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还有一点,可以证明《形式》一文中所讲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社会形态”。关于“社会形态”,在国际学术界虽然众说纷纭,但不外乎“三形态”、“四形态”或“五形态”等说,形态的类型比较而言总是有限的。但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一下《形式》便可发现,马克思在那里提到的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下五种。除了明文标出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外,马克思还提到“斯拉夫的”所有制形式,以及作为“派生形式”的奴隶制和农奴制,这已经超过了五种了。除了这些所有制形式之外,在《形式》一文中,马克思还提到劳动者作为“生产工具所有者”的所有制形式,并指出“同这种劳动形式相联系的是行会同业公会制度”,认为它是一种与手工劳动有关的“特殊形式”(第498-499页)。此外,马克思还注意到,只有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情况,有的可能已发展到奴隶制或农奴制,但有的则可能还不能归结为奴隶制和农奴制,他们在原始共同体解体后失去了自己的土地,但还拥有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502页)还有一些人是封建主的侍从,虽然他们本人拥有土地和农奴等财产,只把个人服务作为自己的“生存方式”,但这种统治和侍从的关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占有关系”。所有这些,按本文所持观点,都可以构成十分不同的生产方式,但只有少数几种可形成以它们为主导的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马克思在《形式》一文中所讲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社会形态;第二,比较而言,在历史上独立的“社会形态”的类型是有限的而“生产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我们在具体研究中,就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形态与生产方式一一加以对应,因为这里会因此引发出两种可能性:同一种生产方式可能有不同的社会形态与之相适应,而同一种社会形态也可能包含着不同的生产方式。 (9)这里有一个问题,究竟如何区别各种各样的“生产方式”?或者说,区分不同的“生产方式”的主要标志是什么?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比较注意所有制的不同,以为它就是造成不同生产方式的主要原因。但若进一步问,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又是由什么造成的呢?在马克思看来,这是由人们在生产中所采用的“劳动形式”之不同,进而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之不同造成的。在《形式》中的一个注中,马克思清楚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对公共财产的这种占有方式可以发生十分不同的历史的、地域的等等变化,这要看劳动本身是由每一个私人占有者孤立地进行,还是由公社来规定或由高居于各个公社之上的统一体系来规定。”(第478页注①)这里所说的“占有方式”可以视作“所有制形式”的同义语,而“劳动本身”如何进行的问题,则可以理解为“劳动的形式”或方式。为何所有制形式要由劳动形式来决定呢?因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据考证,这里的“占有”一词,马克思是用的Aneignung,此词是从动词aneignen变来的,有攫取、占据、占取等意,表示的是一个与生产有关的过程。(注: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见《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世界史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366页。)因此,所有制形式也好,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也好,进而整个生产方式也好,仅从所有制上来观察是不够的,还必须看它们究竟采取何种劳动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断言:“靠资本生活的劳动者和靠收入生活的劳动者之间的区别,同劳动的形式有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区别就在这里。”(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176页。参见《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2期,第12页。) 最后,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形式》一文原本没有小标题,现有的小标题是俄文版编者后加上去的,这些小标题因此,读者在阅读现在流行的版本的同时,适当参阅不带小标题的马克思原文译本,或许不无助益。(注:从这个角度看,1956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日知译本,仍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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