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卅”运动中的英国与日本(3)
四英日美联合进行司法调查 在中国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各国驻华公使团于6月8日组成“沪案调查团”,南下上海对惨案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6月30日,公使团公布了一个内容包括惩罚英国巡捕的决议。早在公使团的决议出台之前,英国国内及上海的英国人就无理地要求对事件重新进行调查,不过公使团还是将决议通知给了工部局。在英国外交大臣张伯伦的支持下,7月6日,工部局正式拒绝了公使团的决议。“五卅”惨案的解决陷入停滞状态。英国因此在国际上陷于孤立,张伯伦则考虑通过专门的司法调查解决目前的困境。[11](第43页)于是,英国向日本发出了联合进行司法调查的求援信号。 英国驻日大使埃利奥特在张伯伦的指示下,于7月7日拜访了币原,希望日本政府与英国合作,维持列强在华特权。[5](第290页)7月11日,张伯伦向驻华代办白拉瑞询问,是否能够组建一个以英国法官为代表的英美中三国委员会进行司法调查。7月15日,张伯伦的建议得到了内阁特别委员会的同意,不过在他的建议中却去掉了让中国法官参加的计划。7月16日,张伯伦与美、法、日驻英大使会谈,美、日大使表示愿向本国政府推荐他的建议。[11](第44-45页)工部局否决北京公使团的决议,实际上也就是否决公使团处理对华关系事件的权威性,引起了公使团的极大不满。在这个问题上,日本政府并不赞成工部局无视北京公使团的态度。但是,日本还是决定参加司法调查。[2](第21页)7月底,英美日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对“南京路事件”进行司法调查。 1925年9月1日,英国公使向北京政府发出坚持司法调查的照会。9月15日,北京公使团将司法调查的正式照会送达北京政府,称“驻京各政府代表邀请美、英、日三国同僚,各指定一法律专家为调查委员会委员”,附件中说,“此项委员会,倘中国政府指派中国法律专家一人亦可加入”。北京政府对此的反应是:公使团的决议与上海会审公廨的审讯都已经认定了英日是“五卅”惨案的制造者,所以坚决反对英日美的司法调查并且拒绝参加调查工作。[12](第245-246页)但是,列强不顾中国的反对,坚持进行司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英日法官紧密联合,极力想维护工部局的威信,并希望免除巡捕的责任。英国代表高兰说:“根据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我不知道除了总巡提到的外,还能采取什么措施阻止骚乱。”[11](第65-67页)须贺喜三郎站在英国一边,说“南京路开枪”是“突然发生的事件,非事先所能预见”。巡捕受到攻击,“伊文生下令开枪实有正当理由”,为保护老闸捕房和救护生命财产,“可以认为有下令开枪之必要”。[6](第239页)相比之下,美国法官比较公道,他认为虽然当时巡捕有开枪的必要,可是工部局和巡捕房对紧急事件缺乏预防办法,而且他们在事件发生时怠于职守,所以对枪杀事件应该负有更大的责任。[13](第691页)两方争持不下。出现这种情况令张伯伦很沮丧,但是他不得不公布法官们各自上交的报告,并劝说日本同意这一决定。因为日本怕报告公布后,会提醒中国人是日本纱厂的罢工问题引起惨案的,所以反对公布报告。[14](第196页)但是日本最终还是接受了英国的劝说。 1925年12月23日,法官委员会公布了调查结果,同时,工部局接受工部局总巡麦高云捕头伊文生的辞呈,并向中国死难者提供7.5万元抚恤金。中国不接受与自己所要求的192.5万元相差甚远的赔偿,将7.5万元的支票退回工部局。直到1930年2月,中国才接受了15万元赔偿,其余赔偿要求不了了之。(注:参见参考文献[11]。但据段祺瑞执政府外交部1925年6月文稿记载,北京政府对赔偿问题有一个方案:“查沪案共死者计三十二人,伤者共计五十七人,包括1925年5月30日前后死伤人数。死者,每人赔偿洋二万元,共计洋六十四万元;伤者偿洋五千元,共计二十八万五千元。财产损失洋数未接到完全报告,中国方面保留将来提出各该项损失要求之权。其他,工商业罢工、罢业、罢海之损失,一百万元。”参见参考文献[12],第285页。) 表面看来,英日美合作的司法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似乎解决了“五卅”惨案。 “五卅”运动中,英国成为中国人民的主要打击对象,处境孤立,所以它一方面努力谋求与日本的合作,以维持自己的在华特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中国作出一定的让步,尽管这种让步是极其有限的。日本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采取既与英国合作、又单独行动的双重政策。英、日两国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在华利益。 【收稿日期】2000-04-19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卅运动和省港罢工[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 [2]后藤柴田春美。日本和美国在上海(1925-1931)[M].伦敦:麦克米伦公司,1995. [3]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五卅运动史料(第二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4]斯特里姆斯基。中国国民革命时期英国政策的形成[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79. [5]D.卡梅伦·瓦特,肯尼斯·博恩。英国外交事务文件(E辑,第七卷)[Z].华盛顿:美国大学出版社,1991. [6]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7]马尔科姆·D·肯尼迪。大不列颠和日本的离异(1917-1935)[M].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69. [8]入江昭。帝国主义之后:寻求远东新秩序(1921-1931)[M].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 [9]雷麦。关于中国抵制的研究[M].巴尔的摩:企鹅书店,1935. [10]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八卷)[M].北京:三联书店,1982. [11]克利德建斯。上海,1925:城市民族主义和防卫外国特权[M].安阿伯: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1979. [12]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卷)[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13]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14]里格比。五卅运动[M].堪培拉: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出版社,1980.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