中央局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土地劳动使用法》,首先明确规定准于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和在劳动农户中辅助性的使用雇佣劳动。同年10月通过的《土地法典》进一步放宽了出租土地的期限和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1925年和1926年允许农民更广泛地享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出租期可延长到12年,并准于在承租土地上使用雇佣劳动,不仅在农忙季节而且在整个农业年度内使用雇佣劳动,随着农村政策的放宽,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户逐年增加,1922年发生土地租佃关系的农户占总农户的2.8%,1923年为3.3%,1924年4.2%,1925年为6.1%,1926年为17.4%,出租土地数额1923年300万俄亩,1924年为450万俄亩,1925年为700万俄亩,1926年为1090万俄亩,1927年为1330万俄亩。这些措施是符合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的。但是,这些有利于生产力的措施,同当时一些人的社会主义观念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引起了党内的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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