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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公社所有制的变迁与特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辛逸 参加讨论

   
        毛泽东在总结大公社的特征时曾说: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这个概括是非常准确的。最初的人民公社由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原来的高级社合并而成,比原来的农业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曰“大”;大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制,把所属各农业社和社员的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征集为公社所有,比高级社的公有化程度高出许多,因曰“公”。大公社的这两个特点,相伴而生,相辅相成。虽说大公社所有制的最本质特征是“公”,但如果不在“大”的背景下和范围内讨论公社的“公”,就很难理解和把握大公社所有制的特征。
        先说“大”。首先是规模大。被认为是全国第一个公社的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1958年4月20日由嵖岈山附近27个高级社合并而成的。共有6566户,30113人。全国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时,除西藏外的27个省市区共建公社23384个,平均每社4797户。其中河南、吉林等13个省,成立了94个县人民公社或县联社。至10月底,全国公社数增至26576个。这样,两年前成立的70多万个高级社就被这两万多个公社所代替[6](P774-784)。这时的人民公社平均比原高级社在规模上约大28倍。若以当时的农村人口5.5亿计,每个公社约有2万人。从1961年中期始,为贯彻《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全国对公社规模进行了调整,至1962年,公社数增至74771个[11](P131)。尽管如此,其规模仍是相当可观的。
        其次是管理范围大。原来的高级社只是一个生产管理组织,大公社不仅规模大,而且政社合一,兼管所辖区域内的工农商学兵等各个领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全能的政治经济实体《关于建立公社的决议》规定:“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12](P447)。当时,全国各公社都是按照中央的这个决议建立起来的。山东省《中共章丘县委关于办人民公社的初步方案》规定:“实行乡社合一,一套机构一套人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业交通、水利、财政、畜牧饲养、文教、内务、劳动福利、粮食、供销、信用、林业共12个部,另设办公室和计划、科学研究两个委员会。这个县的公社不仅完全替代了原乡政府,而且其兼管职能和范围比过去的乡政府还有所扩大。例如,过去隶属于上级业务部门、独立于乡政府的农村供销社、信用社等现已归公社直接领导;在公社工业交通部管理下的公路及邮电部门也属于这种情况。公社劳动福利部管理的公共食堂、幸福院、托儿所等等,都是过去所没有的新鲜事物[13]。
        再说“公”。与大公社管理范围和职能扩大相对应的,是公社公有制程度的提高。与高级社相比,公社公有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其一,原属高级社的生产资料都归公社所有;许多过去不属于高级社的企事业也由公社统辖,像商业、信用、邮电等;另外,公社还用“平调”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创办了一批直属公社的企事业。由此,人民公社的公有制程度和经济实力与高级社相比已是不可同日而语了。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始终是“三级所有”中的一级,其依据即在于此。其二,公社允许社员拥有的私有财产要比高级社少得多。比如:高级社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分配给每个社员一块“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的土地;“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等[14](P409)。人民公社则要求社员“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其三,公社在分配、流通、生产管理等领域中,推行了一系列高级社难以企及的制度与措施。比如分配领域中的半供给制;生产管理领域中的“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等等。
        显然,在“大”与“公”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所有制中,“大”中已包含了“公”的成分;而“公”又自然扩展着“大”的范围,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扩展和提高。史实证明,远远超过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准的“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其建立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上级机关的鼓动与强制。没有政社合一作保障,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与维系是难以想象的。所以,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应是大公社所有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由于公社所有权与政府在乡村中的基层政权是完全重合的,因此,公社所有制成了同级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附属物。在这样的体制下,公社所有制构成了政社合一的重要基础;而政社合一又保障和强化了公社的所有制。两者也是一种相互依存与保障的关系。这样,公社体制中所有权对行政权的严重依附,就使得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成为理所当然和顺理成章的了。人民公社时期,一直存在着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对生产瞎指挥风等五风延绵不绝、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就在于此。
        人为促成的公社制度既违背经济规律,又难以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所以能在较长时间内勉强维持,只能仰仗行政力量的强制和保障。所以,政社合一是公社制度得以维持的支柱,有力、健全、发达的行政体系是公社制度的命脉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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